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管理辦法

《山東省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管理,提高山東省人防科學技術水平,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25日,山東省國防動員辦公室印發《山東省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管理辦法》,自2024年1月24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25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24日
  • 發布單位:山東省國防動員辦公室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山東省國防動員辦公室關於印發《山東省人民防空科學技術芝催屑燥研究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國動辦發〔2023〕6號
各市國防動員辦公室:
《山東省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管理辦法》已經省國動辦2023年第2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國防動員辦公室
2023年12月25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人民防空(以下簡稱“人防”)科學技術研究(以下簡稱“科研”)管理,提高山東省人防科學技術水平,依據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檔案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境內人防科研工作的基礎條件建設、科研課題申報、立項評審、績效評價、成果推廣套用、獎勵懲處及其相關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辦法所稱人防科研,是指經山東省國防動員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國動辦”)立項的就人防裝備、技術、法規、標準以及學術理論等進行研究的活動和行為。
第四條 人防科研工作遵循需求牽引、統籌規劃、突出重點、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
第五條 人防科研課題按照省國動辦主管、市國動辦屬地監管、課題承擔單位負責和課題組實施的管理體制開展研究工作。
第六條 省國動辦負責管理全省的人防科研工作。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省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全省人防科研工作規章制度;
(二)組織編制全省道旬棵人防科研中長獄槳姜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組織編制科研課題選題指南、申報指南、課題實施及績效評價等綜合管理工作;
(四)負責人防科研課題的立項、調整、終止和撤銷的管理工作;
(五)組織或委託專業機構實施課題研究過程監督管理;
(六)組織指導科研課題的專家諮詢、技術攻關和科研試驗;
(七)組織科研成果推廣、套用和科研課題評獎推薦工作;
(八)組織籌措和管理人防科研經費;
(九)負責省人防科技專家庫及專家的綜合管理工作;
(十)負責其他人防科研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國動辦負責監督管理本轄區的人防科研工作。主要職責:
(一)擇優推薦符合條件的課題申請立項;
(二)檢查監督本轄區人防科研課題的進展情況;
(三)組織協調本轄區人防科研成果的推廣套用和科研課題的評獎推薦工作;
(四)負責人防科技專家在本轄區內開展的技術諮詢、技術指導和績效評價等行為的監督管理;
(五)協調解決課題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視情況提出課題調整、終止及撤銷建議;
(六)組織報送課題執行情況及相關材料;
(七)協助做好與課題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科研課題實行法人負責制。科研課題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具體負責科研課題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一)依據上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人防科研管理制度;
(二)擬制、上報本單位人防科研計畫;
(三)組織指導課題組開展科研課題的研究工作;
(四)監督管理本單位科研課題經費的籌集和使用情況;
(五)協調解決本單位承擔的科研課題研究中遇到的問題;
(六)按上級要求總結報告本單位科研課題研究進展情況。
第九條 課題組實行組長負責制,承擔課題研究的組織實施工作。主要職責:
(一)負責編報課題申報書、開題報告、績效自評價報告等材料;
(二)組織制定課題研究實施計畫;
(三)組織課題研究;
(四)按規定使用課題經費;
(五)按要求報告課題科研任務完成情況;
(六)組織整理歸檔課題檔案資料蘭臘。
第十條 省國動辦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專業機構負責科研課題管理工作。專業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接受委託並嚴格履行委託協定事項;
(二)提供課題申報受理、形灶采鑽式審查、評審組織、簽訂課題任務書等服務;
(三)提供年度或中期檢查、期末驗收和績效評價服務;
(四)課題驗收後的後續服務,包括課題資料歸檔,促進課題成果轉化套用和信息共享等;
(五)履行保密、智慧財產權保護等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 省國動辦應建立人防科技專家庫,並完善規章制度,委託入庫專家承擔人防科學技術活動中的評審、驗收、評估、審籃幾殃淋查、諮詢等活動。
第二章 選題與立項
第十二捆格戶條 省國動辦根據省人防科研中長期發展規劃,採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方式,公開徵集科研課題,並經充分會商後,邀請有關專家編制年度科研課題申報指南。
