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扶助殘疾人實施辦法》是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13年6月3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北藏族自治州扶助殘疾人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海北州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北政〔2013〕34號
- 發布時間:2013年6月3日
概要,內容,
概要
海北州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海北藏族自治州扶助殘疾人實施辦法的通知,北政〔2013〕34號,關於印發海北藏族自治州扶助殘疾人實施辦法的通知,各縣人民政府,青海湖農場,州政府各部門:《海北州藏族自治州扶助殘疾人實施辦法》已經州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海北州人民政府,2013年6月3日。
內容
海北藏族自治州扶助殘疾人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地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青海省殘疾人保障條例》、《青海省扶助殘疾人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北州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扶助工作適用本辦法。
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三條 州、縣人民政府及其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做好扶助殘疾人工作,對本辦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州、縣財政、民政、衛生、教育、農牧、扶貧、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體、廣電、人口計生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積極做好扶助殘疾人工作。公共服務單位認真履行扶助殘疾人的責任和義務。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依照有關規定或人民政府的委託,做好扶助殘疾人工作,向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和公共服務單位提出扶助殘疾人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條 州、縣各類社會福利和慈善組織、殘疾人聯合會依法為扶助殘疾人和殘疾人工作每年至少募集一次資金。
彩票公益金本級留成中提取不低於10%的資金,用於發展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技能培訓、扶貧解困、專項救助、文化體育等工作。
第五條 州內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組織和個人每年至少開展一次為殘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務的扶殘助殘活動。
第二章 社會保障
第六條 州、縣人民政府按照“應保盡保”的原則,對生活確有困難的貧困殘疾人家庭,全部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全額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對已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重度殘疾人在按標施保的基礎上,增發不低於分類施保發放標準50%的救助金。其增發部分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列支。
第七條 州、縣人民政府對城鄉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扶養人無扶養能力的殘疾人,按規定分別納入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或農村五保供養範圍,優先安排進入社會福利機構供養。
對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養範圍、無經濟收入的重度殘疾人,在按有關規定享受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的同時,納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範圍,全額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對已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的重度殘疾人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時,可同時享受重度殘疾人生活補貼。
對流浪乞討的殘疾人,由當地社會救助管理機構予以臨時救助。
第八條 殘疾人及其所在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等社會保險。州、縣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當地財政代為繳納。
對靈活就業的貧困殘疾人(包括殘疾人個體工商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部分由當地財政給予50%的補貼。
第九條 州、縣人民政府民政、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對城鄉貧困殘疾人的住房給予優先安排。
在實施農牧區危房改造項目時,每年按不低於危房改造項目建設任務15%的比例安排住房困難的殘疾人家庭實施改造。
對符合保障性住房條件的城鎮貧困殘疾人家庭,每年按不低於項目建設任務10%的比例為貧困殘疾人安排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免收廉租住房租金、取暖費。其費用由州縣財政予以補助。
因實施城鄉規劃搬遷殘疾人房屋,州、縣人民政府本著方便殘疾人生活的原則妥善安排,並在安置地域、住房樓層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十條 國土資源和稅務等部門對生活困難的農村殘疾人家庭,在規定用地標準以內新建住宅的,減免耕地開墾費、占用稅及宅基地手續費。
