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辦法

《江西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辦法》是為了進一步規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工作,提高社會救助準確性和公信力,更好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民政部 國家統計局關於在脫貧攻堅中切實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19〕125號)、《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規程》(贛民發〔2020〕7號)、《江西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贛府廳發〔2014〕61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4月,江西省民政廳等三部門印發《江西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4月
  • 實施時間:2024年4月
  • 發布單位:江西省民政廳等三部門
  • 文號:贛民規字〔2024〕2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江西省民政廳 江西省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江西調查總隊關於印發江西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辦法的通知
贛民規字〔2024〕2號
各設區市、縣(市、區)民政局、統計局,各市、縣國家調查隊,贛江新區社會發展局、經濟發展局:
為進一步規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工作,有效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促進社會公平公正,現將《江西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西省民政廳
江西省統計局
國家統計局江西調查總隊
2024年4月17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工作,提高社會救助準確性和公信力,更好保障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民政部 國家統計局關於在脫貧攻堅中切實加強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認定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19〕125號)、《江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操作規程》(贛民發〔2020〕7號)、《江西省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辦法》(贛府廳發〔2014〕61號)等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或者已經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臨時救助等救助範圍,需要進行經濟狀況評估的居民家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狀況,是指家庭收入、家庭財產和家庭支出狀況。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評估,是指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本行政區域內社會救助家庭自申請或動態管理之日起前不少於6個月時段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分析、評價估量的活動。
第五條 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工作遵循“依法依規、全面客觀、因地制宜、精準高效”原則,嚴格依照居民家庭有效授權和委託單位合法委託開展,立足當地經濟社會實際,設定合理的評估指標,以定性定量相結合方式統籌分析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以信息化手段為主,全面、客觀、公正、高效評估社會救助家庭實際困難狀況。
第六條 省級民政部門管理全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工作(以下簡稱“評估工作”);省統計局、國家統計局江西調查總隊協助省民政廳健全完善江西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指標體系。
設區市和縣級民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評估工作進行管理、指導和監督;同級統計調查部門根據民政部門工作需要提供相關資料,配合完成評估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負責評估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入戶家訪、鄰里訪問等工作。
第二章 評估對象和程式
第七條 評估對象是指社會救助申請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
需要計算贍養撫養扶養費收入的,應當對非共同生活的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評估。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及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人員;
(三)未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但能夠提供登報尋人啟事、公安部門出具的立案通知書或者兩名以上不具有近親屬關係的村民、居民簽字證明等材料,證明連續二年及以上下落不明、與家庭失去聯繫的人員;
(四)服刑人員、在戒毒所強行戒毒人員,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社區矯正人員除外;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八條 社會救助申請人應當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實際居住滿一年的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交本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居民身份證原件,填寫《江西省社會救助申請及核對授權書》,配合有關部門對本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查。
需要計算贍養撫養扶養費收入的,社會救助申請人應當主動提交非共同生活的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居民身份證原件及《江西省社會救助申請及核對授權書》,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查。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已婚的,應當提交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原件及《江西省社會救助申請及核對授權書》。
未辦理居民身份證的家庭成員,可以提交戶口簿、護照等公安部門發放、認可的有效身份證件原件。
