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促消費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海南省促消費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是海南省商務廳、海南省財政廳於2017年5月23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促消費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時間:2017年5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7年5月23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商務廳、海南省財政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

印發通知

關於印發海南省促消費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瓊商運〔2017〕196號
各市、縣、自治縣商務主管部門,洋浦經濟開發區經濟發展局,有關企業:
現將《海南省促消費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若有意見或建議請及時反饋省商務廳市場運行和消費促進處或省財政廳企業處。
海南省商務廳 海南省財政廳
2017年5月23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促消費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商務部、省政府鼓勵消費的各項政策措施,規範促消費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以促進我省內貿流通領域消費增長,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促消費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是指省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搭建公共性促消費活動平台,引導我省商貿流通企業面向國內消費市場開展促消費活動,以促進我省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增長的經常性項目資金。
第三條項目資金由省商務廳和省財政廳按各自職責共同管理。
省商務廳負責編報年度資金預算,提出年度資金具體使用安排,做好資金的跟蹤監管和績效評價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項目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會同省商務廳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四條項目資金的使用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專款專用,注重實效,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支持範圍。主要支持省商務廳組織開展的下列促消費活動:
(一)為促進我省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增長而組織開展的系列促消費宣傳推廣活動。主要對促消費活動期間的戶外廣告、報紙、廣播、電視、網路和移動通訊等媒體宣傳推廣費,以及系列促消費現場活動的策劃布置、場地租賃、勞務費、後勤保障等費用予以支持。
(二)在我省舉辦的海南產品、免稅商品採購、展銷和推介等促消費活動。主要對採購、展銷、推介活動的會務組織、媒體宣傳、場地租賃、公共布展、採購商食宿等費用予以支持。
(三)為宣傳推廣本省產品、品牌,擴大我省實物型商品網路銷售,在網際網路上開展的公共性宣傳推廣活動。主要對省商務廳依託國內知名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開設運營的本省產品銷售專區、特色館等,根據活動定位的目標市場投放所產生的行銷推廣和營運等費用予以支持。
(四)組織本省企業到省外參加以訂購、展銷、推介會為主的促消費活動。主要對訂購、展銷、推介會等促消費活動的場地租賃、展位費等費用予以支持。
(五)為增加品質商品供給而組織開展的“老字號”等產品評選、宣傳推廣等活動。主要對我省“老字號”等產品評選、宣傳推廣活動的策劃布置、場地租賃、勞務費、宣傳推廣費和後勤保障等費用予以支持。
(六)商務部、省政府有要求的其它促消費活動。
第六條項目資金主要採用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組織實施。
第七條支持標準。
(一)採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組織實施的促消費活動費用按照政府採購契約確定的金額予以支持。
(二)組織到省外參加以訂購、展銷、推介會為主的促消費活動展位費、場地租賃費,按展會承辦方公布的展位費、場地租賃費標準支付。
(三)商務部、省政府有要求的其它促消費活動的支持方式和標準,由省商務廳與省財政廳會商確定。
第八條項目資金下達後,省商務廳向省財政廳提出撥款申請,省財政廳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撥付程式。
第九條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實施的活動項目費用,由省商務廳根據政府採購契約將資金撥付給項目中標企業。
第十條省商務廳組織到省外參加訂購、展銷、推介會的展位費、場地租賃費,由省商務廳根據參展契約直接撥付給展會承辦方。
第十一條省商務廳要做好年度促消費活動與項目資金預算的有機銜接,當年11月份以後開展的促消費活動費用,可以在下一年度項目資金預算中安排支付。
第十二條省商務廳、省財政廳要加強對項目資金使用的審核和監督檢查。省商務廳要對年度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總結、評估,為編制下一年度資金預算提供依據。
第十三條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嚴禁私自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省商務廳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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