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級審批管理規定

《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級審批管理規定》是1994年10月13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屬於地方法規。

註:本法規已於2006年11月27日失效
廣東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級審批管理規定》的通知
(粵府[1994]123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級審批管理規定》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三日
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級審批管理規定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九條,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根據本規定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環境保護方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報告,負責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檢查、監督及執行行政處罰。
項目所在地環保部門應配合負責項目審批管理的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內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三條 省環保部門負責下列項目的環境保護審批管理(按規定須報國家環保局審批的除外):
(一)按規定須經國家和省的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是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批部門、企業設立的審批部門,下同);
(二)在省內可能造成較大環境影響的項目,具體項目由省環保部門頒布;
(三)可能造成環境影響跨市行政區的項目。
第四條 市環保部門負責本規定第三條規定以外的下列項目的環境保護審批管理:
(一)按規定須經市項目審批部門審批的項目;
(二)在市範圍內可能造成較大環境影響的項目,具體項目經省環保部門批准,由市政府或市環保部門頒布;
(三)可能造成環境影響跨縣(縣級市)的項目;
(四)市環保部門直接管轄區內的項目;
(五)中央、省、市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建設項目。
第五條 縣和縣級市環保部門負責其管轄區內的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管理。
第六條 上一級環保部門可將其負責環境保護審批管理的建設項目委託下一級環保部門審批管理。
上級環保部門可更正下級環保部門不適當的審批意見。
對市或縣環保部門不適合審批管理的項目,省環保部門可特別指定環境保護審批管理許可權。
第七條 環保部門組織審批環境影響報告、環境保護方案、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報告,收取技術審核費。具體收費標準由省物價、省環保部門制定,報省政府批准頒布。
第八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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