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

《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的意見》是2015年河南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意見。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臨時救助制度是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國家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的一種制度安排,對保障困難群體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和《河南省社會救助實施辦法》等法規、檔案精神,省政府決定全面實施臨時救助制度,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臨時救助應著眼於解決城鄉民眾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問題。堅持應救盡救,確保有困難的民眾求助有門,並按政策規定得到及時救助。堅持適度救助,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救助、保障制度的銜接配合,形成合力。堅持資源統籌,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臨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要統籌考慮常住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和特困供養人員數量等因素,制定落實基層社會救助職責的具體辦法和措施,科學整合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管理機構及人力資源,充實加強基層臨時救助工作力量,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要加強臨時救助工作經費保障,將臨時救助工作經費納入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考慮,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各級民政部門要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的臨時救助工作,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主動配合,密切協作。對遇到突發性、緊急性困難的人戶(戶籍)分離人員的救助,由事發地民政部門實施。
二、救助內容
  (一)對象範圍。
  1.家庭對象。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個人對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級政府救助管理機構(即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等,下同)按有關規定提供臨時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除上述情況外,縣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的其他特殊困難家庭和個人。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救助標準。臨時救助標準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縣級政府要根據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統籌考慮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確定和調整臨時救助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1.基本生活救助標準。對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或個人,按照當地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救助人數和困難延續時限(以月為單位),發放1至3個月的臨時救助資金,情況特殊的不得超過6個月。原則上,同一事由一年內只能申請一次臨時救助,同一家庭或個人全年享受臨時救助不應超過兩次。
  2.醫療救助標準。
  (1)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特困供養人員和其他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對象,因罹患重特大疾病,經各種保險補償後需自付剩餘合規醫療費用的,由戶籍地或居住證登記地民政部門按照醫療救助有關規定實施救助。
  (2)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按照《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3)對緊急救治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所發生的費用,醫療機構可按照《河南省衛生計生委河南省財政廳河南省民政廳河南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河南省疾病應急救助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豫衛醫〔2014〕40號)有關規定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補助。
  對按照上述標準救助後,支付大額醫療費用仍然有較大困難的,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由縣級政府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召集人召集相關單位負責人,研究確定救助方式和救助標準。
  3.臨時住房救助標準。對因火災等意外事故導致無家可歸的困難民眾,縣級政府可參照《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河南省民政廳河南省財政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做好住房救助有關工作的通知》(豫建住保〔2014〕42號)規定,制定相應救助標準,視其住房困難延續時間,發放不超過6個月的困難家庭住房租賃補貼或提供適當的臨時住所。
(三)救助方式。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採取以下方式救助:
  1.發放臨時救助金。臨時救助以發放臨時救助金為主,各地要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放,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臨時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確保救助金足額、及時發放到位。特殊情況下,可直接發放現金,並建全臨時救助金髮放制度,明確發放責任,規範發放手續。
  2.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和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採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須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3.提供轉介服務。給予臨時救助金、實物救助後,仍不能解決臨時救助對象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教育、住房、就業等專項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對需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通過慈善項目、發動社會募捐、提供專業服務、志願服務等形式給予幫扶的,要及時轉介。
  (四)救助程式。
  1.申請受理。
  (1)依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
  對具有本地戶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對上述情形以外的,當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申請救助;當地縣級政府沒有設立救助管理機構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向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救助。
  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因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可先行受理,緊急情況解除後,按規定補齊相關證明材料。縣級政府要根據本地實際,明確申請臨時救助應提供的證明材料種類,並通過適當的方式予以公示。救助管理機構受理救助申請時,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2)主動發現受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及時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索後,要主動核查情況,對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要協助其申請救助並受理。
  公安、城管等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身處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動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主動採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2.審核審批。
  (1)一般程式。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臨時救助申請人的家庭經濟狀況、人口狀況、遭遇困難類型等逐一調查,組織民主評議,提出審核意見,於15個工作日內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於每季度末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社區)張榜公示臨時救助結果。
  縣級民政部門根據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的審核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救助金額不超過1000元的救助事項,縣級民政部門可委託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批,審批結束後應報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予以批准;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准,並書面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複申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對強行索要臨時救助,威脅、侮辱、打罵臨時救助工作人員,擾亂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工作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依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對不持有當地居住證的非本地戶籍人員,縣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可按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管理有關規定審核審批,提供救助。非本地戶籍居民申請臨時救助的,戶籍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要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
  (2)緊急程式。對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措施以防止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後果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要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後,要按一般程式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或相關證明材料。因特殊情況無法補齊相關手續的,要有集體研究會議記錄和經辦人簽字。
  三、資金籌措和使用管理
  臨時救助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上級財政補助資金,本級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資金,福彩公益金安排的資金,城鄉低保結轉資金,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贈、資助的資金,其他資金。
  各地要按照“政府投入為主、多方共同籌集,實行分類施救、保障基本需求,體現管理效益、公開接受監督”的原則,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的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最佳化和調整支出結構,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及臨時救助工作需求將臨時救助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中央和省、市級財政對縣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重點向臨時救助任務重、財政困難、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傾斜。臨時救助資金應由縣級民政、財政部門統一管理使用,定期向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預撥臨時救助資金。臨時救助資金必須實行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不得用於辦公、人員經費等其他支出,任何組織、機構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調、擠占、挪用、騙取補助資金。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工作機制。規範、完善工作流程,實現一個視窗服務民眾。依託縣(市、區)、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務大廳、辦事大廳和民政所等,設立統一的社會救助申請受理視窗,方便民眾求助。要根據部門職責建立完善受理、分辦、轉辦、結果反饋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告知求助對象。要建立社會救助熱線,暢通求助、報告渠道。
  (二)推動社會救助信息共享。各省轄市、縣(市、區)要建立社會救助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機制,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加快建立社會救助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民政部門與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計生等部門和公益慈善組織等機構之間救助信息共享,依法完善跨部門、多層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提高審核甄別能力,防止重複救助和錯漏救助。
  (三)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通過完善扶持政策、搭建對接平台、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引導、鼓勵、支持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動員、引導具有影響力的公益慈善組織、大中型企業等設立專項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門的統籌協調下有序開展臨時救助。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補貼、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政策。
  (四)加強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政府要切實擔負臨時救助政策制定、資金投入、工作保障和監督管理責任,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履行臨時救助受理、審核等職責。民政部門要會同衛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的工作要求,明確各業務環節的經辦主體責任,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困難民眾求助有門、受助及時。民政、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擠占、挪用、套取等違紀違法現象發生。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騙取救助的單位和個人,要在社會信用體系中予以記錄。臨時救助實施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公眾和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要及時查處並公布處理結果。要完善臨時救助責任追究制度,明確細化責任追究對象、方式和程式,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因責任不落實、相互推諉、處置不及時等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