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特困人員認定管理辦法

《天津市特困人員認定管理辦法》緊緊圍繞適當放寬特困人員認定條件、切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的目標要求,為特困人員撐起堅實的“保護傘”。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天津市特困人員認定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6月1日
  • 實施地區:天津市
內容解讀,發展歷史,

內容解讀

《特困人員認定管理辦法》在認定條件方面,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其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視力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
在認定無生活來源這一項的標準時,《辦法》指出:收入低於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當認定為無生活來源。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等各類收入。計畫生育特別扶助金;優撫對象所享受的優待撫恤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的醫療費等社會保險、醫療救助補助的醫療費用、殘疾人兩項補貼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廉租住房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無收入老年人生活補貼等不計入收入範圍。特困人員財產是指申請人擁有的全部動產、不動產。申請人擁有應急之用的以下貨幣財產總額,人均應不超過當年24個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之和:現金、銀行存款、理財產品、有價證券等;商業保險;個人名下的工商註冊出資額。
申請人有以下情況的,不能認定為特困人員:擁有大中型、小型汽車的(殘疾人專用車除外);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總計達到2套及以上的(累計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全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的除外);擁有非居住類房屋的;擁有非生活必需高檔用品的。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特困人員;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7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於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於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發展歷史

2022年3月,從天津市民政局獲悉,在開展實地調研、廣泛聽取基層意見建議的基礎上,我市對《特困人員認定辦法》進行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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