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鄉社區服務設施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海南省城鄉社區服務設施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是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民政廳於2017年1月9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城鄉社區服務設施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1月9日
  • 實施時間:2017年1月9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財政廳、海南省民政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民政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城鄉社區服務設施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財政局、民政局,洋浦財政局,洋浦社會發展局:
為加強城鄉社區服務設施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制定了《海南省城鄉社區服務設施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海南省財政廳 海南省民政廳  
2017年1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城鄉社區服務設施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我省城鄉社區服務設施建設工作,加強城鄉社區服務設施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推進農村社區建設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5〕30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10〕27號)和《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瓊辦發〔2012〕3號)檔案精神,結合全省城鄉社區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社區服務設施是政府在街道(鄉鎮)和村(居)民委員會以及村(居)民小組設立的、為廣大居民民眾公共生活和社會治理提供服務的綜合性服務場所。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鄉社區服務設施建設項目專項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用於城鄉社區服務設施建設的專項資金。資金來源為一般預算安排資金、福利彩票公益金。
第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遵循“整合資金、統籌安排、重點使用”的原則,鼓勵和支持各地多渠道籌措資金,加快推進城鄉社區服務設施建設。
第五條  省和市縣有關部門按照以下職責分工做好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工作。
(一)省財政廳負責全省城鄉社區服務設施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省民政廳負責擬定資金分配方案,組織項目申報,審核匯總項目計畫,指導和監督檢查項目實施。
(三)市縣財政部門負責本市縣城鄉社區服務設施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的撥付、管理和監督檢查。
(四)市縣民政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實施和管理,規範使用項目資金。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用於城鄉社區服務設施的新建、改擴建、更新修繕及設備購置支出。新建、改擴建項目,由省財政安排建設項目資金,項目所在市縣可根據實際需要配套相應資金;列入中央項目的,省級財政補助按發改部門下達的中央預算內投資計畫配套。
第七條  專項資金申報應符合項目編報管理有關規定,完成項目前期報建審批或項目實施方案審批。每年10月底前,由市縣民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向省民政廳申報次年項目建設資金。省民政廳審核、匯總項目申報,按項目輕重緩急制定年度項目計畫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核定項目計畫,結合財力情況將項目建設資金列入次年財政預算。各市縣申報材料主要包括:
(一)市(縣)民政、財政部門申請省級城鄉社區服務設施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的請示;
(二)城鄉社區服務設施建設項目的建議書,必須明確項目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資金來源、項目地點,以及項目的開竣工時間等有關事項;
(三)基建工程項目應提供發改委的立項、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與概算批文或項目實施方案批文;改、擴建及修繕項目同時要提供維修及改造方案、預算;
(四)上級有關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城鄉社區服務設施建設應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批准發布<城市社區服務站建設標準>的通知》(建標〔2014〕72號)有關標準以及中央和我省關於城鄉社區建設的檔案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合理規劃建設。
第九條  城鄉社區服務設施建設項目專項資金撥付應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和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各市縣要切實加強專項資金的管理,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對弄虛作假、截留、挪用和擠占項目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條  省財政、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考評,並將考評結果作為下一年度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各市縣財政、民政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快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進度。項目執行和資金支出進度較慢的市縣,省民政廳應責令市縣民政局進行整改,整改無效的,省財政廳可按有關規定將資金收回。
第十二條  城鄉社區服務設施建設項目專項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和管理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對可以公開的事項應主動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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