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實施辦法(試行)

為規範本市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湖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4號)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實施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19年12月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武漢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支出型貧困家庭,是指本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病、因學、因殘、照料老人、育幼、住房等剛性支出費用較大,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可支配收入扣除剛性支出後,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於本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標準2倍的家庭。其中,低於低保標準1倍的為A類支出型貧困家庭,低於低保標準2倍的為B類支出型貧困家庭。
第三條 堅持托底線、救急難、可持續,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與法定贍(扶、撫)養相結合,公開、公平、公正、及時的原則,開展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工作,促進救助對象自助自立。
第四條 市民政部門負責統籌全市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體系建設,加強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工作的管理、指導和監督。
區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對象認定管理工作,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對象認定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教育、住房保障房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管理相關工作。
公安、衛生健康、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政務服務和大數據管理、統計、金融、總工會、殘聯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相關工作。
第五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對象的發現、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審核認定、動態管理等工作。
第六條 居(村)民委員會負責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做好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的政策宣傳、調查核實、公開公示、動態管理等工作,幫助有困難的家庭申請相關救助。
第二章 救助條件
第七條 申請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含生活在本市且與本市戶籍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戶籍的配偶和子女);
(二)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超過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除已有政策明確規定不計入收入外,政府已經給予的各項補貼應當全部計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三)在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剛性支出後,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於本市低保標準的2倍;
(四)家庭共同生活成員財產符合本辦法規定。
第八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不符合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條件。
(一)申請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人均金融資產(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債券等)和人均高值物品(黃金、首飾、收藏品等)超過3萬元的;
(二)申請家庭共同生活成員及法定贍(扶、撫)養人名下擁有非營運性機動車輛、船舶的;
(三)申請家庭共同生活成員名下有非居住類房屋的,“居改非”或者“非改居”房屋作為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
(四)申請家庭共同生活成員名下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超過本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倍,或者有1套普通商品住房建築面積超過144平方米且人均住房建築面積超過本市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5倍的;農村集體土地上建築年限超過10年(含),且目前不作為居住用途的舊房(危房)除外;
(五)申請家庭共同生活成員及贍(扶、撫)養義務人名下擁有企業、註冊公司且1年內有納稅記錄的;
(六)申請家庭共同生活成員及贍(扶、撫)養義務人拒絕配合經濟狀況核查,不按照規定提供相關材料的;
(七)相關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家庭剛性支出,採取定額與據實相結合的方式確認。
(一)重特大疾病治療支出。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家庭共同生活成員患重特大疾病或者辦理了門診重症(慢性)疾病的治療支出,每月按2倍低保標準確認;住院治療個人負擔的實際支出,月均高於2倍低保標準的據實確認。
(二)殘疾人照料支出。一、二級殘疾人和三級精神、智力殘疾人,每月按2倍低保標準確認;三級非精神、智力殘疾人和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每月按1倍低保標準確認。
三老年人照料支出。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中有年滿60周歲含至80周歲老人的,每月按1倍低保標準確認;有年滿80周歲含以上老人的,每月按2倍低保標準確認。
(四)育幼支出。申請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中有0—6歲(含)嬰幼兒的,每月按2倍低保標準確認。
(五)教育支出。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中有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含國小、國中、高中階段,大學階段)學生的,每月按2倍低保標準確認。
(六)住房租金支出。申請家庭在本市沒有自有住房需租房的,每月按800元標準確認。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承租人上一年度實際繳納的月均租金額確認,但最高不超過800元。
(七)多重致貧原因支出。家庭中不同成員分別符合上述單項條件的,支出項可以累加,同一成員符合多項條件的,選取最大支出項確認,本條第六款可與本條其他款累加扣減。
第十條 在核定贍(扶、撫)養能力時,先按照本辦法第九條對贍(扶、撫)養義務人進行支出扣減,再按照相關規定確定是否具有贍(扶、撫)養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 救助方式
第十一條 基本生活救助。A類支出型貧困家庭每月按照本市低保標準的差額給予基本生活救助,最高不超過本市低保標準。
靠家庭供養的成年無業一、二級殘疾人和三級精神、智力殘疾人,經扣減贍(扶、撫)養人本人的剛性支出後,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超過本市上年度城鄉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水平的,按照本市低保標準給予全額救助。
第十二條 醫療救助。A類支出型貧困家庭參照本市重點救助對象的醫療救助標準給予救助;B類支出型貧困家庭參照低收入困難家庭的醫療救助標準給予救助。其中,據實扣減的住院治療費用納入補助範圍,按照規定的比例給予醫療救助。
第十三條 教育救助。支出型貧困家庭列入困難家庭助學範圍,按照相關政策給予各項教育救助,並可作為各類學校、相關組織和機構給予困難學生資助的依據。
第十四條 住房救助。支出型貧困家庭住房條件不超過本市城鎮居民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標準上限的,經申請審核,給予對應檔次的住房保障。
第十五條 就業救助。對支出型貧困家庭中具備勞動能力、有就業意願並處於失業狀態的家庭成員,按照相關政策規定給予職業介紹、就業培訓等就業幫扶。
第十六條 臨時救助。對因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等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支出型貧困家庭,按照臨時救助相關政策分類分檔給予救助。
第十七條 慈善救助。對經社會救助後仍需要幫扶的救助對象,及時轉介給慈善組織、社會服務機構,由相關組織和機構通過建立專項基金、設立救助項目,承接政府救助之後轉介的個案,為救助對象開展送醫陪護、照料護理、社會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導、資源連結等服務。
第四章 審核審批
第十八條 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申請,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家庭成員或者委託其親屬、居(村)民委員會向居住滿1年(含)的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剛性支出憑證、誠信申報承諾書等材料。
對申請教育救助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由學生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按照相關規定審核審批。第十九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民眾評議,對申請家庭的收入、財產、剛性支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經審核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將審核意見在申請家庭所在社區村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家庭的材料一併報送相應救助管理部門。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家庭並說明理由。
對申請基本生活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審核意見及時報送區民政部門審批。
對申請醫療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審核意見及時分別報送區醫療保障部門、住房保障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
第二十條 區救助管理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各專項救助制度規定提出審批意見。
第二十一條 對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實行動態管理,一般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每12個月對救助對象進行1次複審。在獲得救助期間內,家庭經濟狀況發生好轉的,救助對象應當主動向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據實進行動態管理。
第二十二條 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所需資金按照各類專項救助資金渠道進行支付。
第五章 監督和責任
第二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務公開欄、政務大廳設定的電子顯示屏等對審核審批結果進行公示、公開,並設立舉報監督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行救助職責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履職不力、失職瀆職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法依規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五條 申請家庭應當如實申報家庭信息及其變化情況,自覺配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核實。對不接受、不配合調查核實以及出具虛假材料的家庭,2年內不再受理其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申請,並記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以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不如實提供申請家庭的有關情況,或者出具虛假憑證材料的,由區民政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相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處理,並記入中國人民銀行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以及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經研究,現將《武漢市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實施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武漢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日

