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

《西安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是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財政局發布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財政局
 西安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切實保障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2016〕178號)和《陝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陝政發〔2017〕17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堅持托底供養、屬地管理、城鄉統籌、適度保障、社會參與的原則。
  第三條 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是指為特困人員提供集中供養服務的機構,包括敬老院、社會福利院、社會福利中心、精神衛生社會福利機構、殘疾人托養機構等。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法人登記。
  第四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實行政府負責制。
  民政部門是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政策修訂和組織實施。
  發改、財政、衛健、教育、住建、醫保等部門要依據職責分工,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相關工作,實現社會救助信息互聯互通、資源共享。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特困人員供養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民眾團體、公益慈善等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企事業單位、志願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鼓勵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採取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支持供養服務機構建設。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六條 具有西安市戶籍的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一)年滿60周歲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認定為無生活來源:
  收入總和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狀況符合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純)收入、財產性收入、轉移性收入等其它應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不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以及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
  第九條 法定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屬於特困人員的;
  (二)60周歲以上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財產符合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四)省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辦理程式
  第十條 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救助供養申請,填寫《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審批表》、《特困人員保障待遇承諾書》及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並如實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證、戶口本的複印件,殘疾人應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2.本人勞動能力及經濟收入、財產狀況等生活來源書面說明材料;3.本人贍養、撫養、扶養情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人基本情況書面說明材料。
  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鎮街、村(社區)兩級工作人員要及時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救助供養條件的人員,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主動幫助其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交資料不齊全的,一次性告知補齊資料;對資料齊全的,予以受理登記。
  第十二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工作人員(或委託第三方機購)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入戶調查,並通過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查等方式,對申請人生活狀況和提交材料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100%入戶調查後,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對申請人書面申明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核對結果客觀性進行評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