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實施辦法

《海南省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實施辦法》是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6年8月29日印發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海南省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實施辦法
  • 頒布時間:2016年8月29日
  • 發布單位: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通知,辦法全文,內容解度,

印發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海南省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實施辦法的通知
瓊府辦〔2016〕214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有關單位:
《海南省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8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辦法全文

海南省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推進房地產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建立購租並舉的住房制度,拉動住房消費,改善城鎮居民住房條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39號)、《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房地產中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意見》(建房〔2016〕168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圍繞國際旅遊島建設目標,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以建立購租並舉的住房制度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場配置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賃體系。以解決制約住房租賃市場發展的突出問題為導向,有效增加市場供應,滿足居民多樣化、多元化的住房租賃需求,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住房租賃市場持續健康發展。
(二)發展目標。
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應主體多元、經營服務規範、租賃關係穩定的住房租賃市場體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續的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體系;基本形成市場規則明晰、政府監管有力、權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賃管理制度,推動實現城鎮居民特別是新市民住有所居的目標。鼓勵各市縣根據當地經濟社會和房地產市場發展情況,充分發揮自主性和創造性,科學確定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具體目標、重點和政策措施。
二、培育市場供應主體
(三)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住房租賃業務。
各市縣要積極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傳統的開發銷售向租售並舉模式轉變,支持房地產開發企業拓展業務範圍,利用已建成商品房或新建商品房開展租賃業務;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庫存商品房;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住房租賃企業合作,發展租賃地產。
(四)發展住房租賃企業。
充分發揮市場作用,鼓勵各類投資者註冊成立住房租賃企業,形成住房租賃企業、中介機構、物業服務企業等多元化的市場參與主體,提供專業、規範的租賃服務。住房租賃企業可按相關規定享受生活性服務業的各項支持政策。鼓勵住房租賃企業利用網際網路和信息化技術開展租賃經營,實現線上線下互動發展,提升服務質量和效率。
(五)規範住房租賃中介機構。
充分發揮中介機構作用,提供規範的居間服務。鼓勵中介機構開展租賃業務,完善服務標準,倡導誠信服務,提高中介服務質量和從業人員素質,促進中介機構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交易。
(六)支持和規範個人出租住房。
各市縣要研究落實鼓勵個人出租住房的優惠政策,鼓勵個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規範個人出租住房行為,支持個人委託住房租賃企業和中介機構出租住房。
(七)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參與住房租賃活動。
充分發揮物業服務企業在保障當事人權益、維護秩序、保障安全、提供住房租賃相關信息方面的作用。物業服務企業應支持住房租賃信息採集和租賃服務管理工作。對合法改造房屋用於出租的,應提供相應的便利。對違規裝修、違規群租等行為,應及時制止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三、增加租賃住房供應
(八)允許改建房屋用於租賃。
允許將商業用房等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積率不變,土地用途調整為居住用地,調整後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應當按照居民標準執行。允許將現有住房按照國家和地方的住宅設計規範改造後出租,改造中不得改變原有防火分區、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設施,必須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
(九)盤活非住宅存量。
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出台符合本地實際的支持政策,積極盤活閒置的商業用房、辦公樓、寫字樓、工業廠房、企業庫房、物流設施等資源用於出租,為各類創業者、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提供低成本辦公經營場所。
四、鼓勵住房租賃消費
(十)完善住房租賃支持政策。
各市縣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賃消費的優惠政策措施,引導城鎮居民特別是新市民通過租房解決居住問題,促進住房梯度消費。落實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政策,簡化辦理手續。非本地戶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證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申領居住證,享受義務教育、醫療等國家規定的基本公共服務。
(十一)明確各方權利義務。
出租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契約約定履行義務,保證住房和室內設施符合要求。住房租賃契約期限內,出租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解除契約,不得單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隨意剋扣押金;承租人應當按照契約約定使用住房和室內設施,並按時繳納租金。
五、完善公共租賃住房
(十二)推進公租房貨幣化。
轉變公租房保障方式,實物保障與租賃補貼並舉。支持公租房保障對象通過市場租房,政府對符合條件的家庭給予租賃補貼。完善租賃補貼制度,結合市場租金水平和保障對象實際情況,合理確定租賃補貼標準。
(十三)提高公租房運營保障能力。
鼓勵各市縣採取購買服務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將現有政府投資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專業化、社會化企業運營管理,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在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以及新就業大學生和醫生、教師等專業技術人員,凡符合當地城鎮居民公租房準入條件的,應納入公租房保障範圍,具體準入條件和補貼標準由各市縣政府制定。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給予稅收優惠。
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機構和個人,按相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落實營改增關於住房租賃的有關政策,對個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個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對中介機構提供住房租賃經紀代理服務,適用6%的增值稅稅率;對一般納稅人出租在實施營改增試點前取得的不動產,允許選擇適用簡易計稅辦法,按照5%的徵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個人出租住房所得,減半徵收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結合個人所得稅改革,按國家規定扣除相關費用。
(十五)提供金融支持。
鼓勵金融機構按照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向住房租賃企業提供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住房租賃企業發行債券、不動產證券化產品。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竣工庫存商品住房用於出租經營的,金融機構可給予流動資金貸款或房地產開發貸款展期支持。鼓勵保險公司創新產品服務,針對租賃人員集中的公租房小區、商業小區、個人私宅,開發費用低廉、投保簡便、保障豐富的保險產品,為住房租賃企業和私宅業主提供保險風險保障。金融機構不得與未在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的中介機構合作提供金融服務。
七、加強租賃市場監管
(十六)落實各方責任。
各市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住房租賃市場管理負總責,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實施辦法,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加強住房租賃管理機構建設,充實人員力量,保障工作經費,確保各項工作有序推進。全省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明確職責分工,加強溝通和信息資源共享,形成監管合力。
房產(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住房租賃市場監督管理和中介機構、中介服務的行業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賃當事人的戶籍管理,同時要加強住房租賃當事人居住登記管理,督促指導街道辦、居民(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以及其他管理單位排查各種安全隱患。
工商部門負責對中介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查處利用出租住房進行無照經營等違法經營行為。
人民防空部門負責人防工程租賃的監督管理。
衛生和計畫生育、稅務、國家安全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的管理工作。
街道辦、居民(村民)委員會要充分發揮基層組織作用,設立住房租賃管理服務站,推行“格線化”住房租賃管理服務體系,實現住房租賃管理服務全覆蓋、無死角。
(十七)完善租賃管理制度。
各市縣政府要加快建立住房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台,推行住房租賃契約網上籤約和落實契約登記備案制度。房產(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將住房租賃契約網簽和備案信息及時反饋給公安、國家安全、工商等部門,並實現信息共享。公安部門要積極參與當地政府住房租賃信息服務與監管平台的建設工作,提供相關信息需求。住房租賃當事人經登記備案取得的住房租賃登記備案證,可作為承租人合法穩定住所(生產經營場所)的證明,用於辦理居住證和工商註冊登記。
同時,各市縣政府要實施出租房屋信息化管理,免費登記出租和求租信息,為個人出租承租及中介機構提供信息發布服務。要規範住房租賃行為,制定出租住房標準,積極引導出租住房最低人均居住面積不低於當地城鎮人均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省住房城鄉建設、工商部門可根據住房租賃管理工作的需要,制定住房租賃契約示範文本,並推廣使用。
(十八)加強行業管理。
充分發揮中介行業協會作用,加強住房租賃企業、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行業自律管理。中介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當按規定到市縣房產(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各市縣房產(住房城鄉建設)、通信、工商部門要建立聯動機制,定期交換中介機構工商登記和備案信息,並在政府網站等媒體上公示備案、未備案的中介機構名單,提醒民眾防範交易風險,審慎選擇中介機構。各市縣房產(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價格、通信、金融、稅務、工商等部門加快建設房地產中介行業信用管理平台,並納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嚴肅查處中介機構發布虛假信息、挪用占用租賃押金、違規租賃、“黑中介”等行為,對嚴重失信主體實施聯合懲戒。支持實力強、信譽好的中介機構擴大服務規模、創新經營方式,活躍住房租賃市場。
(十九)加強組織領導和輿論引導。
各市縣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重要意義,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做好宣傳引導,營造有利於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的良好輿論氛圍。
(二十)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內容解度