解讀

 2019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印發了《武漢市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實施辦法(試行)》(武政規〔2019〕29號)(以下簡稱《辦法》)。現將《辦法》解讀如下:
  一、《辦法》的出台背景
  我市自1996年低保制度建立以來,以城鄉低保制度為基礎,涵蓋特困供養人員、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等8項救助的社會救助制度體系逐步完善。但是,這種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重點解決“收入型”貧困問題的救助制度,無法解決一些家庭因重大疾病、因學、因殘、照料老人、育幼、住房等剛性支出費用較大,遠遠超出家庭收入和承受能力,實際生活困難,甚至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的“支出型”貧困問題。社會救助應當向“支出型”貧困覆蓋,將更多的貧困家庭納入社會救助兜底保障範圍,真正實現兜住民生底線。
  二、救助條件
  同時滿足以下4個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支出型貧困救助:
  1. 具有本市戶籍的居民(含生活在本市且與本市戶籍居民共同生活的非本市戶籍的配偶和子女);
  2.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不超過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月可支配收入(2018年城鎮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359元/年,即3947元/月);除已有政策明確規定不計入收入外,政府已經給予的各項補貼應當全部計入家庭可支配收入;
  3.在提出申請之日前12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家庭剛性支出後,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於本市低保標準2倍(目前,本市城市低保標準為每人每月780元,農村低保標準為每人每月635元)。
  4.家庭共同生活成員財產符合本辦法規定。
  三、家庭剛性支出認定
  《辦法》將6類基本民生剛性支出納入認定範圍,分別是重特大疾病支出、殘疾人照料支出、老年人照料支出、育幼支出、教育支出、住房租金支出。
  具體認定方法為:
  (一)重特大疾病治療支出。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家庭共同生活成員患重特大疾病或辦理了門診重症(慢性)疾病的治療支出,每月按2倍低保標準確認;住院治療個人負擔的實際支出,月均高於2倍低保標準的據實確認。
  (二)殘疾人照料支出。一、二級殘疾人和三級精神、智力殘疾人,每月按2倍低保標準確認;三級非精神、智力殘疾人和四級精神、智力殘疾人,每月按1倍低保標準確認。
 (三)老年人照料支出。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中有年滿60周歲(含至80周歲老人的,每月按1倍低保標準確認;有年滿80周歲含)以上老人的,每月按2倍低保標準確認。
  (四)育幼支出。申請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中有0-6歲(含)嬰幼兒的,每月按2倍低保標準確認。
  (五)教育支出。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中有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含國小、國中、高中階段,大學階段)學生的,每月按2倍低保標準確認。
  (六)住房租金支出。申請家庭在本市沒有自有住房需租房的,每月按800元標準確認。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按照承租人上一年度實際繳納的月均租金額確認,但最高不超過800元。
  (七)多重致貧原因支出。家庭中不同成員分別符合上述單項條件的,支出項可以累加,同一成員符合多項條件的,選取最大支出項確認,本條第六款可與本條其他項累加扣減。
  四、救助方式及標準
  支出型貧困家庭可以獲得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慈善救助等6項救助。對於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於低保標準的支出型貧困家庭,還可以獲得基本生活救助。
  五、辦理流程
  申請:支出型貧困家庭救助申請,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家庭成員或者委託其親屬、居(村)民委員會向居住滿1年(含)的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身份證、戶口簿、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剛性支出憑證、誠信申報承諾書等材料。
  對申請教育救助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由學生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並按照相關規定審核審批。
  審核: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鄰里訪問、民眾評議,對申請家庭的收入、財產、剛性支出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意見。經審核認為符合條件的,應當將審核意見在申請家庭所在社區村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家庭的材料一併報相應救助管理部門。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家庭並說明理由。
  審批: 區救助管理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各專項救助制度規定提出審批意見。
  本《辦法》試行2年,2年後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及救助開展情況進行調整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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