申報指南重點要明確申報條件、重點支持領域(或課題研究方向)、申報程式和要求、申報時限等內容。
第十三條 年度科研課題申報指南編制完成後,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四條 人防科研課題申報條件和要求:
(一)課題承擔單位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社會其他科研機構等,且技術創新能力強,具有為完成課題所必備的人才條件、技術裝備。黨政機關(包括參公單位)不能作為課題承擔單位。多個單位聯合申報同一課題的,應簽訂聯合申報協定,並明確一個單位作為課題承擔單位(即牽頭單位)。聯合申報協定應約定任務分工、資金籌措比例及金額、課題智慧財產權歸屬、成果管理及合作等內容。
課題研究過程中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權益歸屬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約定:
1. 課題資金全部由財政資金投資的,其課題智慧財產權、其他權益以及轉讓收益歸屬籌措財政資金的單位所有。課題組相關成員有在該課題成果檔案上署名的權利和獲得榮譽、獎勵的權利(下同)。
2. 課題資金由財政資金和單位自有資金投資的,其課題智慧財產權以及轉讓收益按照參加單位出資比例劃分歸屬權益。課題研究過程形成的其他權益歸屬承擔單位所有。
3. 課題資金由單位自有資金投資的,其課題智慧財產權以及轉讓收益按照參加單位出資比例劃分歸屬權益。課題研究過程形成的其他權益歸屬承擔單位所有。
(二)課題組長應為在職人員。重大課題和重點課題應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學位;一般課題應具有研究生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完成課題所需的組織管理協調能力。公務員(包括參公人員)不得擔任課題組長。
課題組研究人員專業結構合理。鼓勵申報單位吸收成果套用單位人員(包括公務員、參公人員)參與研究,以增強成果的套用性和針對性。
(三)同一人不得同時擔任2項(不含)以上科研課題的組長。
(四)課題實施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財政經費支持的科研課題,課題承擔單位應有一定比例的自籌資金和配套資金。
(五)課題申報應體現先進性、創新性、實用性、前瞻性原則,課題成果套用有利於提升人防建設技術質量水平、有利於人防產品和系統的提檔升級、更新換代。
(六)課題屬於重點支持的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工程套用、行業標準和信息化智慧型化等領域,對人民防空建設技術升級或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
(七)課題成果或產品套用性強,具有明確的目標市場或典型套用案例。
第十五條 市國動辦指導本部門或本地區科研課題申請單位填報申報材料,審核合格後推薦至省國動辦。
第十六條 各有關單位應結合自身科研力量、科研條件等情況,依據年度科研申報指南進行科研選題,並填寫《山東省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課題申報書》(附屬檔案1)、《山東省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任務書》(附屬檔案2),並上報省國動辦。
第十七條 省國動辦將適時組織專家對各單位申報的課題進行立項評審。評審專家應從人防科技專家庫中選取或從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臨時聘請相關專業的專家、教授作為評審專家,並實行迴避制度和輪換機制。
立項評審重點考查課題的必要性、內容的創新性、方法的可行性、經費的合理性,以及課題組長的能力水平、課題研究價值和推廣套用價值。
專家評審可採取網路評審、通訊評審或會議評審等方式。
第十八條 省國動辦根據專家立項評審結果,對擬立項的科研課題進行批覆,下達立項通知書。
第十九條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課題,省國動辦將邀請有關專家、行業代表等進行複議。複議程式及結論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反饋課題所在地市國動辦、課題承擔單位和異議提出人,並根據公示和複議結果,下達立項檔案。
第二十條 立項檔案下達後30個工作日內,課題承擔單位、課題組長與課題監管部門、省國動辦簽訂《山東省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任務書》。逾期不簽訂任務書的,視為放棄承擔課題資格。
課題研究任務書以課題研究申報書為依據,各項考核指標原則上不得變更和調整。
第二十一條 省國動辦根據已簽訂的課題任務書,編制下達年度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計畫。 
第三章 課題實施
第二十二條 課題承擔單位和課題負責人根據課題任務書確定的目標任務,按進度高質量完成相關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在科研任務書下達後,根據任務書要求,擬制詳細的課題研究大綱,細化研究內容和研究進度、明確人員分工、確定技術路線等。內容主要包括:課題來源、研究目的和必要性、主要研究內容(即:戰術技術要求、技術關鍵和技術難點)、技術途徑和方法措施、人員組成與分工、經費預算及保障條件、研究階段劃分和成果樣式等。
研究大綱應組織專家評審。評審工作由課題承擔單位組織實施,重點審查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是否符合《山東省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任務書》要求。課題組應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修改完善研究大綱。
第二十四條 課題組根據《山東省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任務書》開展研究工作。
(一)裝備研製,通常按照總體技術方案研究、工程設計、樣品試製、出廠驗收、試驗試用、產品定型等環節組織實施;
(二)技術研究,通常按照方案設計、技術攻關、試驗驗證等環節組織實施;
(三)其他課題研究,通常按照內容撰寫、徵求意見、修改送審等環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涉及多家單位參與共同研究的科研課題,由課題承擔單位負責牽頭組織,其他單位協助實施。課題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之間應通過簽訂合作協定的方式,明確任務分工和工作目標、課題經費和科研成果智慧財產權的劃分等。如有重大分歧應及時書面報告省國動辦協調解決。
