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特困人員救助制度實施細則

根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健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的實施意見》(黑政發〔2016〕3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雞西市特困人員救助制度實施細則
  • 頒布時間:2017年11月1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1月1日
  • 發布單位:雞西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特困人員認定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救盡救,應養盡養;
(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
(三)嚴格規範,高效便民;
(四)公開、公平、公正。
第三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特困人員認定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四條 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
(一)無勞動能力;
(二)無生活來源;
(三)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本細則所稱無勞動能力:
(一)60周歲以上老年人;
(二)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
(三)殘疾等級為一、二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殘疾等級為一級的肢體殘疾人。
第六條 收入總和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本細則所稱的無生活來源。
前款所稱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淨收入、財產淨收入、轉移淨收入等各類收入,不包括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中的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補貼。
第七條 申請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家庭財產狀況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及家庭擁有的全部現金、存款、有價證券及商業保險的人均貨幣財產標準總額不超過當地10個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申請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及家庭成員名下無生活用機動車輛(普通兩輪機車、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
(三)申請城鎮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及家庭成員名下無非居住類房屋;申請農村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及家庭除宅基地住房或統一規劃的農民新村住房外無非居住類住房,但有“居改非”房屋且兼作家庭唯一居住場所的除外;
(四)申請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及家庭成員無產權住房,或者僅擁有一套產權住房,且家庭成員人均居住面積不超過當地人均居住面積;
(五)申請農村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及家庭成員名下除政府部門、村集體統一發包的家庭承包經營土地外,再無其他個人(家庭)額外轉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園地及其他農業土地;
(六)申請特困救助供養人員及家庭成員(申請前12個月內)名下無購買高檔生活消費品。
第八條 法定義務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本細則所稱的無履行義務能力:
(一)具備特困人員條件的;
(二)60周歲以上或者重度殘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的。
第九條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和孤兒認定條件的,應當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不再認定為特困人員。
第三章 申請及受理
第十條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應當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聲明,承諾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還應當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
申請人應當履行授權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了解掌握轄區內居民的生活情況,發現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告知其救助供養政策,對無民事行為能力等無法自主申請的,應當主動幫助其申請。
第十二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備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者其代理人補齊所有規定材料。
第四章 審核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民主評議、信息核對等方式,對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實際生活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狀況等進行調查核實,並提出審核意見。
申請人以及有關單位、組織或者個人應當配合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 調查核實過程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可視情況組織民主評議,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書面聲明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調查核實結果的客觀性進行評議。
第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審核意見及時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審核意見連同申請、調查核實、民主評議等相關材料報送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對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並重新公示。
第五章 審批
第十六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申請材料、調查材料和審核意見,根據審核意見和公示情況,按照不低於30%的比例隨機抽查核實,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
第十七條 對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批准,發給《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建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檔案,從民政部門批准之日下月起給予救助供養待遇,並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所在村(社區)公布。
第十八條 對不符合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條件的申請,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不予批准,並將理由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六章 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第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進行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確定特困人員應當享受的照料護理標準檔次。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評估。
第二十條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據以下6項指標進行綜合評估:
(一)自主吃飯;
(二)自主穿衣;
(三)自主上下床;
(四)自主如廁;
(五)室內自主行走;
(六)自主洗澡。
第二十一條 根據本細則第二十條規定內容,特困人員生活自理狀況,6項指標全部達到的,可以視為具備生活自理能力;有3項以下(含3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項以上(含4項)指標不能達到的,可以視為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二條 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發生變化的,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時報告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組織覆核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及時調整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認定類別。
第七章 終止救助供養
第二十三條 特困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終
止救助供養:
(一)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
(二)經過康復治療恢復勞動能力或者年滿16周歲且具有勞動能力;
(三)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
(四)收入和財產狀況不再符合本細則第六條規定;
(五)法定義務人具有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滿16周歲後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
第二十四條 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本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供養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核准。
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工作中發現特困人員不再符合救助供養條件的,應當及時辦理終止救助供養手續。