第十一條 州、縣人民政府將扶持農村牧區貧困殘疾人發展列入政府扶貧開發工作總體規劃。在組織實施整村推進、異地移民搬遷、轉移就業培訓等扶貧開發工程和落實社會幫扶措施方面,對有勞動能力的殘疾人給予重點扶持。免費對貧困殘疾人開展實用技術和專業技能培訓。未就業殘疾人按規定享受就業技能鑑定費補貼。
第十二條 州、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實施遊牧民定居項目時,每年按不低於該項目建設任務10%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家庭實施項目。項目自籌資金由縣級財政予以補助。
第十三條 各級金融機構對殘疾人康復扶貧貸款提供便利,扶持貧困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加工業和其他適合殘疾人的項目。州、縣人民政府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貼息。
第十四條 州、縣人民政府加大對殘疾人托養工作的資金投入力度,對智力、精神、重度殘疾人托養機構和居家托養服務家庭,在中央和省級財政補貼的基礎上,縣級財政再配套50%的補助資金。
第三章 醫療康復
第十五條 州、縣人民政府將殘疾人康復納入城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內容,健全殘疾人康復服務體系,提高殘疾人基本醫療衛生水平。
州、縣人民政府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民政等部門將殘疾人康復醫療項目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範圍,保障殘疾人的康復需求。免費對0-6周歲殘疾兒童開展搶救性治療和康復工作;免費為貧困殘疾人家庭孕婦和新生兒開展孕期檢查、新生兒疾病篩查;把假肢裝配及康復訓練納入醫保範圍,並在縣以上醫院設立康復訓練室,開展康復訓練、家長培訓等工作;縣級以上衛生部門每年組織開展一次殘疾人預防和腦癱兒童篩查、孤獨症篩查、精神病篩查工作,做到早發現,早治療;縣級以上醫院成立精神病科室,並承擔為精神病人醫治、發放藥品等工作;縣級以上醫院成立低視力驗配科室,並為低視力患者提供助聽驗配等服務工作。
州、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納入低保範圍的殘疾人和未納入低保的重度殘疾人、老殘一體、一戶多殘家庭中的殘疾人列入城鄉醫療救助的重點對象,給予二次救助,其醫療費報銷比例至少達到90%以上。其費用由當地財政從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六條 州、縣人民政府將貧困殘疾人購置基本輔助器具所需補助經費納入公共財政支付範圍,對貧困殘疾人或一戶多殘、一人多殘必須配備的普及型輔助器具實施免費配發。從2013年起州、縣財政按轄區人口人均不低於0.5元的標準將殘疾人康復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並逐年有所增加。
州、縣殘聯對貧困殘疾人個人購置價值2000元以上輔助器具的,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七條 重度殘疾人老殘一體和一戶多殘家庭中的殘疾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免繳參合金,並且享受每年救助240元門診費的優惠政策,到州內各類醫療機構就醫,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和注射費;住院治療的藥費(零差價藥費除外)、診查費、檢查費、檢驗費、麻醉費、手術費、住院床位費減免20%;其他殘疾人到州內各類醫院就診享受“兩免七減”優惠,即免收普通門診掛號費和注射費;住院治療的藥費(零差價藥費除外)、診查費、檢查費、檢驗費、麻醉費、手術費、住院床位費減免10%。
第十八條 未納入城鄉醫療救助範圍的殘疾人因病導致殘疾程度加重或因殘疾致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難的,州、縣民政、殘聯等部門可參照城鄉醫療救助辦法有關規定予以救助。
殘疾職工因病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所在單位及時給予生活補助。
第十九條 殘疾人申請殘疾等級鑑定或辦理殘疾人證時,其鑑定費用納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範圍,貧困和重度殘疾人免收殘疾鑑定費。
第二十條 各類公辦康復機構對接受康復訓練的貧困殘疾人,免收康復訓練費。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指導服務。
各類營利性康復機構減免殘疾人康復訓練費用。
第四章 教育培訓
第二十一條 州、縣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殘疾人教育救助制度,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州、縣財政、發展改革、教育等部門根據教育事業發展需要,不斷改善特殊教育學校辦學條件,在有條件的普通學校增設特殊教育班,並實行寄宿制教學管理,在職業中學開設特殊教育職業科目和醫療康復科目。
第二十二條 州、縣人民政府從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中安排不低於15%的資金,用於殘疾人培訓托養基地、殘疾人職業培訓定點機構和特殊教育學校開展各種殘疾人職業教育與培訓。
第二十三條 輕度殘疾幼兒就近入園(校)接受學前教育。
第二十四條 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人兒童、少年就近就地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異地就學的由流入地人民政府負責安排。
州、縣人民政府將特教教師培訓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培訓總體規劃,落實並適當提高特教教師津貼,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教學單位以社區教育、送教上門等多種形式,對重度肢體殘疾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五條 州、縣人民政府在義務教育階段“兩免一補”的基礎上,實施殘疾兒童、少年學前教育和高中階段免費教育。學前教育所需資金由縣級財政負責解決,高中階段(含職業技術教育)教育所需資金由州級財政負責解決。