第二十六條 課題研究實行年度報告制度。課題承擔單位於每年12月底前向市國動辦報送課題年度執行情況。市國動辦匯總本轄區課題年度執行情況報送省國動辦。省直屬單位承擔的研究課題年度執行情況,可直接向省國動辦報送。
第二十七條 省國動辦、市國動辦和課題承擔單位應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課題進展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的檢查督導。省國動辦不定期組織或委託專業機構對課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 課題研究期間變更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課題參與單位、課題實施周期、課題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等重大事項的,由課題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國動辦審核,報省國動辦批准。
第二十九條 課題實施期間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課題任務書籤署各方均可提出撤銷或終止課題的建議,報省國動辦審核批准。
(一)經實踐證明,課題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或課題無法實現任務書規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
(二)課題執行中出現嚴重的智慧財產權糾紛;
(三)完成課題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研究無法正常進行;
(四)組織管理不力或者發生重大問題導致課題無法繼續進行;
(五)課題實施過程中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嚴重科研不端行為,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六)其他可以撤銷或終止的情形。
第三十條 撤銷或終止課題,由市國動辦指導課題承擔單位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智慧財產權等情況形成書面報告,提交省國動辦核查,做出處理決定並依法依規完成後續相關工作。課題經費參照《山東省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辦法》規定處理。
第四章 課題績效評價與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條 課題研究任務完成後,省國動辦依據課題任務書所確定的任務目標和考核指標啟動課題績效評價或結題驗收(以下簡稱“驗收”)。
第三十二條 課題任務完成後,課題承擔單位應在3個月內完成課題驗收資料準備和自驗收工作。課題自驗收通過後,課題承擔單位組織課題組填寫《山東省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課題自驗收報告》(附屬檔案3),向省國動辦提出結題驗收申請。省國動辦應在6個月內完成課題結題驗收工作。
第三十三條 課題任務因故未能按期完成須申請延期的,課題承擔單位應於課題執行期結束前1個月提出延期申請,由市國動辦提出書面意見報省國動辦審核批准。課題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三十四條 課題結題驗收由省國動辦直接組織或委託市國動辦、專業機構進行。專家驗收組一般由技術專家、管理專家和財務專家等共同組成,不少於5人。
科技專家實行迴避制度和誠信承諾制度。
第三十五條 課題結題驗收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完成山東省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任務書規定的研究任務,達到所要求的性能指標;
(二)成果權屬無爭議,成果完成單位和人員排序無異議;
(三)技術資料齊全,符合科技檔案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 課題承擔單位在課題驗收前需提供如下驗收材料:
(一)《山東省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課題自驗收報告》;
(二)課題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和技術標準情況,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的取得、使用、管理、保護等情況,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研製完成情況;
(三)與課題任務相關的第三方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
(四)成果管理和保密情況,說明研究過程中公開發表論文和宣傳報導情況、對外合作交流、接受外方資助等情況;保密課題還需說明成果定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建議,研究過程中保密規定執行情況等;
(五)科技資源匯交方案,對於課題實施過程中形成的科技文獻、科學數據、具有宣傳與保存價值的影視資料、照片圖表、購置使用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實驗生物等各類科技資源,應提出明確的處置、歸屬、保存、保持等處理方案;
(六)課題經費預決算表、開支明細表、記賬憑證以及審計報告(課題經費≥20萬元的)等相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 省國動辦對課題承擔單位申報的驗收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的,應及時組織專家進行結題驗收。對不符合驗收條件的,說明理由並提出整改意見,通知課題承擔單位限時整改。
第三十八條 課題結題驗收可以採用會議審查驗收,網上(通信)評審驗收,實地考核驗收,功能演示驗收等。驗收組織單位根據課題的特點和驗收工作需要,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也可採取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驗收方式。