第九條 縣級民政部門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據申請及授權通過入戶家訪、鄰里訪問等方式開展實地調查,使用信息系統採集信息,收集有關單位證明、繳費憑證、疾病證明和相關法律文書等證明材料,填寫《江西省困難家庭入戶調查信息採集表》,並同步開展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實地調查。
前款所列證明材料,可以通過信息化政務服務平台共享的應視情簡化,不得要求民眾重複提交。
第十條 縣級以上統計調查部門應根據評估需要,定期提供相關指標統計信息。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應及時將同級統計調查部門提供的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定期更新。
第十一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綜合運用核對報告和實地調查相結合的方式開展評估工作,不能僅憑核對報告進行審核確認。
第三章 家庭收入評估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家庭收入,是指社會救助家庭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包括受僱於單位或個人、從事各種自由職業、兼職和零星勞動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福利。
(二)經營淨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以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後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採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築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淨收入。指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並扣除相關費用之後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理財產品增值、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淨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後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是指國家、單位、社會團體對住戶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養老金或退休金、社會救濟和補助、政策性生產補貼、政策性生活補貼、經常性捐贈和賠償、報銷醫療費、居民之間的贍養收入,以及非常住成員寄回帶回的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是指居民對國家、單位、住戶或個人的經常性或義務性轉移支付,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經常性捐贈和賠償支出以及其他經常轉移支出等。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十三條 工資性收入按照以下方法評估,並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
(一)已簽訂勞動契約的,參照勞動契約評估;未簽訂勞動契約的,按照用人單位出具的就業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發放記錄評估,或者根據社會保險、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推算。評估、推算收入低於戶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戶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二)對於在法定就業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未就業人員、無法推算實際工作收入的靈活就業人員,在其個人申報的基礎上,結合工作人員上戶調查、鄰里問詢,綜合評估、推算其工作收入。
(三)在懷孕、哺乳或者照顧2周歲以下嬰幼兒期間的婦女、撫養學齡前兒童的單親監護人、長期照護失能失智或重病重殘家庭成員的人員,按其實際收入計算。
第十四條 經營淨收入按照以下方法評估,並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
(一)種植業收入按照本地區同等作物的市場價格與實際產量推算;不能確定實際產量的,以當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產量推算。
(二)養殖業收入按照本地區同等養殖品種市場價格與實際出欄數推算;不能確定實際出欄數的,以當地同行業去年平均產量推算。
(三)經營企業的,收入按照企業實際純收入計算或實際繳納稅收基數推算;無法查明實際收入的,參考當地同行業、同等規模企業平均收入和企業實際繳納稅收情況綜合推算。
(四)其他家庭經營淨收入,能夠出示有效經營淨收入憑證的,按憑證收入計算;無收入憑證,但有契約規定或固定價格的,按契約規定或固定價格計算;其他情形,參考當地同行業平均收入和實際繳納稅收情況綜合推算。
第十五條 財產淨收入按照以下方法評估:
(一)租賃動產和不動產的,收入按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法有效契約、協定計算;不能提供相關契約、協定,或者相關契約、協定確定的收益明顯低於市場平均收益的,參照當地同類資產租賃的平均價格推算。
(二)儲蓄存款利息、理財產品增值、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按照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計算。
(三)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照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第十六條 轉移性收入和轉移性支出按照以下方法評估:
(一)有協定、裁判文書的,按照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
(二)有實際發生數額憑證的,按照憑證數額計算。
(三)實際發生數額與協定、裁判文書規定的數額不一致時,實際發生數額高於法律文書規定的,按照憑證數額計算;低於法律文書規定的,按照法律文書規定的數額計算。
(四)被贍養撫養扶養人不與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共同生活的,其贍養撫養扶養費收入原則上按照贍養撫養扶養協定或有關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贍養費無協定或法律文書規定的,可以考慮被贍養人年齡和身體狀況、居住地居民消費水平、贍養義務人收入來源和生活負擔等相關因素,結合對象承諾數額,綜合測算。
第十七條 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內容及評估方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第十八條 以下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國家給予的特殊照顧待遇。主要包括優撫對象按照規定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立功榮譽金、護理費等,義務兵家庭按照規定享受的優待金、獎勵金,軍人轉業安置費,見義勇為人員(含家屬)按規定享受的撫恤、補助、補貼等,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等各類補貼,失能老年人護理補貼,高齡補貼,水庫移民補助金,建國前老黨員生活補助金,獨生子女傷殘、死亡特別扶助金等。
