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海南省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是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殘疾人聯合會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殘疾人聯合會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

發布通知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殘疾人聯合會關於印發《海南省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財社規〔2021〕17號
各市縣財政局、殘聯,洋浦經濟開發區財政局、社會發展局:
  為規範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殘疾人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實施條例》、《財政部 中國殘聯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6〕114號)和《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規範轉移支付管理意見的通知》(瓊財預〔2021〕85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省財政廳、省殘疾人聯合會制定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殘疾人聯會會
2021年12月31日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殘疾人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實施條例》、《財政部 中國殘聯關於印發中央財政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6〕114號)和《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規範轉移支付管理意見的通知》(瓊財預〔2021〕85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和地方各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與專項彩票公益金安排,用於支持殘疾人事業發展的補助資金。
  第三條 補助資金按照科學分配、統籌使用、保障重點、規範管理的原則管理、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補助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負責建立財政項目庫,制定補助資金預算管理制度和資金分配方案,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績效考評。
  第五條 省殘聯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要求,提出補助資金的設立、調整和撤銷申請,配合省財政廳建立健全補助資金管理制度;建立部門項目庫,負責編制申請補助資金預算建議,擬制資金使用指導意見及工作任務清單;具體負責補助資金日常監督管理、績效目標設定、績效自評和信息公開工作。
  第六條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補助資金的下達、管理、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會同殘聯部門提前謀劃做好項目儲備,確保資金及時下達。
  第七條 市(縣)殘聯負責項目庫建設,組織實施項目申報、項目實施,落實省殘聯分派的任務清單,按照規定使用管理補助資金並組織開展績效自評。
第三章 資金使用範圍
  第八條 補助資金統籌用於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扶貧、社會保障、托養、宣傳、文化、體育、無障礙改造以及其他殘疾人服務等方面支出,具體包括以下方面:
  (一)殘疾人康復。主要用於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基本輔助器具適配、成年殘疾人康復等基本康復服務。
  (二)殘疾人教育。主要用於資助殘疾學生學前教育、義務教育和高中(職高)教育階段就讀;獎勵殘疾大學新生;中、高等特殊教育學校(院)改善辦學條件和實習訓練基地建設等。
  (三)殘疾人就業幫扶。主要用於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實用技術培訓;自主就業創業、超比例安排就業獎勵、輔助性就業、扶持發展生產等資金補貼,提高殘疾人生產就業能力提供服務等。
  (四)殘疾人托養服務。主要用於對智力、精神和重度肢體殘疾人托養服務給予補貼等。
  (五)殘疾人文化體育。主要用於提供殘疾人公共文化服務、扶持特殊藝術和殘疾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支持殘疾人民眾性體育活動、大型殘疾人體育賽事開展、組織殘疾人運動員集訓及參賽等。
  (六)無障礙改造。主要用於對重度殘疾人居家生活環境無障礙改造和殘疾人集中就業單位無障礙改造補助等。
  (七)殘疾評定。主要用於殘疾人殘疾評定補貼。
  (八)燃油補貼。主要用於發放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燃油補貼支出。
  (九)服務能力提升。主要用於對地方殘疾人康復和托養機構設備購置補助。
  (十)其他。符合國家和省政府政策規定的使用方向,用於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等方面支出。
  中央資金必須嚴格按照財社〔2016〕114號檔案規定範圍使用,省級資金可結合我省殘疾人事業發展工作需要用於其他促進殘疾人事業發展等方面支出。相關項目的實施範圍和支付標準另行制定。
第四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九條 補助資金原則上按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需求因素、財力因素和績效因素三大類,重點向工作任務重、工作績效好的市(縣)傾斜。需求因素主要參考各市(縣)殘疾人補助對象數量等指標,財力因素主要參考市(縣)財政人均財力情況,績效因素主要參考績效評價結果或其他體現相關工作成效的指標。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因素和權重,可根據殘疾人事業發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點進行適當調整。
  第十條 中央補助資金下達後,省財政廳應會同省殘聯統籌省級預算安排的資金,在收到中央補助資金指標檔案後30日內完成資金分配方案制定、下達工作,同時將分配結果抄送財政部海南監管局。對提前下達的中央補助資金,省財政廳會同省殘聯按補助級次分別編制省級部門預算和轉移支付預算。其中,一般公共預算補助資金列入直達資金管理,按中央財政直達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市(縣)財政部門可參照省級分配補助資金方式,根據省殘聯下達的工作任務,將資金分解落實到具體項目,在規定時限內分配或撥付補助資金。
  第十二條 市(縣)殘聯收到補助資金後,要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及時將資金支付到定點服務機構或個人。其中:陽光家園、燃油補貼、教育助學、扶持殘疾人發展生產、殘疾兒童自費康復訓練補貼等發放到補助對象的資金,採取社會化發放方式,通過“一卡通”等支付到補助對象賬戶,其他補助資金,根據項目進展和項目實施考核情況,按進度據實支付到相關服務機構。
第五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殘聯應加強對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的預算管理,增強預算執行的時效性和均衡性,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條 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引導社會資源參與提供殘疾人服務。補助資金使用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補助資金使用形成的國有資產,應嚴格按省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進行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殘聯應按照《彩票管理條例》《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和《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等規定,加強對彩票公益金安排的補助資金使用管理。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基本建設設施、設備或者社會公益活動,應標明彩票公益金資助的標識。
  第十六條 殘疾人服務機構等資金使用單位和機構應嚴格按照補助資金的使用範圍和殘聯等部門的要求規範使用資金,遵守財政資金使用管理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各項目資金的補貼範圍及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由省財政廳和省殘聯共同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第六章 績效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 殘疾人事業發展補助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殘聯按要求開展事前績效評估,編制預算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對績效目標跟蹤監控,項目實施後開展績效評價,形成年度績效評價報告;會同財政部門研究制定補助資金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財政部門審核批覆預算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對具體項目績效評價工作進行指導。省財政廳、省殘聯根據工作需要,適時自行或委託第三方進行重點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套用,將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資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十九條 按照政府信息公開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建立補助資金信息公開和補助對象公示機制。市(縣)殘聯負責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具體項目實施方案,嚴格履行申請審批手續。殘聯負責公開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績效自評及績效考評結果、申報指南、補助標準、分配結果、對補助對象的申請、評議、審核以及審核意見等信息;對資助對象實行動態管理;對資助對象實行一人一檔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殘聯應定期或不定期對補助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並自覺接受審計、監察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殘聯和資金使用單位、機構不得擅自擴大支出範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補助資金或從中提取工作經費、發放各類獎金等。對單位和個人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補助資金及其他違法違紀違規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市(縣)財政、殘聯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建立和完善補助資金的具體監管辦法和措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殘聯負責解釋。此前補助資金使用管理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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