學校對貧困殘疾學生在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各類助學機構每年對貧困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家庭的學生給予資助。
州級財政對殘疾學生和貧困殘疾人家庭子女在高中以上學校就讀的按以下標準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給予資助。對高中階段在校生按每年每生1000元標準提供補助;對考取一類本科院校的一次性補助5000元;考取二類本科院校的一次性補助3000元;考取專科院校的一次性補助2000元;考取中等職業學校的一次性補助1500元。
第二十六條 普通高級中學、完全中學、中等職業技術學校、成人教育機構招收符合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在入學、升學等方面,不得歧視殘疾學生。
殘疾考生和在校殘疾學生,免試與本人身體不適宜的體育項目,聽力殘疾學生免試聽力測試。
第五章 勞動就業
第二十七條 州、縣人民政府加強對殘疾人勞動就業工作的統籌規劃,建立殘疾人就業服務體系,保障殘疾人的就業權利。
第二十八條 州、縣人民政府和有關社會組織通過興辦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單位,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州、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每次至少按照不低於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九條 州內各行政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依法按照單位在職職工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和崗位,除國家另有規定或者特殊行業(崗位)外,不得以殘疾為由拒絕招用殘疾人。
第三十條 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按照差額人數,每年繳納一次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用人單位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後,屬於財政撥款的全額行政事業單位由各級財政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足額代為扣繳;地方稅務機關按照屬地徵收原則,負責代征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繳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未按時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單位,從當年10月1日起,按規定加收5‰的滯納金。
第三十一條 財政代扣及地方稅務機關代征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級次繳入州、縣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使用範圍按照國家和省、州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用人單位因以下特殊情況,可申請減繳或者免繳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一)法院已受理並進入法定程式申請破產的企業;
(二)在職職工實發人均工資低於本地區最低工資標準的虧損企業。
第三十三條 機關考錄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凡符合錄用和招聘條件的殘疾人,不得限制報考、錄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用殘疾人。
用人單位依法與殘疾職工簽訂勞動契約或者服務協定,對契約期滿的殘疾職工優先續簽契約。
用人單位無法定理由不得單方解除與殘疾職工的勞動關係。因經營性裁員、改組、改制及其他原因,確需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應當事先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並書面告知當地殘疾人聯合會。
第三十四條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殘疾職工和以靈活就業身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殘疾人,在達到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繳費年限滿15年,經州、縣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由本人申請,報州、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後,辦理提前退休手續。
第三十五條 州、縣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部門通過減免稅費、補貼經費等措施,扶持創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和其他福利性機構。
第三十六條 州、縣工商、城管、衛生監督、文化、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對申請從事個體經營的殘疾人,減免下列費稅:
(一)免除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按有關規定免徵、減征殘疾人個人就業的營業稅、增值稅和所得稅。
第三十七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設定殘疾人服務視窗和服務項目,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信息、諮詢、職業介紹和就業、失業登記等就業服務。服務機構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培訓、職業推介、檔案託管等服務。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免收殘疾人培訓證書工本費和職業技能鑑定費。
第三十八條 納入低保的殘疾人實現就業取得穩定收入的,在一年內繼續享受原有低保金。
第六章 文化體育
