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場所建設保障辦法

《海口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場所建設保障辦法》經2014年10月30日海口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6日海南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1次會議批准,2014年11月28日海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公布。該《辦法》共23條,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口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場所建設保障辦法
  • 公布機關: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類別:地方法規
  • 通過時間:2014年10月30
  • 批准時間:2014年11月26日
  • 公布時間:2014年11月28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月1日
公告,批准決定,辦法,辦法的說明,審議意見的報告,審議結果的報告,

公告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27號
海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的《海口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場所建設保障辦法》,已由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於2014年11月26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28日

批准決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海口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場所建設保障辦法》的決定
(2014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
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決定:批准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審的《海口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場所建設保障辦法》,由海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辦法

海口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場所建設保障辦法
(2014年10月30日海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4次會議通過,2014年11月26日海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批准,2014年11月28日海口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7號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障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區居委會) 服務場所建設,最佳化社區居委會工作環境,提高社區居委會公共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主城區範圍內的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建設保障工作適用本辦法。
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包括社區居委會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用房。
第三條 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建設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綜合保障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建設保障工作的領導,根據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建設布局,將其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分步實施。
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由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市、區人民政府出資建設或者購買、租賃的,所需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建設保障工作聯繫協調機制,及時研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監督本市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建設保障工作。區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統籌、協調、監督本轄區內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建設保障工作。
規劃、土地、住建、發改、財政、國資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建設保障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管理、使用及維護工作。
第六條 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建設保障,應當納入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社區發展相關規劃。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土地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管理、服務要求,編制本市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的監督。
經批准的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因城市建設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七條 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按照每一百戶不低於三十平方米的標準建設。總戶數低於一千戶的,建築面積不少於三百平方米;總戶數超過四千戶的,建築面積不超過一千二百平方米。國家、海南省對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建設標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設定應當方便居民辦事和生活。
第八條 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的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尚未建設或者建築面積達不到標準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轄區內閒置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產優先安排給社區居委會作為服務場所使用;轄區內沒有閒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產或者不能滿足需要的,通過下列途徑逐步解決:
(一)社區內用地現狀具備建設條件的,由區人民政府組織新建、改建或者擴建;
(二)社區內用地現狀不具備建設條件的,由區人民政府通過購買、置換、調劑、租賃等方式解決。
由村民委員會改為社區居委會的,其服務場所的建設保障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九條 因棚戶區改造需要拆除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應當在改造規劃中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標準安排就地配建。徵收後的補償經費不能滿足配建需要的,由區人民政府在該棚戶區改造項目資金中安排相應的建設資金。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需要設立社區居委會的,其服務場所採取相應措施逐步解決:
(一)屬單位型社區的,由單位按照標準解決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單位特別困難的,市、區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二)屬從國有企業剝離出來或者因國有企業改制等原因移交地方管理的社區,服務對象主要仍為原企業職工和家屬的,由企業解決或者由企業在移交地方管理時一次性按照標準解決相應的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企業特別困難的,市、區人民政府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租用、借用房屋作為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其房屋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產的,原租、借單位應當繼續予以優先租、借,並優惠或者免收租金;屬國有企業的,在同等條件下應當繼續予以優先租用。
第十二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配建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建設用地(包括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用地),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提供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配建要求;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建設作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條件,並依法予以公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時,應當將規劃條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中,應當按照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與開發項目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交付使用的原則,明確約定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建築面積、建設成本、投資主體和開發時序等內容,其中獨立用地的應當明確在首期開發建設時同時實施。
第十三條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約定配建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要求和本辦法第七條的標準,將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建設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
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配套建設指標對建設單位的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配置標準和要求的不予批准。
第十四條 規划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核實手續時,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要求配建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建設項目不予出具建設工程規劃核實證明,並向建設單位發出整改通知書,責令限期整改。未經規劃核實或者未通過規劃核實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對建設單位擅自縮減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配建項目及規模、擅自調整項目位置,或者不按照規定時序進行建設等行為進行監管、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住建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加強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對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進行監督,並按照規定受理竣工驗收備案。
第十六條 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要求配建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其建設資金來源、產權歸屬和管理使用方式等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明確規定,並採取相應的鼓勵措施,扶持建設單位配建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
鼓勵單位、個人捐贈財產或者採取其他方式資助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建設。
第十七條 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建設保障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將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建設保障有關情況向市人民政府報告,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通報。
市規劃、土地、住建、發改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建設保障有關的規劃、建設計畫、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竣工驗收合格證明等檔案抄送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管理。政府出資建設或者購買的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未經區人民政府批准不得用於經營、出租、轉讓、抵押或者挪作他用,不得改變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使用性質。
