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臨時救助辦法

《西安市臨時救助辦法》於2018年9月25日經西安市政府法制辦審查通過,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財政局印發,共八章二十七條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辦法(試行)》(市民發〔2015〕326號)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西安市臨時救助辦法
  • 發布機構:西安市民政局 、西安市財政局
  • 印發時間:2018年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25日
辦法發布,辦法全文,

辦法發布

各區(縣)民政局、財政局,西鹹新區人社民政局、財政局,高新區社會管理局、財政局,國際港務區社會事業局、財政局:
《西安市臨時救助辦法》於2018年9月25日經西安市政府法制辦審查通過,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 民 政 局 市 財 政 局
2018 年9月25日

辦法全文

西安市臨時救助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解決城鄉民眾的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生活困難,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國務院關於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和陝西省民政廳陝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臨時救助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陝民發〔2016〕87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救助是指政府對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後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及時施救的原則;
(二)堅持救急救難與保障基本生活相結合的原則;
(三)堅持政府救助與慈善捐贈、社會互助相結合的原則;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保障、救助制度有效銜接的原則;
(五)堅持公平、公開、公正與及時、便捷、高效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救助對象及程式分類
第四條 救助對象分為家庭對象和個人對象。
(一)家庭對象。因火災、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主要經濟來源中斷,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家庭;因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造成醫療費用負擔過重,導致基本生活出現暫時困難的家庭;因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家庭成員身患疾病維持基本醫療、接受非義務階段教育等原因,導致生活必需支出費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家庭;縣(區)政府規定的因其他困難,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
(二)個人對象。因遭遇火災、交通事故、突發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困難,暫時無法得到家庭支持,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其中,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由縣(區)級政府按有關規定提供食宿、疾病救治、協助返回等救助。
生活必需支出指維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支出。
醫療費用支出指家庭成員患病,在扣除各種醫療保險報銷、醫療救助部分和其他社會幫困救助資金後,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
第五條 根據遭遇困難的緩急程度,臨時救助程式分為一般程式和緊急程式。
第六條 以下情況適用一般程式:
(一)因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家庭成員身患疾病維持基本醫療、接受非義務階段教育等原因,導致生活必需支出費用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
(二)因火災、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或者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困難的;
(三)因其他原因造成暫時基本生活困難的。
第七條 對可能危及公民生命或者身體健康,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情況,適用緊急程式,主要包括:
(一)個人遭受交通事故、火災等意外傷害或者突發重大疾病時,家人無法聯繫或者不能給予及時支持,且事故責任方不明或者不能及時履行法定義務,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
(二)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難以維持,需立即採取救助措施防止造成人員死亡、傷殘等嚴重後果的。
第三章 救助申請、審核和審批程式
第八條 申請受理。
(一)依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或個人,均可向戶籍所在地或實際居住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書面申請,填寫《西安市臨時救助申請審批表》,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託,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可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對具有本地戶籍或持有當地居住證的,由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
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無正當理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得拒絕受理;申請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或被委託人補齊所有規定的材料。
申請材料包括: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居住證)、收入財產及遭遇困難的情形的書面材料、核查家庭經濟狀況的授權書、所提供信息真實完整的承諾書以及縣(區)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二)主動發現受理。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要建立救急對象主動發現機制,各級社會救助工作人員應及時了解、掌握、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其提出救助申請並受理。
第九條 審核審批。
(一)一般程式。
審核。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提出是否給予臨時救助的建議意見,並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員會張榜公示,公示期為3天。公示無異議後,將相關材料報縣(區)民政局予以審批。
審批。縣(區)民政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對批准給予臨時救助的,應當同時確定救助方式和金額,並辦理臨時救助發放手續;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應當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並說明理由。如遇特殊情況,審批時間可適當延長。
為了縮短臨時救助辦理流程,各縣(區)應實行分級審批制度,即救助金額在3000元(含)以內的,可直接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審批、發放,並報縣(區)民政局備案,縣(區)民政局負責監督管理。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將救助對象的詳細資訊及時錄入陝西省社會救助動態監控系統。