第三十九條 州、縣各類新聞媒體無償刊登播發扶殘助殘的公益廣告,積極營造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的良好社會氛圍。州、縣電視台逐步配播手語節目,影視作品和公共電視節目要加配字幕。
逐步推廣公共服務行業人員學習和使用基本手語。
第四十條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免費進入公共文化、體育、旅遊、風景區等場所。重度肢體殘疾人、盲人、智力殘疾人,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以上公共場所。
前款規定的場所,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纜車、遊園車等交通工具,對殘疾人減半收費。
第四十一條 殘疾人參加文藝演出、體育比賽及職業技能競賽期間,所在單位給予支持並保證其享受在崗時的工資、獎金、福利等待遇。農村牧區殘疾人和無固定工作的殘疾人參加上述活動的,組織單位給予交通費和誤工補貼。
在省級、國家或國際重大體育、職業技能比賽和文藝演出中獲得名次的殘疾人組織或個人,當地政府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四十二條 州、縣公共圖書館都要設立盲人圖書室和閱覽室,增加盲文和盲人有聲讀物的種類和數量,為盲人借閱提供便利條件。
第七章 組織聯絡
第四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機構健全、隊伍穩定實幹、服務功能完善要求,加強縣、鄉(鎮)殘聯、村(社區)殘疾人協會規範化建設,實現基層殘聯有人幹事、有辦公場所、有服務載體、有聯繫網路。
第四十四條 鄉(鎮)殘聯專職工作人員和村(社區)殘協專職委員列入政府公益性崗位,享受崗位補貼,工作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
鄉鎮殘聯工作經費每年不少於10000元,村(社區)殘協工作經費,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每年不少於2000元,人口在3000元以下的每年不少於1000元。
鄉(鎮)殘聯專職工作人員、社區殘協專職委員都要按當地公益性崗位人員工資標準發給工作補貼,並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村殘協專職委員報酬,在原有1000元的基礎上再提高2000元。
第四十五條 州、縣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視殘疾人工作,將殘疾人事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為民辦實事工程,要將殘疾人工作列入地區、部門綜合工作考核內容。
第四十六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要認真實施“陽光志願助殘”行動,組建志願者隊伍,確立幫扶關係,為有需求的殘疾人提供志願服務,逐步建立鄉鎮、村(社區)助殘志願者聯絡站,壯大志願者隊伍。
第四十七條 各級殘疾人聯合人會要每年組織力量對轄區內殘疾人進行一次全面摸底調查和殘疾人狀況監測工作,做好殘疾人基本情況建檔立卡工作,做到人有證、村有冊、鄉有簿、縣有微機檔案。
第四十八條 州、縣人民政府將殘疾狀況調查摸底和監測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其中州本級2萬元、縣級5萬元。
第八章 其他扶助
第四十九條 公共場所及公共服務單位嚴格按照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設立無障礙設施,開設無障礙視窗和通道,設定明顯標識,公示相關服務內容,為殘疾人創造無障礙環境,提供優先服務。
納入貧困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規劃項目中的殘疾人家庭,由縣級財政在項目資金的基礎上每戶再給予30%的補助資金。
第五十條 公共服務單位對需要安裝有線電視、電灶、天燃氣、水錶、電錶、住宅電話和開通網際網路等的貧困殘疾人家庭,凡申請安裝地點與戶籍所在地一致的,免繳初裝費。
第五十一條 城市公共運輸工具設立殘疾人專用座位。盲人和重度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乘坐市內公共運輸工具以及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在本州行政區域內乘坐在州內營運的長途公共客運車輛,半價收取車費,並免費攜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
公共停車場設定殘疾人專用停車泊位,免收殘疾人的專用車輛停放費。
第五十二條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殘疾人提供優質、便捷的法律服務。
司法鑑定機構為殘疾人鑑定免費提供司法鑑定。
涉及殘疾人申請追索贍養費、撫養費、勞動報酬、工傷賠償、撫恤金和辦理公證等法律事務的,法律服務機構應予優先受理,並減免相關法律服務費用。需要盲文、手語翻譯的,殘聯和相關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服務。
第五十三條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殘疾人聯合會或有關部門投訴。殘疾人聯合會依法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有權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有關部門或單位要及時予以答覆。
州、縣人民政府將殘疾人維權經費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其中州本級每年2萬元,縣級每年1萬元。並視州、縣財力逐年加大投入力度。
第五十四條 建立領導幹部結對幫扶重度困難殘疾戶制度,州縣黨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省駐地單位領導幹部,每人結對一名重度困難殘疾戶,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幫扶活動。
第五十五條 州、縣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機構要積極探索扶殘助殘的長效機制,建立對扶殘助殘先進單位和個人進行獎勵機制,倡導扶殘助殘的良好社會風尚,激勵全社會共同關愛和支持殘疾人事業。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州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有效期自2013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