盡救盡養高效便民,特困人員認定政策解讀

國家民政部印發了《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2021〕43號),對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認定及救助供養工作進行了明確表述,這裡我們就一起來學習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盡救盡養高效便民,特困人員認定政策解讀
  • 作者:惠農新政
首先,特困人員認定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四個原則:應救盡救,應養盡養;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嚴格規範,高效便民;公開、公平、公正。而認定條件是什麼呢?在辦法第四條中這樣指出: 要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一)無勞動能力;(二)無生活來源;(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同時在第五條對頂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等各類收入。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不計入在內。
同時,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一)特困人員;(二)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三)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四)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五)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最後再講一下特困人員有哪些情形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二)具備或者恢復勞動能力;(三)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四)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五)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六)自願申請退出救助供養。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希望以上內容對各位農民朋友有所指導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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