第十九條 市、區民政、規劃、土地、住建、發改、財政和國資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建設保障職責的,由市、區人民政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違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關於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建設義務約定的,依法追究違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市主城區以外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建設保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具體套用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的說明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現就《海口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場所建設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法規的必要性
社區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含工作、服務用房)是和諧社區建設工作的基礎,是社區居民議事、解決社區矛盾、開展社區組織活動、服務居民的重要場所。加快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建設,對於強化為民服務、加強和創新社區管理,提高和諧社區建設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中共海口市委《關於改革和創新城市社區管理體制的決定》和市委、市政府《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的規定,我市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應按照不少於300平方米的標準建設。但目前,在我市164 個(不含桂林洋經濟開發區12 個)社區居委會中,其服務場所達到最低300平方米標準的社區居委會只有28 個,僅占總數的17%。全市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需增加用房面積31417 平方米。為貫徹市委《關於改革和創新城市社區管理體制的決定》精神,以立法推動社區管理體制的改革與創新,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動員、引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確保2020 年全市社區居委會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用房能夠滿足社區基本服務需求,提高社區管理和公共服務水平,有必要制定本法規。
二、制定本法規的主要依據和辦法起草與審議的主要過程
(一)制定本法規的主要依據。制定本《辦法》依據的法律法規和參考的政策檔案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海南省城鄉規劃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住建部《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中共海南省委辦公廳、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中共海口市委《關於改革和創新城市社區管理體制的決定》和中共海口市委辦公廳、海口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等檔案。
(二)《辦法》制定與審議的主要過程。根據海口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計畫,市民政局組織成立了起草小組,組織有關人員在本市開展立法調研活動和考察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管理情況,並赴西安、成都進行了學習考察。2013年6月,起草小組在借鑑外省城市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建設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海口實際,起草了法規初稿。8月,市民政局分別徵求了市直機關各部門、各區人民政府的意見,進一步修改後形成《辦法》草案提請2014年1月17日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4年3月28日召開的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的議案進行了第一次審議。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和常委會法工委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實地調研等形式廣泛徵求各部門、各單位、專家和社會各界的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2014年10月30日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第二次審議後表決通過了《辦法》。
三、法規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關於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建設主體及經費保障。堅持政府主導,是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委會建設工作的基本原則之一。為了充分發揮各級政府在設施建設、財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導作用,《辦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的有關規定,作出如下規範:一是要求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建設工作的領導,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二是明確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建設主體,規定“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由市、區人民政府統籌解決”;三是對市、區人民政府出資建設或者購買、租賃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經費保障作出規定。(第四條)
(二)關於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專項規劃。為在空間布局、土地利用等方面合理、有效地對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建設進行綜合部署和統籌安排,《辦法》作出如下規範:一是明確將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建設保障納入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社區發展相關規劃;二是要求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土地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城市管理、服務要求,編制本市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專項規劃;三是規定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並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的監督。四是規定經批准的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第六條)
(三)關於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建設標準。隨著社區居委會承擔的社會管理事務日趨繁重,社區居委會的工作和服務用房嚴重不足問題日益凸顯。為了保障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能夠有效滿足居民民眾的基本服務需求,《辦法》一是要求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要按照每一百戶不低於三十平方米的標準建設,並對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建設標準設定了上、下限;二是規定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設定應當以方便居民辦事和生活為原則。(第七條)
(四)關於老城區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建設保障。當前,我市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不達標的情況在老城區普遍存在,且“新建無地”、“配建無項目”的問題非常突出,迫切需要立法予以保障。因此,《辦法》一是要求對老城區或者已建成居住小區的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尚未建設或者建築面積達不到標準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轄區內閒置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產優先安排給社區居委會作為服務場所使用;二是規定對轄區內沒有閒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房產或者不能滿足需要的,要分別採取調劑、建設、購買或者租賃等方式逐步解決;三是明確“由村民委員會改為社區居委會的,其服務場所的建設保障”適用老城區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建設保障的規定;四是對因棚戶區改造被拆除的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建設及資金保障作出規定。(第八條、第九條)
(五)關於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配建保障。根據《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規定,社區服務設施屬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是居住區配套公建項目之一。為使新建住宅區的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有效、合理配置,《辦法》一是規定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配建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建設用地(包括棚戶區改造項目建設用地),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提供用地規劃條件時,應當明確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配建要求,市土地部門在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時,應當將規劃條件納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契約;二是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的要求和本辦法第七條的標準,將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建設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三是規定規劃、住建等部門在建設項目規劃核實、竣工驗收等環節對建設單位配建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活動進行監管;四是要求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配建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的建設資金來源、產權歸屬和管理使用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並採取相應的鼓勵措施,扶持建設單位配建社區居委會服務場所。(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
《辦法》及以上說明是否妥當,請予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根據《海南省制定與批准地方性法規條例》的規定,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11月19日上午召開會議,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報請審查批准的《海口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場所建設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合法性進行了審查。省人大常委會內務司法工作委員會、省法制辦和海口市人大常委會等單位的負責同志列席會議。現將審查情況報告如下:
今年(2014年)以來,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多次提前介入《辦法》的起草和修改論證工作,並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大多已被海口市人大常委會採納。法制委員會認為,為了提高社區居委會公共服務水平,最佳化社區居委會工作環境,海口市人大常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央、國務院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辦法》是非常必要的。《辦法》沒有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內容。根據立法法第六十三條“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應當對其合法性進行審查,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的,應當在四個月內予以批准”的規定,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
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1月25日上午對海口市人大常委會報請審查批准的《海口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場所建設保障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分組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提高社區居委會公共服務水平,最佳化社區居委會工作環境,海口市人大常委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和中央、國務院政策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辦法》是非常必要的。同時認為,《辦法》沒有與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內容,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批准。
法制委員會於當天下午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提出了《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海口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場所建設保障辦法>的決定(草案)》,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批准決定草案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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