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工作程式(暫行)

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工作程式(暫行),本工作程式所稱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是指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資金、融資等非政府性資金進行的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本工作程式僅適用於由省經貿委核准或由省經貿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轉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本省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核准和備案工作程式(暫行)
  • 地區:廣東省
  • 類型:檔案
  • 國家:中國
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技術改造投資項目
核准工作程式(暫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廣東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粵府〔2005〕119號)和《廣東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粵府〔2005〕121號),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程式。
二、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貿委)為省級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核准機關,實行核准制的範圍嚴格按國務院《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和《廣東省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2004年本)》(粵府〔2005〕121號)執行。
三、本工作程式所稱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是指企、事業單位利用自有資金、融資等非政府性資金進行的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本工作程式僅適用於由省經貿委核准或由省經貿委會同省發展改革委轉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本省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以下統稱省經貿委核准的項目)。
四、項目單位申請省經貿委實行核准項目,應按國家有關要求委託具備相關資質的工程設計諮詢機構編制項目申請報告,其中轉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甲級工程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由省經貿委核准的項目,其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乙級及以上工程設計諮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五、項目申請報告按照《廣東省技術改造投資核准項目申請報告提綱》(附屬檔案一)編制,國家公布示範文本的行業,項目申請報告按照國家示範文本編制。
六、項目申請單位向省經貿委提交申請報告時,應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附送以下檔案:
(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意見;
(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城市規劃意見;
(四)根據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檔案;
由省經貿委核准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意見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分級審批規定的要求出具;項目用地預審意見由省國土資源部門出具;城市規劃意見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項目所在地級以上市城市規劃部門出具。
按規定應報國務院或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其申請報告的格式、要求和需要附送的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省經貿委核准的項目,由項目申請單位向省經貿委提出申請,附地級以上市經貿部門初審意見;省屬項目由申請單位直接向省經貿委提出核准申請,同時抄送項目所在地級以上市、縣(市、區)經貿部門。
八、項目單位申請核准需提交的材料:
1、項目申請報告一式2份,並附電子文檔(轉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項目申請報告一式6份);
2、根據國家和省法律法規規定,附送的檔案材料(環境影響評價檔案審批意見、項目用地預審意見、城市規劃意見及根據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檔案等)一式2份,其中原件1份;
3、各地級以上市經貿部門初審意見,一式2份;
4、項目其他相關說明材料等。
九、省經貿委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答覆是否受理,如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應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項目申請單位需澄清、補充的相關情況和檔案或對相應內容進行調整。
對按要求已進行澄清、補充或調整,符合申請要求的項目申請報告,省經貿委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附屬檔案二)。
十、省經貿委在受理申請報告後,需委託評估諮詢的,在正式受理後4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資質的諮詢機構(省經貿委按照工業、交通、商業領域技術改造投資項目諮詢評估管理的有關規定另行確定),進行評估及諮詢。
十一、省經貿委進行項目核准時,如還涉及其他行業主管職能部門,應徵求相關部門的意見。同時也可視需要徵求各地級以上市經貿部門意見。相關部門應在收到徵求意見函(附項目申請報告)的7個工作日內,提出明確的書面審核意見。逾期沒有反饋書面審核意見的,視為同意。
十二、對於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在進行核准審查時應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對於特別重大的項目,可以實行專家評議制度。
十三、省經貿委應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核准的決定,並向社會公布,或向上一級項目核准機關提出審核意見。由於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規定時限內做出核准決定的,經委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應及時書面通知項目申請單位,說明延期理由。
前款規定的時限,不包括委託諮詢評估、徵求公眾意見和進行專家評議所需時間。
十四、對同意核准的項目,省經貿委以書面形式向項目申請單位出具核准檔案,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和各地級以上市經貿部門。對不予核准的項目,向項目申請單位出具《廣東省技術改造投資項目不予核准通知書》(見附屬檔案三),說明不予核准的理由,並抄送相關部門和各地級以上市經貿部門。
核准檔案中應明確項目的主要產品、建設規模、建設地點、總投資及項目所採用技術的內容等主要內容。
十五、項目申請單位憑項目核准檔案,依法辦理城市規劃、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監管、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等手續。
十六、項目核准檔案有效期2年,自發布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申請單位應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省經貿委申請延期,省經貿委應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省經貿委申請延期的,項目核准檔案自動失效。
十七、已經核准的項目,如需對項目核准檔案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項目單位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省經貿委提出申請。省經貿委根據項目調整的具體情況,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要求其重新辦理核准手續。項目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產品技術方案發生重大變化或建設地址發生變更,項目申請單位應重新辦理核准手續。
附屬檔案:一、廣東省技術改造投資核准項目申請報告提綱(略)
二、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核准受理通知書(略)
三、廣東省技術改造投資項目不予核准通知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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