(二)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頒發的非報酬性獎勵。主要包括因見義勇為和對國家、社會、人民做出特殊貢獻,政府給予的獎勵金和特殊津貼,勞動模範榮譽津貼,計畫生育獎勵金及其他方面獎勵性補助。
(三)國家、社會及有關單位給予的有特定用途的補助資金。主要包括因公(工)負傷人員的醫療費、生活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給予死亡職工親屬的喪葬費、喪葬補助金,人身傷害賠償中除生活補助費以外的部分等。
(四)政府、社會、學校給予在校學生的幫困助學金、獎學金、生活補助、一伙食補助等。
(五)政策性農業補貼,60周歲以上老年人自給自足務農所得。
(六)政府、社會給予的物價補貼、節日補助、一次性生活補貼、幫扶慰問款、醫療救助款物、住房補貼、危房改造補貼。
(七)因原唯一住房被徵收(拆遷)獲得的安置補償款中,按照規定用於購置安居性質的自住房屋和必要的搬遷、裝修、購置普通家具家電等實際支出的部分。
(八)參加社區組織的公益性勞動所得,精神、智力和重度肢體殘疾人輔助性就業取得的收入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部分。
(九)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獲得的一次性安置費、經濟賠償(補助、補償)金、生活補助(補償)金中,用於支付自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個人應當繳納的基本社會保險費的部分,繳納費用按照職工戶籍所在地社保機構出具的參保證明推算。
(十)按照規定由用人單位統一扣繳和個人自繳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
(十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基礎保險金。
(十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第四章 家庭財產評估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財產,是指社會救助家庭的不動產和動產,主要包括:
(一)房屋、耕地、宅基地等不動產。
(二)銀行存款、理財、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等金融資產。
(三)開辦或投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市場主體情況。
(四)機動車輛(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等車輛。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應當計入家庭財產的項目。
第二十條 家庭財產按照以下方法評估:
(一)不動產持有情況按照農業農村、不動產登記、住建部門登記備案或相關購買記錄等信息評估。
(二)銀行存款按照賬戶金額計算,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參考一定時間內的賬戶流水情況綜合評估;證券、基金等金融資產按照股票市值和資金賬戶餘額或基金淨值計算;商業保險按照保險契約約定的給付時間和現金價值計算;債權按照協定等文本信息確定。
(三)市場主體情況按照市場監管部門登記信息確定。
(四)車輛持有情況按照公安、交通運輸、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登記信息確定。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財產的項目評估方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研究確定。
第五章 家庭支出評估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家庭支出,主要包括社會救助家庭的日常消費、剛性支出、高消費。
第二十二條日常消費主要是指社會救助家庭自申請或動態管理之日起前不少於6個月的實際居所使用水、電、燃氣、通訊、有線電視等產生的基本生活消費,具體金額按照有關單位出具的繳費憑證計算。
第二十三條 家庭剛性支出主要包括:
(一)醫療費用支出。指家庭成員因病住院(含門診慢性病)產生的醫療費用,按照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商業保險報銷和其他相關部門救助後,個人自負符合規定的基本醫療費用計算。
(二)殘疾康復費用支出。指殘疾人用於康復治療以及購買必要的輔助器械配備的費用,個人實際支出總費用在3000元以內的據實計算,超過3000元的按3000元計算。
(三)教育費用支出。指在普惠性幼稚園或國家統招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公辦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就讀產生的教育費用,按照個人負擔的學費、住宿費或保教費扣除獲得政府或社會資助後的實際支出計算。
(四)護理費用支出。指家庭成員屬於失能和部分失能人員,僱傭他人照料護理產生的護理費用,實際支出費用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據實結算,超過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五)就業成本支出。按照務工地同期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30%按月計算。
(六)多重支出費用。存在多重剛性支出的家庭,可以累積計算。
(七)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可以納入家庭剛性支出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為存在高消費行為:
(一)日常生活費用大幅超過一般家庭平均費用;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消費;
(三)自費在高收費學校就讀(入托、就讀私立學校、出國留學);
(四)出國或出境旅遊、就醫;
(五)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頭等艙、動車組列車一等及以上座位、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高消費行為。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各級民政部門、調查統計部門工作人員應當對在評估工作中獲取的涉及居民隱私和秘密的信息保密,不得向與評估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範圍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六條 各級民政部門、調查統計部門工作人員在評估工作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江西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辦法(試行)》(贛民發〔2020〕3號)《江西省社會救助家庭贍養撫養扶養費用核算指引》(贛民發字〔2020〕23號)即行廢止,其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 各設區市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內容解讀

江西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評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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