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天津市殘疾人法律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關於印發<天津市殘疾人法律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是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衛生局、天津市殘聯聯合於2009年2月16日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天津市殘疾人法律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09年2月16日
  • 發布單位: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天津市教委、天津市衛生局、天津市殘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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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天津市殘疾人法律救助實施辦法》的通知
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各區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教育局、衛生局、殘聯:
為切實推進我市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根據國務院批轉的《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一五”發展綱要》、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的《天津市實施〈中國殘疾人事業“十一五”發展綱要(2006—2010年)〉總體方案》和最高人民法院等九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印發〈天津市殘疾人法律救助“十一五”實施方案〉的通知》,制定了《天津市殘疾人法律救助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市高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市教委市衛生局市殘聯
二00九年二月十六日

檔案內容

一、全面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黨和國家十分重視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的意見》中對加強殘疾人法律救助提出明確要求:“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體系,做好殘疾人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案件的查處力度。”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強化了相關部門和單位維護殘疾人權益的職責,規定了殘疾人法律救助的相關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加入的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要求締約國採取有效措施,保障殘疾人獲得平等司法保護。
市委和市政府歷來高度重視殘疾人事業發展和殘疾人權益保障,把殘疾人事業發展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把殘疾人權益保障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各級黨委和政府採取了許多切實有效的措施,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社會各界大力支持,殘疾人權益保障狀況得到明顯改善,殘疾人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普遍增強,殘疾人參與社會生活的能力明顯提高。
依法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是殘疾人工作的主題,也是殘疾人事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全面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是依法維護殘疾人權益的科學方法和有效手段,有助於消除歧視殘疾人的現象,防止侵害殘疾人權益行為的發生,緩解殘疾人在法律救助方面供需矛盾,切實保障殘疾人各項合法權益的享有和實現。
殘疾人法律救助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為殘疾人提供的司法救助;法律援助中心為殘疾人提供的法律援助;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保障、教育、衛生、殘聯等部門和律師事務所、司法所(法律服務所)、人民調解組織、公證處等機構為殘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務和幫助;社會各界通過多種形式為殘疾人提供的法律服務和幫助。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保障、教育、衛生、殘聯等部門,應當充分認識法律救助工作對殘疾人權益保障和殘疾人事業發展的重要意義,依法履行職責,採取各種有效措施,本著簡便、有效、適當的原則,不斷健全和完善殘疾人法律救助程式,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各項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最大程度地滿足殘疾人的法律需求,解決殘疾人面臨的困難,促進殘疾人事業的不斷發展。
二、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構
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是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各級政府發揮主導作用,相關部門分工負責、綜合協調、共同推進,是做好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前提條件和必然要求。市和區縣要建立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保障、教育、衛生、殘聯組成的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充分發揮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制的功能和作用,協調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構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制定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政策和計畫;督促有關部門依法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針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協調有關部門妥善處理和解決;總結、推廣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經驗。
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機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對本年度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進行總結,對下年度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進行部署;適時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調研,解決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對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重大典型案件,及時協商解決。
三、完善殘疾人法律救助體系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保障、教育、衛生、殘聯應當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不斷完善以各級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各級人民檢察院的法律救助、各級司法行政部門的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為主導,以有關行政機關、殘聯和社會力量提供的法律救助為補充的殘疾人法律救助體系。
(一)人民法院
各級人民法院要按照國務院制定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規定》,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當事人的訴訟費用依法實行緩、減、免。對於已經接受法律援助的殘疾人申請司法救助的,應當直接給予相應的司法救助。各級人民法院要簡化殘疾人申請司法救助的程式,並且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擴大對殘疾人進行司法救助的範圍。
審理涉及殘疾人的案件,應遵循方便殘疾人的訴訟原則,各區縣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區縣實際情況,對於涉及殘疾人的案件就地立案、就地審理,當即調解、儘快結案,減少殘疾人訴訟拖累,降低殘疾人的訴訟成本。對於有需求的殘疾人,各級人民法院免費提供盲文、大字型的判決書。