第二十五條 對擬終止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其所在村(社區)或者供養服務機構公示。公示期為7天。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從下月起終止救助供養,核銷《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對公示有異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終止救助供養決定,並重新公示。對決定終止救助供養的特困人員,應當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將終止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
第二十六條 對終止救助供養的原特困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納入相應救助範圍。
第八章 救助供養內容
第二十七條 提供基本生活條件。包括供給糧油、副食品、生活用燃料、服裝、被褥等日常生活用品和零用錢。可以通過提供實物或者現金方式予以保障。
第二十八條 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
第二十九條 提供疾病治療。全額資助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制度規定支付後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養經費予以支持。
第三十條 辦理喪葬事宜。特困人員死亡後的喪葬事宜,集中供養的由供養服務機構辦理,分散供養的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親屬辦理。喪葬費用從救助供養經費中支出。
第三十一條 對符合規定標準的住房困難的分散供養特困人員,可經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直接向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提出住房救助申請。經審核,對符合住房救助條件的,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保障部門應當通過配租公共租賃住房、發放住房租賃補貼、農村危房改造補助等方式優先予以救助。
第三十二條 對在義務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給予教育救助;對在高中(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的特困人員,根據實際情況給予教育救助。
第九章 救助標準
第三十三條 救助供養標準。在不低於省政府確定的指導標準基礎上,基本生活標準部分按照不低於城鄉低保標準的1.3倍掌握;照料護理標準應當按照差異化服務原則,根據特困人員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務需求,分為生活自理、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3檔,參照省政府確定的貧困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以及殘疾人護理補助相關標準,確定我市完全喪失生活自理特困供養人員照料護理指導標準為月150元/人、年1800元/人;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人員月100元/人、年 1200元/人;考慮到生活自理特困供養人員還有日常看護、住院陪護等方面需求,確定全自理特困人員的照料護理指導標準為月50元/人、年600元/人。
對省定指導標準高於基本生活和照料護理標準的,按省定指導標準執行,對省定指導標準低於基本生活和照料護理標準的,按基本生活和照料標準執行。
第十章 救助供養形式
第三十四條 救助供養形式。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形式分為在家分散供養和在當地供養服務機構集中供養。具備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勵其在家分散供養;完全或者部分喪失自理能力的,優先為其提供集中供養服務,到“十三五”末,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員集中供養率不低於50%。
分散供養。對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經本人同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委託其親友或村(居)民委員會、供養服務機構、社會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等提供日常服務看護、生活照料、住院陪護等服務。有條件的地方,可為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提供社區日間照料等服務。
集中供養。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人員,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便於管理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未滿16周歲的,安置到兒童福利機構。
供養服務機構管理。供養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法人登記,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安全管理和服務管理等制度,為特困人員提供日常生活照料、送醫治療等基本救助供養服務。有條件的經衛計部門批准可設立醫務室或者護理站。供養服務機構應當根據服務對象人數和照料護理要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備工作人員,加強社會工作崗位開發設定,合理配備使用社會工作者。
第十一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五條 加強資金保障和管理。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將政府設立的供養服務機構運轉費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強化資金保障,根據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做好資金需求測算,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積極拓寬資金籌集渠道,通過增加彩票公益金投入、鼓勵社會捐助資金投入等方式,建立多元籌資機制,確保敬老院、福利院等供養服務機構正常運行。規範救助供養資金籌集、使用、管理和發放機制,集中供養資金要直接撥付供養服務機構,分散供養的要實行社會化發放;城市應按月發放,農村應按月或按季發放,確保特困人員供養資金及時足額發放、機構運轉費用落實到位。
第三十六條 加強動態管理。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結合本地特困救助供養對象認定標準,實行特困人員“一人一檔案”,將特困救助供養對象個人信息完全準確錄入省社會救助信息系統和民政部社會救助工作信息系統。建立健全特困救助供養對象定期覆核制度,對已納入保障範圍的特困救助對象,要定期跟蹤核查其家庭人口及收入變化情況,及時進行動態調整。要建立公安、民政、殘聯等部門參與的特困人員信息動態報告機制,及時掌握特困人員增減及身份信息變動情況,不斷完善保障對象有進有出的動態管理機制。
第三十七條 搞好制度銜接。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統籌做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社會福利等制度的有效銜接。符合相關條件的特困人員,可同時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高齡津貼等社會福利待遇。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範圍的,不再適用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範圍的殘疾人,不再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第三十八條 加強監督管理。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將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督查督辦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加強對特困
人員救助供養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擠占、挪用、虛報、冒領等違紀違法行為。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公眾和媒體發現揭露的問題,及時查處並公布處理結果。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因責任不落實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三十九條 加強政策宣傳,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組織好特困人員供養政策的宣傳工作,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和網際網路等媒介及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宣傳欄、宣傳冊等途徑和形式,多角度宣傳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政策的功能定位和制度特點,引導社會公眾理解、支持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工作,形成全社會關心關愛特困人員的良好氛圍。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公布前已確定為農村五保對象的,可直接確定為特困人員。
第四十一條 《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證》按照民政部規定式樣,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製作。

印發的通知

雞西市人民政府印發雞西市特困人員救助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雞西市特困人員救助制度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雞西市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1日

解讀

我市民政局研究起草了《雞西市特困人員救助制度實施細則》,擬對特困人員救助制度有關問題予以規範。現將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1、本細則主要涉及了特困人員認定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申請特困人員必須符合城鄉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涉及了特困人員的認定條件、申請及受理、審核、審批,生活自理能力評估,終止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救助供養內容、救助標準、救助供養形式及保障措施等內容。
2、本細則按照規範性檔案有關規定,根據上級檔案精神,充分考慮制定此檔案的合理性、合法性、針對性,確保檔案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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