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管理辦法

2022年5月7日,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海南省醫療保障局印發《海南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管理辦法》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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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海南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海南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瓊財社規〔2022〕7號
各市縣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醫療保障局:
  為規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殘疾退役軍人醫療保障辦法》《財政部、退役軍人部、醫保局關於修改退役安置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225號)和《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規範轉移支付管理意見的通知》(瓊財預〔2021〕854號)等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省財政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醫療保障局制定本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海南省醫療保障局
2022年5月7日

檔案內容

海南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以下簡稱醫療保障經費)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殘疾退役軍人醫療保障辦法》《財政部、退役軍人部、醫保局關於修改退役安置等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19〕225號)和《海南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規範轉移支付管理意見的通知》(瓊財預〔2021〕85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優撫對象是指按規定享受國家撫恤補助和醫療保障的殘疾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部分參戰退役人員等。
  第三條 醫療保障經費來源包括:各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醫療補助資金、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補助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其他資金。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指導督促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市縣財政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要求制定績效目標並做好績效自評,適時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配合省財政廳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負責建立項目庫,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向省財政廳提供資金分配測算因素、分配建議等相關資料,並對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設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開展績效自評和專項資金信息公開;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省醫保局負責指導市縣醫保部門落實優撫對象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等醫療保障政策,推動優撫對象醫療費用“一站式”結算。
  第七條 市縣財政部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專項資金支出範圍,按照部門職責分別做好項目儲備、資金分配、項目實施、監督檢查、績效管理等工作。市縣醫保部門配合市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落實優撫對象醫療保障政策,做好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金支出範圍
  第八條 醫療保障經費主要用於:
  (一)繳費補助。
  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給予補助。
  (二)醫療費用補助。
  1.對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在規定範圍內的、起付標準以下、最高支付限額以上,以及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給予適當補助;
  2.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按規定報銷醫療費後個人自付醫療費較重的優撫對象給予適當補助;
  3.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等城鄉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優撫對象給予補助;
  4.對所在單位無力支付或者無工作單位的七至十級殘疾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給予補助;
  5.為除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外的優撫對象設立門診賬戶,按個人補助資金年標準的30%撥入其個人門診賬戶,用於平時在醫院門診就醫醫保基金報銷後個人自付醫療費用的開支;
  6.依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的其他醫療費用補助。
  第九條 醫療保障經費用於補助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部分,由統籌地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參保人數和補助標準,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審核後將資金核撥相關單位,由相關單位代其進行申報繳費。
第四章 資金分配與下達
  第十條 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在收到財政部檔案通知後15日內將資金分配建議以書面形式報送至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在收到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報送的資金分配建議後15日內將補助資金正式分解下達至省級部門(單位)和市縣,同時將分配結果抄送財政部海南監管局。提前下達資金,按照當年退役安置補助資金撥付情況預撥下一年度補助資金。待預算年度開始後,按實際情況撥付。
  各市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要制定項目資金的績效目標評價指標。財政部門在下達資金預算時同步下達績效評價指標。
第五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十一條 醫療保障經費納入各級政府預算。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加大醫療保障經費投入力度。
  第十二條 各市縣財政、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制定措施,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有條件的市縣推行醫療補助資金銀行發放。各市縣應當本著方便優撫對象就醫的原則,將優撫對象醫療費用納入醫療服務“一站式”即時結算範圍。
  第十三條 醫療保障經費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與優撫對象補助、城鄉醫療救助等資金混用,不得用於優撫對象生活困難補助、醫療機構補助、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工作經費等支出。
第六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 醫療保障經費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年度執行中,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會同省財政廳指導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財政部門對績效目標實現情況進行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應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市縣做好補助經費績效自評工作。各資金使用單位應於每年2月底前報告上年度補助經費績效評價情況;市(縣)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於每年3月15日前將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後的績效報告報送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財政廳;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會同省財政廳於每年3月底前將區域績效自評結果報送退役軍人部、財政部,並抄送財政部海南監管局。省財政廳和省退役軍人事務廳適時開展醫療保障經費重點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政策調整和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對不按規定報送醫療保障經費績效評價報告的單位,暫緩補助經費的安排和撥付。
  第十五條 各市縣財政、退役軍人事務和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強化醫療保障經費的使用管理,並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機構或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開展補助資金監督檢查工作。
  第十六條 各市縣財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醫療保障經費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市縣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醫療保障局可以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退役軍人事務廳、省醫保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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