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北京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北京市特困人員認定工作,根據民政部《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2021〕43號)及相關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2年12月27日,北京市民政局印發《北京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京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27日
  • 發布單位:北京市民政局
  • 發文字號:京民社救發〔2022〕366號
制定背景,通過過程,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制定背景

2020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提出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程式將低保、特困等社會救助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至鄉鎮(街道),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2021年9月,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的若干措施》,要求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至街道(鄉鎮)。
2021年4月,民政部對《特困人員認定辦法》進行了修訂,重點對特困人員認定的部分條款作了修改完善,適度拓寬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此外,新的認定辦法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到鄉鎮(街道),進一步簡化最佳化認定程式,縮短辦理時限,保障困難民眾能夠及時、便捷地獲得救助。

通過過程

2022年11月11日,北京市民政局對《北京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集意見。
2022年12月27日,北京市民政局以京民社救發〔2022〕366號印發《北京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民政部關於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北京市社會救助實施辦法》《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及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困人員認定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救盡救,應養盡養;
(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三)嚴格規範,高效便民;
(四)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條 市民政局是本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主管部門,統籌指導本市特困人員認定工作。區民政局負責特困人員認定工作的規範管理和相關服務,監督指導街道(鄉鎮)開展特困人員認定工作。街道(鄉鎮)負責特困人員認定的受理、審核確認工作。社區(村)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具有本市戶籍且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視力殘疾人,經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
第六條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本市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有關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第七條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特困人員;
(二)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於本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四)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於本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第八條 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第三章 申請及受理
第九條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街道(鄉鎮)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社區(村)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託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託手續。
申請材料包括申請人和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社會救助申請承諾及授權書,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第十條 街道(鄉鎮)、社區(村)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狀況,發現可能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無法提出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第十一條 街道(鄉鎮)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第四章 審核確認
第十二條 街道(鄉鎮)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身體健康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初審意見。
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社區(村)應當協助街道(鄉鎮)開展調查核實。
第十三條 街道(鄉鎮)應當將初審意見在申請人所在社區(村)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街道(鄉鎮)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作出確認決定。對公示有異議的,街道(鄉鎮)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或者開展民主評議,根據調查或者民主評議情況重新提出初審意見。
第十四條 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街道(鄉鎮)應當及時予以確認,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確認當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並對相關信息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不符合條件、不予同意的,街道(鄉鎮)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
第五章 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第十六條 街道(鄉鎮)應當在社區(村)協助下,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照料護理標準檔次。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第十七條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據以下6項指標綜合評估:
(一)自主吃飯;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廁;
(五)室內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第十八條 根據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內容,特困人員生活自理狀況6項指標全部達到的,可以視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3項以下(含3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項以上(含4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十九條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本人、照料服務人、社區(村)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報告街道(鄉鎮),街道(鄉鎮)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覆核評估,及時調整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
第六章 終止救助供養
第二十條 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
(二)具備或者恢復勞動能力;
(三)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四)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五)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六)自願申請退出救助供養。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第二十一條 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本人、照料服務人、社區(村)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街道(鄉鎮)。街道(鄉鎮)對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特困人員,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
第二十二條 對擬終止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街道(鄉鎮)應當在其所在社區(村)或者供養服務機構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街道(鄉鎮)應當作出終止救助供養決定。對公示有異議的,街道(鄉鎮)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終止救助供養決定。對決定終止救助供養的,街道(鄉鎮)應當將終止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對終止救助供養的原特困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納入相應救助範圍。
第七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申請受理、審核確認相關材料,應當同步完整錄入社會救助信息系統,材料內容線上線下保持一致,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條 區民政局應當及時對新審核確認、救助供養終止或變更的特困人員檔案進行全面審查,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
第二十六條 對特困人員實施動態管理,一般情況下定期核查每年不少於1次,並根據核查情況,及時辦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終止、變更手續。
第二十七條 區民政局、街道(鄉鎮)應當公開諮詢和監督電話,有投訴舉報的,應當逐一調查核實。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受理、審核確認的具體操作參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相關規定執行。原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內容解讀

主要內容
《北京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框架結構、主要內容基本與民政部《特困人員認定辦法》保持一致,內容包括總則、認定條件、申請及受理、審核確認、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終止救助供養、管理和監督、附則等,共8章28條。主要包括:
(一)按照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街道(鄉鎮)的要求明確認定職責、程式。明確:市民政局是本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的主管部門,統籌指導本市特困人員認定工作;區民政局負責特困人員認定工作的規範管理和相關服務,對街道(鄉鎮)開展特困人員認定工作進行監督指導;街道(鄉鎮)負責特困人員認定的受理、審核確認工作。並根據民政部《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相關要求,參照本市最低生活保障審核認定辦法,明確和規範特困人員認定的申請受理、審核確認主要程式。
(二)無勞動能力的認定條件相對寬鬆。為了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北京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沿用了本市原政策規定,即認定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視力、肢體殘疾人為無勞動能力。相較於民政部《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本市將殘疾等級為二級的視力殘疾人納入無勞動能力認定範圍。
(三)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認定條件的規定更為具體。為了便於基層操作,並從保持本市社會救助政策的一致性考慮,明確了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具體情形,對“重度殘疾人”的界定保持與低保制度一致,即“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為重度殘疾人。
(四)增設了管理和監督章節。根據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到街道(鄉鎮)需要,對實施特困人員動態管理、強化認定工作線上監管、發揮區民政局監督指導作用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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