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特困人員認定服務實施細則

2022年4月,泰安市民政局出台《泰安市特困人員認定服務實施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特困人員認定服務實施細則
  • 出台時間:2022年4月
具體內容,內容解讀,

具體內容

《實施細則》共十章三十九條,包括總則、認定條件、申請及受理、審核確認、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照料服務和監護、救助供養資金管理、特困人員財產管理、終止救助供養、附則等章節,圍繞適當放寬特困人員認定條件、切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目標要求,重點對認定特困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義務人或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涉及條款進行完善,最佳化簡化審核確認流程,更有利於特困供養規範管理、提高便民服務水平。《實施細則》4月1日起正式實施。
完善“三無”認定條件
《實施細則》完善了“三無”認定條件。拓寬“無勞動能力”殘疾種類和等級,在“一、二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一級肢體殘疾人”基礎上,增加“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二級肢體殘疾人和一級視力殘疾人”認定為無勞動能力。完善“無生活來源”認定條件,新增優待撫恤金不計入申請人收入,將“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修改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不計入收入。拓寬“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認定條件,增加“ 70 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八周歲以上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保邊緣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明確特困人員財產認定條件

內容解讀

《實施細則》還明確了特困人員財產認定條件。特困人員財產狀況指申請人擁有的全部動產、不動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商業保險、證券、基金、理財、債權等金融資產,機動車(普通二輪和三輪機車、殘疾人用於功能型補償代步的機動車輛除外)、船舶,房屋、地產,開辦或者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合作社等形成的資產,其他財產。人均金融資產限定標準明確為當地年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
此外,《實施細則》明確了申請、受理和審核確認流程。圍繞鄉鎮(街道)在特困人員認定過程中各環節職責,進一步最佳化工作流程,壓縮了審核確認時限。
與兒童政策、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等銜接
《實施細則》與兒童政策銜接,增加“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重點困境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重點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與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銜接。增加“對於公安機關已辦理戶口登記手續、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流浪乞討人員,可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落實救助政策。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滯留人員身份查詢確認並返鄉後,結束特困救助,享受其原戶籍地救助保障政策。”
明確生活自理能力評估頻次及與老年人能力評估等級的銜接。明確提出生活自理能力覆核評估頻次,已開展老年人能力評估的地區,根據《老年人能力評估》有關標準,做好與特困人員自理能力檔級的銜接。
增加照料服務和監護章節
《實施細則》增加了照料服務和監護章節。在照護方面,強調特困人員依法享有自主選擇救助供養形式的權利,分散供養的,縣(市、區)民政部門制定格式統一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協定》,鄉鎮(街道)負責組織簽訂,明確四方相應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集中供養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或鄉鎮(街道)按照便於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入住相應的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也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安排到其他社會養老服務機構供養;未滿 16 周歲的,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評定為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鼓勵支持完全或者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員,選擇入住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
在監護方面,縣(市、區)民政部門對法律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特困人員,進行監護人確認,並指導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並推行購買服務,縣(市、區)民政部門或鄉鎮(街道)應當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由社會力量為特困人員提供照料服務。
《實施細則》還增加了救助供養資金管理章節,明確集中供養、分散供養特困人員資金撥付方式。增加特困人員財產管理章節,明確特困人員擁有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個人全部財產的權利,並對特困人員遺產處理方法作出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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