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是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及國家相關規定製定的辦法。由民政部於2016年10月10日發布實施。
2021年4月26日,經民政部《民發〔2021〕43號》修訂,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6年《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10月10日
- 發布單位:民政部
- 發布文號:民發〔2016〕178號
- 當前版本:2021年4月26日修訂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是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及國家相關規定製定的辦法。由民政部於2016年10月10日發布實施。
2021年4月26日,經民政部《民發〔2021〕43號》修訂,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是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及國家相關規定製定的辦法。由民政部於2016年10月10日發布實施。202...
在對象範圍方面,重申了《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關於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規定。在辦理程式方面,從申請、審核、審批、終止等多個環節進行了全面細化和規範。在救助供養內容方面,從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給予照料服務、提供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方面進行了細化。在救助供養標準方面,提出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包括基本生活標準和...
2021年11月,黑龍江省民政廳認真貫徹民政部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部署要求,印發了《黑龍江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進一步完善了特困人員認定條件、程式等,擴大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覆蓋範圍。法規內容 一是適度放寬認定條件和範圍。將特困人員中未成年人的認定條件從16周歲延長至18周歲;年滿18...
《北京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北京市特困人員認定工作,根據民政部《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2021〕43號)及相關規定,結合北京市實際,制定的辦法。2022年12月27日,北京市民政局印發《北京市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制定背景 2020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
國家民政部印發了《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2021〕43號),對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認定及救助供養工作進行了明確表述,這裡我們就一起來學習下。首先,特困人員認定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四個原則:應救盡救,應養盡養;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嚴格規範,高效便民;公開、公平、公正。而認定條件是什麼呢?在辦法第四條中這樣...
第六條 收入總和低於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淨收入、財產性淨收入、轉移性淨收入等各類收入。(一)工資性收入是指任職或者受僱所獲得的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
《辦法》規定了低保邊緣人口和支出型困難人口認定標準及程式。低保邊緣人口指不符合低保對象、特困人員認定條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城鄉低保標準的1.5倍(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放寬到2倍),且財產狀況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人員;支出型困難人口指因病因災因意外事故等導致剛性支出劇增或收入大幅縮減造成基本...
《認定辦法》和《實施意見》對特困人員認定作了全面規定。根據我市實際情況,現對認定工作中的相關問題補充要求如下:(一)特困人員身份認定。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對象主要是符合條件的年滿6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16—60周歲之間且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智力、精神、視力殘疾人。各區縣(...
《廣東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規定》由2022年5月19日十三屆廣東省人民政府第191次常務會議通過,2022年7月9日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規定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保障特困人員合法權益,完善社會救助制度,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廣東省社會救助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
第一條為健全和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維護城鄉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權益,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和《民政部關於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43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
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等各類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不計入在內。特困人員收入和財產狀況認定標準參照《西藏自治區最低生活保障實施辦法》確定。第七條...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內,享受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待遇,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因父親去世,且母親改嫁或者事實失蹤的,不納入特困人員範圍進行供養,可以根據規定將符合低保條件的納入低保範圍進行救助。具體認定辦法按民政廳...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低收入人口包括以下對象:(一)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指經民政部門認定,依規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家庭或個人。(二)特困人員。指經民政部門認定,依規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人員。(三)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指不符合低保條件,家庭人均收入低於低保標準1.5倍,且符合低保邊緣家庭財產規定...
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等各類收入,不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認定辦法按照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財產認定標準認定。(三)查找不到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的,可視為無法定義務人。
(四)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養或者低保邊緣家庭救助範圍。第十六條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核算方法適用本辦法第三章規定。第十七條 申請住房、教育、醫療、就業、自然災害等救助的家庭,救助條件和標準由主管部門制定。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市(縣)民政及有關部門可根據本辦法...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會相關部門負責解釋。在本《暫行辦法》出台前,已開展低保邊緣家庭和支出型困難家庭認定工作的地區,如沿用原認定標準和條件,應報省民政廳及有關部門研究確定。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蘇民發〔2009〕8號)同時廢止。
《吉林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健全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2021〕43號)、《中共吉林省委辦公廳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
《暫行辦法》規定,申請未獲批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的家庭,經審核其家庭經濟狀況超出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員認定條件,但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認定條件的,征其同意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依據其申請資料並經調查核實後,轉入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人口認定程式。《暫行辦法》要求縣級...
第二章 供養人員 第六條 具有本市戶籍的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一)無勞動能力;(二)無生活來源;(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第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濟南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法(徵求意見稿)》是為進一步深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統籌完善社會救助體系,根據《山東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濟南市貫徹〈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若干措施》及相關規定,制定的辦法。2023年3月30日,濟南市民政局發布《濟南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辦法(徵求意見稿)》。發布信息 為...
《武漢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是為切實做好我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根據《民政部關於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43號)、《省人民政府關於統籌城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6〕58號)、《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四)未被審核確認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第八條 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認定、家庭財產範圍和家庭收入狀況認定,贍、撫(扶)養義務人贍、撫(扶)養能力的認定,參照《關於印發〈遼寧省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對象認定辦法〉的通知》(遼民發〔2020〕36號)和《關於進一步做好最...
本市依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分為全自理、半自理和全護理三檔次分類保障。全自理的,按照前款標準的20%予以保障;半自理的,按照前款標準的50%予以保障;全護理的,按照前款標準的100%予以保障。第十七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在家分散供養和在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街道辦事處依據民政部《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及其他...
第一條 為規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工作,確保社會救助制度有效實施,促進社會公平公正,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浙江省社會救助條例》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實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自然災害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和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需作家庭經濟狀況認定...
第一條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民政部關於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16〕178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桂政發〔2016〕79號)以及《廣西壯族...
第十六條 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的審批程式適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第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人員,應當主動為其依法...
《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認定及救助幫扶辦法》是於2021年12月22日由湖南省民政廳辦公室印發的檔案。檔案全文 湖南省低收入家庭認定及救助幫扶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我省低收入家庭認定工作,健全低收入人口常態化救助幫扶機制,推動完善分層分類城鄉統籌的社會救助體系,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
《西安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是西安市民政局、西安市財政局發布檔案。 西安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切實保障特困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民發〔2016〕178...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兜底線、織密網、建機制”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提升特困救助供養工作水平,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皖政〔2016〕102號)、《安徽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皖民社救字〔2017〕129號),以及《合肥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實施方案》(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