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城鄉特困人員
- 外文名:The urban and rural poor people
一般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一般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認定條件《民政部關於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
第六條 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等各類收入。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不計入在內。第七條 家庭財產是...
(一)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包括特困人員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水電、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供給等。可以通過實物或者現金的方式予以保障。(二)提供基本照料服務。根據特困人員的生活自理能力,給予必要的照料,包括日常探訪、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基本服務。(三)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
農村特困人員是指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農村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統計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2021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21年,438萬人享受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 。2023年2月28日,國家統計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
堅持城鄉統籌。健全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管理體制,在政策目標、資金籌集、對象範圍、供養標準、經辦服務等方面實現城鄉統籌,確保城鄉特困人員都能獲得救助供養服務。堅持適度保障。立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科學合理制定救助供養標準,加強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銜接,實現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保基本、全覆蓋、可持續。堅持社會...
第一條為健全和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維護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權益,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和《民政部關於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43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
武漢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做好我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根據《民政部關於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43號)、《省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6〕58號)、《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
第六條 具有西安市戶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一)無勞動能力;(二)無生活來源;(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一)年滿60...
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等各類收入。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不計入在內。 同時,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
計畫生育特別扶助金;優撫對象所享受的優待撫恤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的醫療費等社會保險、醫療救助補助的醫療費用、殘疾人兩項補貼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廉租住房和經濟租賃房租房補貼,無收入老年人生活補貼等不計入收入範圍。特困人員財產是指申請人擁有的全部動產、不動產。申請人...
(三)資助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按照規定標準為其代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四)提供疾病治療。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對其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對其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及各類補充醫療保險支付後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按照100%的比例給予救助。(五)辦理喪葬事宜...
三是進一步完善救助供養制度。明確了“特困人員收入和財產狀況認定標準應與當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認定標準一致”,為基層認定“無生活來源”提供了依據。進一步細化了國家和省里對特困人員供養工作的新要求,對救助供養形式、動態核查、容錯糾錯機制等方面的工作作出了規定。四是推進城鄉特困人員集中供養服務均...
《甘肅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法》結合本省實際,從而制定的法律法規。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保障城鄉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甘肅省社會救助條例》等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困人員是...
2022年4月,泰安市民政局出台《泰安市特困人員認定服務實施細則》。具體內容 《實施細則》共十章三十九條,包括總則、認定條件、申請及受理、審核確認、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照料服務和監護、救助供養資金管理、特困人員財產管理、終止救助供養、附則等章節,圍繞適當放寬特困人員認定條件、切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目標...
第六條 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等各類收入。中央和省上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政府發放的各類社會救助款物,國家規定的優待...
第十七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城鄉不一致的地區,對於擁有承包土地或者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員,一般給予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實施易地扶貧搬遷至城鎮地區的,給予城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第五章 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第十八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特困人員生活...
第五條堅持城鄉統籌原則。建立健全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管理體系,在政策落實、資金管理、對象範圍、供養標準、護理服務等方面實現城鄉統籌,確保特困人員獲得必需的社會保障。第六條堅持社會參與原則。各地要發揮社會力量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中的重要作用,鼓勵、引導、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慈善捐贈以及提供志願...
為進一步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保障城鄉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建立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 649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民政部關於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的通知》(民發〔2016〕...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 國發〔2016〕1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保障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是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編密織牢民生安全網的重要舉措,是堅持共享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應有之義,也是打贏脫貧攻堅戰、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長期以來,在黨...
第三十條 各區縣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強化托底保障功能,為城鄉特困人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務、疾病治療、住房保障、殯葬服務和教育救助等方面保障,做到應救盡救,應養盡養。(一)保障基本生活。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可以通過實物或者按照基本生活標準發放現金的方式...
第六條 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罹患重病、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況導致長期醫療護理費用剛性支出超過個人或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的,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等各類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
第十六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由各級政府分級負擔,列入財政預算,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財政部門應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下設立“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保障資金分戶”,用於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收支的管理與核算。在每年年底前,民政部門應根據年度動態管理的要求,編制下年度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資金預算方案...
為做好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切實保障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85號公告)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粵府〔2016〕147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 本辦法...
第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特困人員認定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一)無勞動能力;(二)無生活來源;(三...
第二十三條 全額資助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特困人員的疾病治療,由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或者照料護理人協助特困人員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或者供養服務機構內的醫務室(站)治療,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後,不足部分從救助供養經費統籌支出。特困人員因...
第二十二條 提供各類社會保險。對特困人員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進行全額資助。第二十三條 從簡辦理喪葬事務。特困人員死亡後,按照當地民俗、供養人員生前遺願或親屬意願從簡辦理喪葬事務。集中供養的由集中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所在村(居)民委員...
具體認定實施細則按自治區民政廳出台的認定實施細則執行。本辦法公布前已確定為五保對象和城市三無人員的,直接確定為特困人員,享受特困人員供養待遇。第三章 供養內容 第七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為城鄉特困人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務、疾病治療、住房保障、殯葬服務、教育救助和提供關愛服務等方面保障,...
本辦法所稱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是指依照國家和本辦法規定,為特困人員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務、疾病治療、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殯葬服務等方面的保障。本辦法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等各類收入,不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第三條 特困...
《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是貴州省人民政府下發的旨在整合城市“三無”人員救助制度和農村五保供養制度,建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檔案,檔案明確了救助供養範圍和救助供養主內容。意見簡介 2017年2月15日,從貴州省民政廳獲悉,為切實保障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權益,貴州省人民政府日前下發《關於...
2022年7月29日,《廣東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規定》發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規定》同時廢止。發布信息 《廣東省農村五保供養工作規定》已經2009年11月25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屆4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省 長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 規定內容 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