第三十九條 課題結題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未通過驗收和終止課題三類。
(一)按期保質完成課題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為通過驗收;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課題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按未通過驗收處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課題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的,按終止課題處理;
(四)不按期提交驗收材料的,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重大調整事項,拒不配合驗收工作或逾期不驗收的,均按未通過驗收處理。
第四十條 結題驗收未通過的課題,課題承擔單位可申請延期整改,整改後達到《山東省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任務書》考核指標要求的,可再次申請驗收。整改期間,課題承擔單位不得申報新的研究課題。再次驗收仍不通過的,該課題組長2年內不得申報新的課題。
第四十一條 課題結題驗收應對以下內容做出評價:
(一)課題研發任務和考核指標完成情況;
(二)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創新性;
(三)成果示範推廣及套用前景(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四)課題組織管理和內部協作配合;
(五)人才培養等情況。
課題結題驗收既要總結成績,又要分析存在的主要問題,並嚴格審核課題成果的真實性。
第四十二條 課題結題驗收通常按照課題組匯報、專家質疑、研究討論的程式進行。課題結題驗收專家組根據被驗收內容完成情況,討論形成課題驗收結論。
課題結題驗收專家組形成課題驗收結論時,課題承擔單位相關人員應迴避。
第四十三條 省國動辦根據結題驗收專家組的驗收結論,經複審核查後,對通過驗收的課題,由省國動辦向課題承擔單位下達驗收結論通知,並頒發《結題證書》(附屬檔案4)。
課題驗收結論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應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四條 課題承擔單位在課題研究任務完成後,及時將課題檔案資料進行整理歸檔,規範管理,並報省國動辦備案。
課題檔案資料包括:課題準備階段、研究試驗階段、績效評價階段以及成果鑑定、推廣套用、成果獎勵階段的所有重要技術資料。主要內容包括:課題申報書、任務書、立項通知、科研計畫、驗收結論通知等有關檔案資料;各類技術報告、請示報告等重要函件和會議紀要;各類原始數據、記錄;各類圖紙、照片、音像資料等;各類評審、論證、驗收、鑑定材料;各類標準、專利、論文、專著、證書、套用證明等成果權益資料;各類成果推廣套用資料等。
第四十五條 涉及科技報告、數據匯交、技術標準、成果管理、檔案管理等事宜,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優秀科技成果經省國動辦或市國動辦推薦,可向國家人防辦、省科技廳或市科技局科研成果管理辦公室進行成果信息登記和參與評優評獎。
第四十七條 課題承擔單位在課題研究過程中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人防科研成果,應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和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未經批准不得對外公開發表。
第四十八條 課題承擔單位推廣套用、轉讓人防科研成果,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經省國動辦同意。
第四十九條 依法取得智慧財產權的課題承擔單位應當積極套用和有序擴散科研成果,傳播和普及科學知識,促進技術交易和成果轉化,並按有關規定落實科研成果轉化激勵政策。
第五十條 省國動辦應當廣泛收集與人防有關的各類科技信息,定期發布人防科研成果。不涉密的科研成果也可通過省國動辦網站及時發布。
第五十一條 鼓勵各級人防主管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人防企事業單位積極開展人防科研成果推廣套用,將最新成果納入設計方案和工程套用、教材講義和法規標準、人民防空方案計畫和演訓活動,視情給予政策扶持或相應補助。
第五章 科研經費
第五十二條 人防科研經費採取財政經費支持和課題承擔單位自籌、其他單位贊助等方法解決。
第五十三條 人防科研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充分體現目標導向,遵循“突出重點、分類支持、多元投入、專款專用、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五十四條 財政經費支持的科研課題,科研經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納入年度預算。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防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科研經費的管理和監督,按有關程式和規定組織實施。
第五十六條 省和市國動辦核算課題經費時,應將課題立項通知、科研任務書、科研計畫以及驗收結論通知等檔案作為有效憑證進行存檔管理。
第五十七條 課題經費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包括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間接費用包括績效支出和間接成本。各項費用具體構成,按照國家財政部和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課題經費的支出應符合科研經費使用有關規定,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與本研究課題無關的支出。
第五十九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機制,嚴格執行預算,確保資金合理使用。