對批准給予臨時救助的,每季度末,縣(區)民政局應通過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救助對象居住地村(社區)社會救助固定公示欄張榜公示,公示當季臨時救助實施情況(包括突發緊急情況和鎮街直接審批的小額救助情況),公示期15天。
(二)緊急程式。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所在地縣(區)民政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救助管理機構依申請或者依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的救助線索,均可直接受理,實施先行救助,並在救助後10個工作日內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臨時救助:
(一)未按相關法律法規提供有關證件、證明的;
(二)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支出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
(三)通過贈予、轉讓等方式放棄自己應得財產或份額,或者放棄法定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和其他合法資產及收入的;
(四)因實施違法行為或者參與其他非法活動等原因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
(五)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的;
(六)縣(區)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四章 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十一條 對於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可以採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發放臨時救助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將審批核定的救助額度通過金融機構直接支付到救助對象個人賬戶,實行社會化發放。情況危急的意外事件可直接發放現金。
(二)發放實物。根據臨時救助標準和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以採取發放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對於採取實物發放形式的,除緊急情況外,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提供轉介服務。對經資金救助和實物救助後,仍存在困難的家庭或個人,各縣(區)應及時提供轉介服務。可申請其他救助政策的,應通過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及時轉介給其他政府部門或機構,並協助其辦理相關業務。對可申請享受慈善項目及其他社會公益服務的,各縣(區)民政部門應積極動員、引導、鼓勵社會組織或社會人士參與幫扶救助。對需要精神慰藉或有其他特殊需求的困難家庭,各級民政部門應積極協助聯繫志願者及義工組織介入幫扶。有條件的縣(區)應對積極參與困難民眾“救急難”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應針對申請人家庭的困難原因、困難程度、困難時限等因素給予分類救助。救助以資金救助為主,必要時也可以給予實物救助。
(一)對於因生活必需支出價格上漲、接受非義務階段教育導致出現臨時生活困難的家庭和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個人,以人均不超過6個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給予適當救助。
(二)對於火災、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傷害等遭遇重大財產損失、人員傷亡的特殊困難家庭,家庭成員突患重大疾病或身患疾病需維持長期醫療導致基本生活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給予不超過15000元的臨時救助資金。一年內同一事由經救助後生活仍出現嚴重困難的,經審核後可進行二次救助。
(三)其他特殊情況,經縣(區)民政部門審核後,報縣(區)人民政府以社會救助聯席會議形式確定。
第十三條 各縣(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限額內確定救助標準。家庭情況相似、以相同事由申請臨時救助的,救助標準原則上應當相同。
第五章 資金籌集和管理
第十四條 市、縣(區)財政分別按照上年度可用財力的1.35%和0.6%的比例,將臨時救助資金、醫療救助資金和農村五保供養資金一併列入財政預算,統籌使用。
第十五條 福利彩票公益金、無明確意向的社會捐贈資金每年可以劃出一定比例用於臨時救助。
第十六條 市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對各縣(區)臨時救助給予補助,重點向救助任務重、工作成效突出和財政困難地區傾斜。
第十七條 臨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核算,年終可預留一定應急資金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十八條 臨時救助所需工作經費從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一列支。
第六章 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九條 市、縣(區)民政部門可以將臨時救助中的具體服務項目通過委託、承包、採購等方式,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鼓勵、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
第二十條 福利彩票公益金可以劃出一定比例用於鼓勵、支持、引導社會力量參與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服務。
第二十一條 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在臨時救助對象發現、專業服務、發動社會募捐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縣(區)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將臨時救助制度落實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定期組織開展專項檢查;定期向社會公開臨時救助實施情況,廣泛接受監督;及時受理臨時救助投訴、舉報事項,及時查處、糾正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政務大廳、辦事大廳、便民中心等場所的醒目位置公開臨時救助對象資格條件、救助標準、申請受理及審核審批工作流程、諮詢投訴電話,主動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不按照規定程式對臨時救助申請進行受理、審核、審批、公示的;
(二)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個人信息,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丟失、篡改接受臨時救助款物、服務記錄等數據的;
(四)不按照規定發放臨時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提供相關服務的;
(五)截留、擠占、挪用、私分臨時救助資金、物資的;
(六)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二十五條 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臨時救助資金、物資或者服務的,由縣(區)民政部門決定停止救助,責令退回違規獲取的救助資金、物資;並將其相關信息記入個人信用記錄。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社會安全等突發公共事件,需要開展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於疾病應急救助範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原則上不進行重複救助。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西安市臨時救助辦法(試行)》(市民發〔2015〕32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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