各級人民法院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保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對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存在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依法及時向相關單位發出司法建議,督促其加以糾正。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自審理完畢之日起3日內,在告知殘疾被告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殘疾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各級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內,在告知殘疾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託訴訟代理人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殘疾人因為經濟困難沒有聘請代理人的,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有依法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
(二)人民檢察院
各級檢察機關要深入實踐“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工作主題,堅持立檢為公、執法為民,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保障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
對於侵害殘疾人權益的各種刑事犯罪行為,特別是侵害殘疾人權益的重大典型案件、侵害殘疾人群體利益的案件,要加大打擊力度,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對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存在侵犯殘疾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依法及時向相關單位發出檢察建議,督促其加以糾正。
對於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殘疾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從寬,儘量挽救,給予改過自新的機會。審查批准逮捕殘疾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性質、事實、情節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觀惡性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確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對於不採取強制措施或者採取其他強制措施不至於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不予逮捕。可捕可不捕的,堅持不捕。對於殘疾人實施的輕微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認罪悔過、賠禮道歉、積極賠償損失並得到被害人諒解或者雙方達成和解協定並切實履行,社會危害性不大的,可以依法不予逮捕或者不起訴;確實需要公訴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理的意見。對涉嫌犯罪的未成年殘疾人,堅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針,採取適合其身心特點的辦案方式,依法從寬處理。同時,要加強與家長、學校、殘聯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聯繫和配合,共同做好幫教工作。
對於殘疾人控告、舉報、申訴案件應當優先受理、優先審查、儘快結案。對於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應當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告知相關人員。強化對監獄、看守所、勞動教養機構等場所的監督,保障殘疾罪犯、被羈押人和被勞教人員的合法權益。
人民檢察院在對殘疾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殘疾犯罪嫌疑人有權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或者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應當告知殘疾犯罪嫌疑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在告知殘疾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在告知殘疾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有權委託投訴代理人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三)公安部門
各級公安部門要加大社會治安秩序整治工作,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查處並打擊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採取宣傳預防措施,提高殘疾人的防範能力。
各級公安部門要繼續深入打擊侵害殘疾人合法權益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嚴厲打擊以暴力、脅迫等手段組織殘疾人乞討和強迫、拐騙聾啞青少年違法犯罪行為,對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和犯罪團伙依法從重從快處理。貫徹落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維護殘疾人的道路通行權益,嚴厲打擊非殘疾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車等各種侵害殘疾人道路通行權益的行為。
盲人或者聾啞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其他殘疾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規定的,應當遵循教育、挽救為主,處罰為輔的方針。詢問殘疾犯罪嫌疑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對於確有人身危險性必須使用戒具的,在危險消除後,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公安部門在對殘疾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在告知殘疾犯罪嫌疑人有權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或者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的同時,應當告知其如果經濟困難,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應當告知殘疾犯罪嫌疑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四)司法行政部門
進一步提高司法行政部門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做好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重要性的認識,不斷增強工作主動性和自覺性。加強司法行政部門與法院、殘聯、街道、村(居)委會等的協調配合,建立高效、便捷的殘疾人維權工作機制,及時了解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特點、新需求。樹立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服務和法制宣傳教育的先進典型,加大對先進人物事跡的宣傳力度,對有關機構和人員予以表彰。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要不斷探索各種途徑、方法,完善各項“便殘助殘”措施,為殘疾人申請和獲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條件。健全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法律援助的工作網路,市和區縣殘疾人法律援助工作站進一步完善職能、發揮作用,並推動殘疾人無障礙法律援助工作向基層社區延伸。市和區縣建立殘疾人維權工作專項資金,對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按規定給予案件補貼。確保殘疾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於本區縣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兩倍的殘疾人申請法律援助,不受案件範圍的限制,全部得到法律援助。要建設和改善便利殘疾人求助的辦公接待場所和無障礙服務設施,採取發放法律援助卡、開通法律援助熱線、設立諮詢信箱、實行上門服務、定期回訪等措施,方便殘疾人尋求法律援助。切實提高服務水平,保證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質量和效率。