第六十條 課題經費管理使用要嚴格落實財務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對違法違規使用科研經費的行為,要嚴格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鼓勵人防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籌經費參與人防科學技術創新及產品研發。
第六章 科研協作
第六十二條 構建以人防企事業單位為主體,軍隊和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單位大力協同、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全省人防科研協作體系,形成產學研用緊密結合的科研工作格局。
第六十三條 各科研單位要立足人防建設中遇到的核心技術問題,突出前瞻性、基礎性、創新性,重點進行套用型課題、調研型課題以及實用型課題的研究。
第六十四條 鼓勵人防系統各類單位之間建立技術合作、互為基地、人才培訓等多種形式的產學研用協同合作關係,充分發揮各自優勢,推動共同發展。
第七章 監督與評估
第六十五條 建立人防科研管理監督評估機制,由省國動辦會同有關部門對科研課題管理和實施中的相關主體的行為規範、工作紀律、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並對科研課題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及效果進行評估評價,創造公平公開公正的科研環境,提高創新績效。
第六十六條 因發生重大變化須對科研課題進行最佳化調整的,應組織專家對科研課題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專家意見作出決策。
第六十七條 接受監督的對象應認真履行相關責任,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加強風險防控,強化管理人員、科研人員的責任意識、績效意識、自律意識和科研誠信,積極配合監督工作。
第六十八條 對在課題管理過程中存在行政管理缺位、監督檢查不力、不如實報告重大事項以及有違規行為的監管單位,視情節作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階段性取消推薦課題資格等處理。
第六十九條 課題承擔單位和課題組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作出通報批評、取消課題立項、暫停課題撥款、責成課題主管部門追回已撥課題資金、終止課題執行、取消課題承擔單位和課題組長申報課題資格等處理。
(一)課題材料弄虛作假,有違規套取、騙取財政經費行為;
(二)在課題評審、實施和驗收等環節,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科研不端行為,或存在操縱專家、課題管理專業機構等行為;
(三)課題財政科技經費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存在截留、挪用、擠占、私分等行為;
(四)不按要求接受監督檢查,或對檢查反饋意見整改不及時、不到位;
(五)對於因非正當理由致使課題撤銷或終止的;
(六)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請又不按照正常進度組織驗收,或再次驗收仍未通過的;
(七)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執行情況、科技報告的;
(八)其他應予追究的行為。
上述情形觸犯相關法律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對存在違法違規現象的專業機構,視情節作出通報批評、解除委託協定、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參與課題管理資格等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諮詢評審專家,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諮詢評審資格,並通報專家所在單位,並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涉及資金使用、管理等事項,參照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國防動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24日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23日。2019年4月26日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發布的《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山東省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魯防安〔2019〕6號)同時廢止。
(六)組織報送課題執行情況及相關材料;
(七)協助做好與課題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科研課題實行法人負責制。科研課題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其委託代理人具體負責科研課題的管理工作。主要職責:
(一)依據上級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人防科研管理制度;
(二)擬制、上報本單位人防科研計畫;
(三)組織指導課題組開展科研課題的研究工作;
(四)監督管理本單位科研課題經費的籌集和使用情況;
(五)協調解決本單位承擔的科研課題研究中遇到的問題;
(六)按上級要求總結報告本單位科研課題研究進展情況。
第九條 課題組實行組長負責制,承擔課題研究的組織實施工作。主要職責:
(一)負責編報課題申報書、開題報告、績效自評價報告等材料;
(二)組織制定課題研究實施計畫;
(三)組織課題研究;
(四)按規定使用課題經費;
(五)按要求報告課題科研任務完成情況;
(六)組織整理歸檔課題檔案資料。
第十條 省國動辦根據工作需要,可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採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確定專業機構負責科研課題管理工作。專業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接受委託並嚴格履行委託協定事項;
