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是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及國家相關規定製定的辦法。由民政部於2016年10月10日發布實施。

2021年4月26日,經民政部《民發〔2021〕43號》修訂,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2016年《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10月10日
  • 發布單位:民政部
  • 發布文號:民發〔2016〕178號
  • 當前版本:2021年4月26日修訂
印發信息,辦法全文,修訂信息,內容解讀,修訂解讀,修訂情況,答疑釋疑,

印發信息

民政部關於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進一步規範特困人員認定工作,確保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公開、公平、公正實施,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14號),民政部制定了《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民 政 部
2016年10月10日

辦法全文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及國家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困人員認定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救盡救,應養盡養;
(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三)嚴格規範,高效便民;
(四)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特困人員認定及救助供養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特困人員認定的審核確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特困人員認定的受理、初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老年人、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肢體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視力殘疾人;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等各類收入。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不計入在內。
第七條 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認定標準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制定,並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第八條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辦法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特困人員;
(二)60周歲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
(三)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四)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五)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認定條件的未成年人,選擇申請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第三章 申請及受理
第十條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應當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申請人及其法定義務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可能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因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原因無法提出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第四章 審核確認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初審意見。
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 調查核實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視情組織民主評議,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調查核實結果的客觀性進行評議。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初審意見及時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初審意見連同申請、調查核實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重新公示。
第十六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初審意見,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並在15個工作日內提出確認意見。
第十七條 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確認,建立救助供養檔案,從確認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並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
第十八條 不符合條件、不予同意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城鄉不一致的地區,對於擁有承包土地或者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特困人員,一般給予農村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實施易地扶貧搬遷至城鎮地區的,給予城市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
第五章 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特困人員應當享受的照料護理標準檔次。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第二十一條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據以下6項指標綜合評估:
(一)自主吃飯;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廁;
(五)室內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第二十二條 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內容,特困人員生活自理狀況6項指標全部達到的,可以視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3項以下(含3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項以上(含4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三條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本人、照料服務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告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覆核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
第六章 終止救助供養
第二十四條 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止救助供養: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宣告失蹤;
(二)具備或者恢復勞動能力;
(三)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四)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
(五)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六)自願申請退出救助供養。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第二十五條 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本人、照料服務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並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
第二十六條 對擬終止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其所在村(社區)或者供養服務機構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作出終止決定並從下月起終止救助供養。對公示有異議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終止救助供養決定,並重新公示。對決定終止救助供養的,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終止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村(居)民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對終止救助供養的原特困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納入相應救助範圍。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有條件的地方可將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0日民政部印發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民政部關於印發《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的通知
民發〔2021〕4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新修訂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已經2021年4月15日民政部第8次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民 政 部
2021年4月26日

內容解讀

修訂解讀

《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就特困人員的認定標準、申請程式等作了詳細規定。根據辦法,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法履行義務能力的,應當列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民政部社會救助司副司長蔣瑋介紹,辦法共八章二十九條,重點對認定條件、認定程式、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標準作出了具體規定。在認定條件方面,民政部在總結地方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適用於特困人員認定工作的“三無”,即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或法定義務人無履行法定義務能力的具體情形進行了明確。
此前,各地在認定特困人員時,大多依照“三無”標準,但具體應當如何界定“三無”,並無統一標準。按照此次發布的《認定辦法》,無勞動能力的情形包括:年滿60周歲以上的老人、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以及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等。
在認定無收入來源這一項時,辦法中提到,認定的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等各類收入,但不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
此外,辦法中還規定,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同時,辦法還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標準進行了分類,並規定了幾種終止救助供養的情形。

修訂情況

2021年新修訂的《特困人員認定辦法》全面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民政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聚焦特殊群體,聚焦民眾關切,緊緊圍繞適當放寬特困人員認定條件、切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的目標要求,重點對認定特困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義務人或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涉及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完善。
一、適度拓展了“無勞動能力”的殘疾種類和等級
根據地方實踐探索和現實需要,參照《民政部財政部國務院扶貧辦關於在脫貧攻堅三年行動中切實做好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民發〔2018〕90號)關於重度殘疾人的界定範圍,修訂後的《認定辦法》在原有認定“一、二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一級肢體殘疾人”無勞動能力的基礎上,增加了“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二級肢體殘疾人和一級視力殘疾人”,規定上述殘疾人應當認定為無勞動能力。
二、完善了“無生活來源”認定條件
認定特困人員“無生活來源”的具體條件是其收入應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根據有關檔案規定,修訂後的《認定辦法》明確優待撫恤金不計入申請人收入。同時,將原表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規範表述為“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三、適度放寬了“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認定條件
為切實解決當前地方普遍反映的困難家庭中“以老養殘”、“一戶多殘”等問題,修訂後的《認定辦法》適度拓展了對“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的認定範圍。在原認定範圍的基礎上,明確規定將本人收入低於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70周歲以上老年人,以及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應當認定為無履行義務能力。
四、適度放寬了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覆蓋未成年人範圍
為落實中辦、國辦《關於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將特困救助供養覆蓋的未成年人年齡從16周歲延長至18周歲”的要求,切實解決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年滿16周歲後面臨的生活困難,維護未成年人的基本生活權益,修訂後的《認定辦法》明確“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同時規定,“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
此外,修訂後的《認定辦法》將調查核實和審核確認時限均由20個工作日壓縮到15個工作日,並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將審核確認許可權下放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進一步簡化最佳化認定程式,縮短辦理時限,確保困難民眾能夠及時、便捷地獲得救助。

答疑釋疑

1.特困人員供養如何制定標準:一般不低於低保標準的1.3倍
蔣瑋表示,過去的供養標準是以供養的方式劃定,分為集中供養標準和分散供養標準兩項。就農村特困人員而言,目前全國平均供養標準集中供養方面是6385元每年,分散供養是4844元每年。集中供養標準最高的是天津市,達到人均17183元;最低的是貴州省,只有4250元。分散供養標準最高的是上海市,年人均13800元;最低的也是貴州省,年人均只有2726元。而城市過去“三無”人員主要納入到了城市低保裡面,目前城市低保全國平均標準是每人每月473元,最高的是上海市880元,一般全額低保比如說平均的473元,然後在這個基礎上,一般再提高百分之三十。
蔣瑋指出,在基本生活標準方面,民政部已提出了明確的指導意見。各地可以參照當地的人均消費支出,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低保標準,這三者的比例來確定。但是民政部提了一個最低的要求,一般情況下,不低於低保標準的1.3倍。
2無收入認定為何不包括社保等:面對全民的普惠性政策應扣除
蔣瑋表示,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考慮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是政府補貼,基本醫療保險,以及高齡津貼等福利補貼,都是國家建立的面向全民的普惠性社會保障政策,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是一項救助制度,特困人員里有老年人,也有殘疾人和未成年人,所以認定時沒有把帶有身份特徵的福利補貼加進去,但把所有居民都能享受到的福利補貼予以疊加,也是為了維持制度的公平性。“因為在特困人員制度設計的時候,已經考慮到了這三個特徵。所以說在這上面不再做疊加,而把全體居民都能享受到的普惠性政策疊加在上面,認定的時候可以把它扣除。”
3供養人員照料服務標準如何定
對於如何制定照料服務標準,蔣瑋表示,照料服務標準首先要根據特困人員的生活自理能力來定,如果是生活完全能夠自理的,那么照料服務標準就低一些;如果是半自理的,那么標準可能就高一些;完全喪失的可能標準最高。所以以後的整個標準體系就是基本生活標準加上照料服務標準,將來的標準針對每一類對象,將根據他的生活自理能力情況,納入到不同的標準檔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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