充分發揮法律服務工作職能作用,引導和推動廣大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殘疾人提供及時、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務。繼續倡導律師事務所與各級殘聯簽訂法律服務協定,免費為殘疾人提供相關法律服務。各區縣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法律服務所為殘疾人提供法律幫助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積極組織推薦律師參與殘疾人權益保障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制訂和修改論證工作,推動殘疾人工作的法制化進程,推動公證員積極為殘疾人上門辦理公證,解答殘疾人的公證法律諮詢,指導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積極參與法律援助。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切實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
認真開展殘疾人權益保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全社會保護殘疾人權益的法律意識,積極營造良好的殘疾人權益保護的法治氛圍。切實加強對殘疾人的法制宣傳教育,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把各項法律法規送到廣大殘疾人手中,努力提高殘疾人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
(五)民政部門
各級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要求,切實保障殘疾人的權利不受侵犯。
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分類施保、分類救助的政策,不斷提高對殘疾人的保障和救助水平;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流浪、乞討殘疾人的救助工作;對社會福利企業安置殘疾人員達不到規定比例和標準的、侵犯殘疾人合法利益的行為要加大打擊力度。
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社會福利企業、社會福利機構等殘疾人集中的場所進行監督、檢查,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六)勞動保障部門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規定,採取切實有效措施,促進殘疾人就業。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工作,依法查處用人單位違反國家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侵害殘疾人勞動保障權益的行為,督促用人單位嚴格遵守國家《勞動法》、《勞動契約法》、《就業促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依法維護殘疾人的各項勞動保障權益。
各級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要依法、公平、及時處理涉及殘疾人的勞動爭議案件,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七)教育部門
教育部門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受教育權利,協助有關部門嚴厲打擊各種侵害殘疾人受教育權的行為。
對於拒絕接受符合入學條件的殘疾人入學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於涉及殘疾人受教育權的來信、來訪、申訴、行政複議等,各級教育部門要及時、依法處理。
教育部門應當聯合殘疾人聯合會對殘疾人教育機構進行經常性檢查,確保殘疾人教育機構能夠切實保障殘疾人的各項教育權利。
(八)衛生部門
衛生部門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的規定,落實殘疾人醫療、康復服務政策和措施,加強對精神專科醫院等殘疾人集中的醫療衛生機構的管理和指導,依法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對於涉及殘疾人醫療康復權利的來信、來訪、申訴、行政複議等,各級衛生部門要及時、依法處理。
(九)殘聯
各級殘聯應當切實履行代表、服務、管理職能,密切聯繫殘疾人,了解殘疾人的狀況,反映殘疾人的法律需求,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各項合法權益。
各級殘聯應當充分認識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對殘疾人權益保障的重要意義,不斷加大對殘疾人的法律救助力度,暢通法律救助渠道,完善法律助救助制度,健全法律救助機構,為殘疾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救助服務。充分調查、了解殘疾人的法律救助需求和實際情況,通過多種途徑開展殘疾人的法律救助工作。定期召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會議,對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進行總結和部署。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配合有關單位和部門,保障符合條件的殘疾人能夠獲得司法救助、法律援助和其他相關費用的減免,並且通過多種途徑使更多的殘疾人享受更多的優惠和扶持。要積極籌措資金、吸納法律專業人才,開展專業化的法律救助服務。
各級殘聯要逐步建立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擴大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救助的能力和範圍,對需要法律幫助和服務的殘疾人在諮詢、文書代寫、調解、代理等方面給予無償幫助。鼓勵通過法律諮詢熱線、網上答疑等多種形式為殘疾人提供幫助。總結和推廣各級殘聯在支持訴訟與非訴訟中的工作經驗,建立和規範殘聯在殘疾人維權中支持訴訟與非訴訟的工作模式;積極探索對殘疾人維權的公益訴訟,逐步形成殘疾人維權的公益訴訟制度。
四、為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創造無障礙環境
無障礙環境是殘疾人權益得到保障的前提和基礎。充分認識無障礙環境的重要意義,落實國家關於無障礙的相關規定和政策,有利於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順利開展。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保障、教育、衛生、殘聯應當積極推進建築設施無障礙工作,新建辦公場所應當符合無障礙設施的建設要求,現有辦公場所不符合無障礙建設要求的,要制定方案,逐步改造,更好地為殘疾人提供服務。
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保障、教育、衛生、殘聯應當推進信息無障礙工作,對於應當公開的相關政策檔案、法律救助程式、重要信息,要注重通過媒體、網路廣播、手語節目、顯示屏等形式進行公告,保障殘疾人的知情權。確實不具備條件的區縣,應當為殘疾人獲得相關信息提供必要的便利。
對於在法律救助過程中需要手語、盲文、大字型、字幕、翻譯等方式交流的殘疾人,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保障、教育、衛生、殘聯應當提供便利。
在涉及殘疾人的案件中,案件主辦機關要加強同政府有關部門、殘聯等人民團體以及殘疾人所在單位的溝通和聯繫,充分了解殘疾人的相關情況,切實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五、加強對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
各級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保障、教育、衛生、殘聯應當加強對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監督檢查。通過定期檢查、不定期檢查和抽查等方式,檢查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建立情況和工作開展情況;殘疾人法律救助政策出台情況、重大案件處理情況、經驗總結推廣情況;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職能部門的工作開展情況;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站建立情況和工作開展情況;相關工作檔案和統計情況等。檢查部門要根據檢查情況提出相應整改意見和建議,總結成功經驗並進行推廣。
六、為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各級政府要將殘疾人法律救助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吸納社會資源,爭取相關項目經費,多渠道籌集資金用於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民政、勞動保障、教育、衛生、殘聯應當積極爭取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市級經費主要用於研究制定殘疾人法律救助政策、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的指導、根據實際情況對區縣殘疾人法律救助辦案經費進行適當補貼等。區縣經費主要用於本區縣開展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培訓殘疾人法律救助工作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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