為有效增加市場供應,滿足居民多樣化、多元化的住房租賃需求,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6年8月29日出台《海南省加快培育和發展住房租賃市場實施辦法》,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開展住房租賃業務,對租賃方進行稅收優惠,多舉措發展住房租賃市場。
《辦法》要求,從培育市場供應主體入手,要求市縣政府積極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從傳統的開發銷售向租售並舉模式轉變,利用已建成商品房或新建商品房開展租賃業務;鼓勵房地產開發企業出租庫存商品房;引導房地產開發企業與住房租賃企業合作,發展租賃地產。
我省還將鼓勵各類投資者註冊成立住房租賃企業,形成住房租賃企業、中介機構、物業服務企業等多元化的市場參與主體,提供專業、規範的租賃服務。各市縣要研究落實鼓勵個人出租住房的優惠政策,鼓勵個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規範個人出租住房行為,支持個人委託住房租賃企業和中介機構出租住房。
同時,允許將商業用房等按規定改建為租賃住房,允許將現有住房按照國家和地方的住宅設計規範改造後出租,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出台符合本地實際的支持政策,積極盤活閒置的商業用房、辦公樓、寫字樓、工業廠房、企業庫房、物流設施等資源用於出租,為各類創業者、中小企業、個體工商戶提供低成本辦公經營場所。
《辦法》還規定,依法登記備案的住房租賃企業、機構和個人,按相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落實營改增關於住房租賃的有關政策,對個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徵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對個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規定享受免徵增值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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