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

《天津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是天津市民政局發布的檔案,成文日期是2017年02月22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民政局關於印發天津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
  • 發文字號:津民發〔2017〕8號
  • 發布單位:天津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17年02月22日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檔案全文
各區民政局:
為貫徹落實《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津政辦發〔2016〕115號)、《民政部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2016〕178號)精神,進一步提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精準化水平,經市政府批准,現將《天津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7年2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具體內容

天津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天津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津政令第25號)、《民政部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2016〕178號)、《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津政辦發〔2016〕115號)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困人員認定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保盡保,應養盡養;
(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三)嚴格規範,高效便民;
(四)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條 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認定及救助供養工作。
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特困人員認定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肢體、視力殘疾人;
第六條 收入總和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淨收入、財產性淨收入、轉移性淨收入等各類收入。
(一)工資性收入是指任職或者受僱所獲得的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經營性淨(純)收入是指個體工商戶、私營業主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個人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所得。包括從事種植、養殖、捕撈、採集及加工等農林牧魚業的生產經營的淨收入;從事工業、建築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得。
(三)財產性收入是指擁有的動產、不動產所獲得的收入。包括銀行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出讓無形資產及特許權等收入,征地補償金,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所獲得的收入等。
(四)轉移性收入是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居民家庭的各種轉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間的收入轉移。包括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遺產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
第七條 以下各項不計入收入範圍:
(一)計畫生育特別扶助金;
(二)優撫對象所享受的撫恤優待金等;
(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的醫療費等社會保險、醫療救助補助的醫療費用、殘疾人兩項補貼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
(四)廉租住房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無收入老年人生活補貼等。
第八條 特困人員財產狀況是指申請人擁有的全部動產、不動產。包括銀行存款、有價證券、機動車輛(殘疾人專用車除外)、船舶、房屋、債權、其他財產。
第九條 申請人擁有應急之用的以下貨幣財產總額,人均應不超過24個月低保標準之和:
(一)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
(二)商業保險;
(三)個人名下的工商註冊出資額。
第十條 申請人有以下情況的,不能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一)擁有大中型、小型汽車的(殘疾人專用車除外);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總計達到2套及以上的(累計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全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除外);
(三)擁有非居住類房屋的;
(四)擁有非生活必需高檔用品的。
第十一條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
(二)60周歲以上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第十二條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第三章 申請及受理
第十三條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申請時自行選擇集中或分散供養並明確監護人,本人無法指定監護人的,由村(居)民委員會負責指定。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填寫承諾書,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殘疾人還應當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
申請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申請。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第四章 審核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信函索證、民主評議、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財產狀況、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審核意見。
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行調查核實工作。
第十七條 調查核實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調查核實結果的客觀性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審核意見及時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調查核實、民主評議等相關材料報送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重新公示。
第五章 審批
第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根據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全部入戶進行核實,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二十條 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批准,發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批准之日下月起給予特困供養待遇,並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與本人或監護人(供養服務機構)簽定供養協定。
第二十一條 對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不予批准,並將理由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六章 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第二十二條 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特困人員應當享受的照料護理標準檔次。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第二十三條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據以下6項指標綜合評估:
(一)自主吃飯;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廁;
(五)室內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第二十四條 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內容,特困人員生活自理狀況,6項指標全部達到的,可以視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3項以下(含3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項以上(含4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五條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告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覆核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
第七章 終止救助供養
第二十六條 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
(一)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
(二)經過康復治療恢復勞動能力或者年滿16周歲且具有勞動能力;
(三)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四)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
(五)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後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第二十七條 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
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
第二十八條 對擬終止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其所在村(社區)或者供養服務機構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從下月起終止救助供養,核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對公示有異議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終止救助供養決定,並重新公示。對決定終止救助供養的,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終止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
第二十九條 對終止救助供養的原特困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低收入家庭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納入相應救助範圍。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公布前已經確定為農村五保對象、城市“三無”對象的,可以直接確定為特困人員。
第三十一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按照民政部規定式樣,由市民政局統一製作。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1.天津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審批表
2.天津市特困人員自理能力評估表
附屬檔案1
天津市____區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審批表
姓 名

性別

民族

(貼照片處)
出生年月

身份證號碼




現居住地

特困供養證號




戶籍所在地

人員類型
□老年人□重度殘疾人□未成年人



殘疾類別

殘疾等級




是否患
重大疾病
□是 □否
患病種類




家庭收入 情況






家庭財產 情況






生活自理 能力評估
□具備生活自理能力 □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供養方式

月生活保障標準(元)

月照料護理 標準(元)


村(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意見
鄉鎮(街道)審核意見
區民政局審批意見




蓋章
經辦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蓋章
經辦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蓋章
經辦人:
負責人:
年 月 日




備註:本表一式三份,區民政局、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各存檔一份。

















附屬檔案2
天津市 區特困人員自理能力評估表
姓名

性別

民族

照片
貼上處
身份證號






家庭住址






供養機構






聯繫電話
本人

監護人



評估指標
1、自主吃飯 □ 2、自主穿衣 □ 3、自主上下床 □
4、自主如廁 □ 5、室內自主行走 □ 6、自主洗澡 □





評估小組 評估意見
具備生活自理能力□ 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
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
簽 字: 年 月 日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
年 月 日(蓋章)





區民政部門審批意見
年 月 日(蓋章)

















註:
1.此表一式三份,村(居)民委員會或供養機構、鄉鎮(街道)、區民政部門各存檔一份。
2.評估小組可由區民政部門、鄉鎮(街道)、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機構)人員組成,或委託第三方。評估組不得少於3人。
3.被評估人具備評估指標中的相關能力,在對應的□內打“√”,否則打“X”。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