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臨時救助工作規程

《西安市臨時救助工作規程》於2023年9月印發,闡明了兩類人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臨時救助工作規程
  • 頒布時間:2023年9月
申請方法,救助方式,其他說明,

申請方法

急難型救助對象可向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急難發生地任一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支出型救助對象可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出,也可通過小程式提出網上申請。

救助方式

根據救助對象的家庭狀況、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給予分類分檔救助。救助方式包括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提供轉介服務等。
9月12日,記者從市政府獲悉,我市印發《西安市臨時救助工作規程》(以下簡稱《工作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西安市臨時救助辦法》(市民發〔2018〕330號)同時廢止。

其他說明

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急難型和支出型
《工作規程》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無力解決,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仍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生活保障。
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
其中,急難型救助對象為因火災、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凡認為符合急難型救助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可向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或急難發生地任一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申請。
急難型對象申請臨時救助時,若確因客觀原因暫時無法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應以簽署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書的方式代替,相關部門根據救助對象急難情形,可不進行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和初次公示等環節,提高審核確認時效。對情況緊急、需立即採取救助措施的,接到救助申請後,應在48小時內實施先行救助,並在緊急情況緩解後登記信息,補齊手續。
支出型救助對象為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一定時期內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原則上申請支出型臨時救助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應低於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除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最低生活保障、低保邊緣家庭等民政兜底保障對象之外的支出型困難家庭,提出申請前12個月內自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需達到或超過其家庭年收入的60%。凡具有本市戶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證的城鄉居民,符合支出型救助條件的,可向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單位、個人代為提出,也可通過“西安民政”微信公眾號或“西安e救助”微信小程式提出網上申請。
對臨時救助對象分類分檔救助
《工作規程》明確,要根據救助對象的家庭狀況、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給予分類分檔救助。救助方式包括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提供轉介服務等。
對急難型臨時救助對象,原則上人均救助金額不超過3個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因突發、意外事件導致家庭成員傷亡、財產損失嚴重或因重大疾病急需醫療救治的急難型臨時救助對象,可適當提高救助標準,按照單次救助金額不超過15000元給予一次性救助,或採取一次認定、分階段救助的方式進行救助;因事件產生的後果仍然在延續,並導致申請人家庭經濟支出較大的,可在給予急難型救助後轉為支出型救助,並按支出型救助對象審核確認程式進行二次救助。對特殊事件、特殊對象的救助,應採取“一事一議”的方式研究決定。
對支出型臨時救助對象,按照特困人員、低保家庭和低保邊緣家庭、支出型困難家庭分類分檔實施救助。
特困人員經相關部門專項救助後,個人自負的生活必需支出較大,導致基本生活困難的,可按照單次救助金額不超過實際支出且最高不超過15000元給予救助。
城鄉低保家庭、低保邊緣家庭方面,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10000元以下的,每戶按照1至8個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10000元(含)以上20000元以下的,每戶按照8至12個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20000元(含)以上的,每戶按照12個月以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單次救助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出且最高不超過15000元。
支出型困難家庭方面,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20000元以下的,每戶按照1至8個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20000元(含)以上30000元以下的,每戶按照8至12個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家庭生活必需支出在30000元(含)以上的,每戶按照12個月以上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救助。單次救助金額不得超過實際支出且最高不超過15000元。
救助信息定期公開並接受監督
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公布社會救助服務熱線,並充分發揮12345政務服務熱線作用,暢通社會救助求助、信訪、舉報、監督渠道,利用社會救助微信公眾號、入口網站等方式,定期向社會公開臨時救助實施情況、報告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並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開展專項監督檢查。
申請對象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批評教育,追回非法所得救助款物,並協調本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將該對象相關信息記入個人徵信系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法務部門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此外,《工作規程》鼓勵、引導慈善組織建立專項基金,形成社會幫扶與政府救助的有效銜接。積極探索政府引導、社會力量籌資、慈善組織運作的政社聯動模式,搭建慈善組織等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的平台,形成救助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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