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是山東省政府2020年發布的檔案,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0年1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0年3月1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政府
內容解讀,辦法發布,辦法全文,徵求意見,

內容解讀

《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共27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強化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針對當前工作中存在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難以落實、地下空間資源難以得到合理利用的問題,《辦法》明確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的編製程序,並規定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城市詳細規劃中具體落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
(二)完善了防空地下室建設標準
為解決防空地下室建設標準不統一、難操作的問題,我省借鑑浙江、江蘇、福建等省份以及濟南市改革經驗,按照2003年國家四部委印發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2003〕國人防辦字第18號)精神制定並細化了新的標準。在對2017年全省人防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數據進行統計分析的基礎上,經專家評審會論證,《辦法》規定:我省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按照工程建設項目規劃批准的地面建築總面積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並明確國家一、二、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修建比例依次為不低於9%、8%、7%,縣城為不低於6%。新標準與原標準相比,國家人防重點城市建設比例與之前基本持平、縣城有一定降低。新標準兼顧合法與合理、公平與效率,計算簡捷,便於操作,減少了人防部門在執法中的隨意裁量問題。
(三)對工程竣工驗收和備案進行流程再造
目前,由於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制度不健全、工作流程設計不合理,致使工作中存在著防空地下室竣工驗收把控不嚴、部分工程項目未經驗收即投入使用的情形,針對這一問題,《辦法》規定:對房屋建築工程與其所屬的防空地下室實行聯合測繪、聯合驗收,經驗收合格的,人防主管部門出具認可檔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備案。防空地下室經驗收達不到防護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防護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並按照普通地下室組織竣工驗收。

辦法發布

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已經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龔正
2020年1月23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和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的規劃、建設、維護、使用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防空工程,包括單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
本辦法所稱單建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
本辦法所稱防空地下室,是指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人民防空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屬於國防工程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建設。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和開發利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稅費優惠、減免等政策。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部門應當會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城市詳細規劃中具體落實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
第八條 單建人防工程建設項目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申請開工報告。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會同有關部門對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築項目實行同步並聯審批,限時辦結。
前款所稱民用建築,是指居住建築、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商業、服務業、教育、衛生等其他公共建築。
第十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國家一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不低於工程建設項目規劃批准的地面建築物總面積9%的標準建設;
(二)國家二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按照不低於工程建設項目規劃批准的地面建築物總面積8%的標準建設;
(三)國家三類人民防空重點城市和不設區的市,按照不低於工程建設項目規劃批准的地面建築物總面積7%的標準建設;
(四)縣城按照不低於工程建設項目規劃批准的地面建築物總面積6%的標準建設。
新建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的防護類別、抗力等級和戰時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確定。
第十一條 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醫療救護工程、核生化監測工程和防空專業隊工程。
建設單位修建醫療救護工程或者核生化監測工程的,按照該工程的建築面積乘以2,計入項目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修建防空專業隊工程的,按照該工程的建築面積乘以1.5,計入項目應建防空地下室建築面積。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築因地質、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建設單位可以不修建,但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除國家規定的減免項目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批准減免易地建設費。
第十三條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城市捷運、隧道等地下交通幹線和交通綜合樞紐建設,應當符合人民防空防護規範標準。
除單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綜合管廊外,其他獨立開發的地下空間項目應當按照不低於地下總建築面積20%的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單建人防工程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和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將工程技術服務和輔助性事項委託給具備相應條件的企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承擔。
第十六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和施工圖審查、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等,應當依法承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質量、安全責任。
第十七條 單建人防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竣工驗收。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對房屋建築工程與其所屬的防空地下室實行聯合測繪、聯合驗收,經驗收合格的,人防主管部門出具認可檔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依法辦理項目竣工驗收備案。防空地下室經驗收達不到防護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進行整改;整改後仍不符合防護標準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並按照普通地下室組織竣工驗收。
防空地下室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人防標牌。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建立人民防空工程檔案,並在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30日內,向工程所在地城建檔案館和縣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移交工程檔案。
第十九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督促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建立健全相應的維護管理制度,保持人民防空工程的防護效能,符合平戰轉換要求。
第二十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實行誰所有、誰維護,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具體維護管理責任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投資修建的尚未開發利用的專項人防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維護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二)有關部門、單位修建的醫療救護和專業隊伍掩蔽等專項人防工程,由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並承擔維護費用;
(三)民用建築防空地下室,由建設單位負責維護管理並承擔維護費用;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使用人就維護管理責任和維護費用等有契約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人民防空工程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使用人,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
(一)結構及構件完好,工程無滲漏,構配件無鏽蝕、破損等現象;
(二)通風與空調、給排水、電氣、通信、消防等系統運行正常;
(三)防護設備和設施性能良好,消防、防水、防汛等設備和設施安全可靠;
(四)室內空氣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地方標準;
(五)進出道路通暢,孔口偽裝和地面附屬設施完好。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對人民防空工程的開發利用。
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人,應當與人民防空工程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簽訂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責任書,明確安全使用和維護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應當報經工程所在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
經批准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應當按照拆除的建築面積、防護等級和用途予以補建;不宜補建的,應當按照規定交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
第二十四條 人民防空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有許可權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准後,可以作報廢處理:
(一)危及地面建築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難的;
(二)工程滲漏水嚴重、坍塌或者有坍塌危險,沒有使用價值的;
(三)因地質條件差、工程基礎下沉、結構斷裂或者變形,已無法使用的;
(四)防空地下室的地面建築整體拆除的。
經批准報廢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處理,處理時應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實施。
第二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批准減免應建防空地下室面積的;
(二)擅自降低防空地下室防護標準的;
(三)擅自擴大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減免範圍或者降低交費標準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

近日,《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發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徵求意見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的領導,將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納入本級軍民融合發展規劃,協調解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並將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人民防空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民防空指揮、醫療救護等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及結合地面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和合理利用,不僅具有十分重要的戰備效益,也具有一定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徵求意見稿明確,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屬於國防設施和社會公益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建設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和開發利用,按照國家和省規定享受稅費優惠、減免有關政策。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時,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城市捷運、隧道等地下交通幹線、交通綜合樞紐的建設應當符合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規範標準。除單建人防工程、地下市政工程、綜合管廊外其他獨立開發的地下空間項目,應當按照不低於地下建築總面積20%的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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