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分級審批制最初的依據是中國人行公布的《貸款通則》第41條關於“建立分級審批制:貸款人應當根據業務量大小、管理水平、貸款風險度確定各級分支機構的審批許可權,超過審批許可權的貸款,應由上級審批。” 的規定,後這一制度被《商業銀行法》第35條所肯定。我國《商業銀行法》第35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的制度”。法律確立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於保證銀行信貸款資產的質量,避免人情貸款、以貸謀私等危及貸款安全的行為。貸款分級審批的基本要求是商業銀行應按其分支機構資產或負債規模和結構的不同,以及考慮各自經營管理水平的高低確定與其狀況相適應的貸款審批許可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分級審批制度
- 依據:《貸款通則》第41條
- 適用範圍:法人的內部關係
- 類別:經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