長興縣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辦法

為進一步完善社會救助體系,規範全縣支出型貧困家庭社會救助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358號)、《湖州市民政局等8部門關於印發<湖州市市區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辦法>的通知》(湖民〔2019〕35號)等規定,結合長興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範圍
具有本縣戶籍的城鄉居民,或與本縣戶籍城鄉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縣戶籍的配偶或子女,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證》並且在本縣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三年及以上的外來務工人員,因以下情形,導致其家庭的醫療、教育等剛性支出費用較大,家庭總收入在扣除剛性支出後的差額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標準,且短期內不可能改變的困難家庭,適用本辦法。
(一)患重大疾病或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的;
(二)就讀於幼稚園和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的。
二、救助條件
申請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需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出救助申請之月前的6個月內,家庭人均收入低於全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人均收入的核定,參照《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等規定執行。
(二)提出救助申請之月前的6個月內,家庭剛性支出超過家庭總收入,或家庭總收入扣除家庭剛性支出後的差額,人均低於最低生活保障邊緣標準。
家庭剛性支出包括醫療費用、教育費用及重病重殘護理費用三類,其中:
醫療費用是指在提出申請之月前的6個月內,家庭成員在基本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已按規定享受醫保待遇和各種救助補助政策後,由家庭成員承擔的自負和醫療類診療必需的自付部分醫療費總和。
教育費用是指家庭成員就讀於幼稚園和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高等學校,在開學時所繳納的學費(保教費)。原則上按縣教育局提供的標準定額認定,就讀民辦學校(幼稚園)的,按本縣同類公辦學校(幼稚園)學費(保教費)標準認定。
因重病、重殘支出護理費用,按浙江省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執行,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二檔定額進行核減。
(三)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家庭財產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家庭成員名下僅有一輛生活用車;
2.家庭成員名下除自住房外無其他商品房,或列入拆遷家庭,置換不超過2套;
3.家庭人均貨幣財產不高於當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4倍(剛性支出超過家庭總收入的或家庭總收入扣除家庭剛性支出後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情形)或6倍(家庭總收入扣除家庭剛性支出,人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於最低生活保障邊緣標準的情形)。
三、救助標準
(一)提出申請之月前的6個月內,家庭剛性支出超過家庭總收入,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月全額發放基本生活救助。自批准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救助。
(二)家庭總收入扣除家庭剛性支出,人均收入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照低於最低生活保障的差額每月發放基本生活救助(執行最低補差機制)。自批准次月起享受基本生活救助。
(三)提出申請之月前的6個月內,家庭總收入扣除家庭剛性支出,人均收入超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但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標準的,不發放基本生活救助,享受專項救助。
經認定的支出型貧困家庭,有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特殊困難的,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專項救助。
四、申請程式
(一)支出型貧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申請的受理、審核、審批、發放等程式,參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和《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二)申請人申請時使用全省統一的《浙江省社會救助申請表》,審核審批單位認為有必要的,申請人應當提供醫療費用和教育費用的有效證明材料。
(三)支出型貧困救助工作實行動態管理,有效期為一年,到期自動終止。一年期限臨近,家庭困難因素仍然持續的,可提前一個月重新申請,審批通過後可繼續保留相應救助待遇。
五、救助管理
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資金納入縣支出型貧困家庭基本生活救助專項救助資金。
六、其他事項
(一)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工作應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審計,同時接受社會監督。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工作人員,將依紀依法追究其責任。
(二)申請救助家庭應如實申報家庭經濟狀況及變化情況,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處置並追究法律責任。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2018年11月28日《長興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髮長興縣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實施方案的通知》(長政辦發〔2018〕126號)檔案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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