(二)提供課題申報受理、形式審查、評審組織、簽訂課題任務書等服務;
(三)提供年度或中期檢查、期末驗收和績效評價服務;
(四)課題驗收後的後續服務,包括課題資料歸檔,促進課題成果轉化套用和信息共享等;
(五)履行保密、智慧財產權保護等責任和義務。
第十一條 省國動辦應建立人防科技專家庫,並完善規章制度,委託入庫專家承擔人防科學技術活動中的評審、驗收、評估、審查、諮詢等活動。
第二章 選題與立項
第十二條 省國動辦根據省人防科研中長期發展規劃,採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方式,公開徵集科研課題,並經充分會商後,邀請有關專家編制年度科研課題申報指南。
申報指南重點要明確申報條件、重點支持領域(或課題研究方向)、申報程式和要求、申報時限等內容。
第十三條 年度科研課題申報指南編制完成後,向社會公開發布。
第十四條 人防科研課題申報條件和要求:
(一)課題承擔單位應為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企事業單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社會其他科研機構等,且技術創新能力強,具有為完成課題所必備的人才條件、技術裝備。黨政機關(包括參公單位)不能作為課題承擔單位。多個單位聯合申報同一課題的,應簽訂聯合申報協定,並明確一個單位作為課題承擔單位(即牽頭單位)。聯合申報協定應約定任務分工、資金籌措比例及金額、課題智慧財產權歸屬、成果管理及合作等內容。
課題研究過程中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權益歸屬一般按照下列方式約定:
1. 課題資金全部由財政資金投資的,其課題智慧財產權、其他權益以及轉讓收益歸屬籌措財政資金的單位所有。課題組相關成員有在該課題成果檔案上署名的權利和獲得榮譽、獎勵的權利(下同)。
2. 課題資金由財政資金和單位自有資金投資的,其課題智慧財產權以及轉讓收益按照參加單位出資比例劃分歸屬權益。課題研究過程形成的其他權益歸屬承擔單位所有。
3. 課題資金由單位自有資金投資的,其課題智慧財產權以及轉讓收益按照參加單位出資比例劃分歸屬權益。課題研究過程形成的其他權益歸屬承擔單位所有。
(二)課題組長應為在職人員。重大課題和重點課題應具備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博士學位;一般課題應具有研究生學歷,或者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完成課題所需的組織管理協調能力。公務員(包括參公人員)不得擔任課題組長。
課題組研究人員專業結構合理。鼓勵申報單位吸收成果套用單位人員(包括公務員、參公人員)參與研究,以增強成果的套用性和針對性。
(三)同一人不得同時擔任2項(不含)以上科研課題的組長。
(四)課題實施周期原則上不超過2年。財政經費支持的科研課題,課題承擔單位應有一定比例的自籌資金和配套資金。
(五)課題申報應體現先進性、創新性、實用性、前瞻性原則,課題成果套用有利於提升人防建設技術質量水平、有利於人防產品和系統的提檔升級、更新換代。
(六)課題屬於重點支持的新材料、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工程套用、行業標準和信息化智慧型化等領域,對人民防空建設技術升級或社會發展有重要影響。
(七)課題成果或產品套用性強,具有明確的目標市場或典型套用案例。
第十五條 市國動辦指導本部門或本地區科研課題申請單位填報申報材料,審核合格後推薦至省國動辦。
第十六條 各有關單位應結合自身科研力量、科研條件等情況,依據年度科研申報指南進行科研選題,並填寫《山東省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課題申報書》(附屬檔案1)、《山東省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任務書》(附屬檔案2),並上報省國動辦。
第十七條 省國動辦將適時組織專家對各單位申報的課題進行立項評審。評審專家應從人防科技專家庫中選取或從高等院校、科研機構等單位臨時聘請相關專業的專家、教授作為評審專家,並實行迴避制度和輪換機制。
立項評審重點考查課題的必要性、內容的創新性、方法的可行性、經費的合理性,以及課題組長的能力水平、課題研究價值和推廣套用價值。
專家評審可採取網路評審、通訊評審或會議評審等方式。
第十八條 省國動辦根據專家立項評審結果,對擬立項的科研課題進行批覆,下達立項通知書。
第十九條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課題,省國動辦將邀請有關專家、行業代表等進行複議。複議程式及結論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反饋課題所在地市國動辦、課題承擔單位和異議提出人,並根據公示和複議結果,下達立項檔案。
第二十條 立項檔案下達後30個工作日內,課題承擔單位、課題組長與課題監管部門、省國動辦簽訂《山東省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任務書》。逾期不簽訂任務書的,視為放棄承擔課題資格。
課題研究任務書以課題研究申報書為依據,各項考核指標原則上不得變更和調整。
第二十一條 省國動辦根據已簽訂的課題任務書,編制下達年度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計畫。 
第三章 課題實施
第二十二條 課題承擔單位和課題負責人根據課題任務書確定的目標任務,按進度高質量完成相關研究工作。
第二十三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在科研任務書下達後,根據任務書要求,擬制詳細的課題研究大綱,細化研究內容和研究進度、明確人員分工、確定技術路線等。內容主要包括:課題來源、研究目的和必要性、主要研究內容(即:戰術技術要求、技術關鍵和技術難點)、技術途徑和方法措施、人員組成與分工、經費預算及保障條件、研究階段劃分和成果樣式等。
研究大綱應組織專家評審。評審工作由課題承擔單位組織實施,重點審查研究內容、技術路線等是否符合《山東省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任務書》要求。課題組應根據專家評審意見,修改完善研究大綱。
第二十四條 課題組根據《山東省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任務書》開展研究工作。
(一)裝備研製,通常按照總體技術方案研究、工程設計、樣品試製、出廠驗收、試驗試用、產品定型等環節組織實施;
(二)技術研究,通常按照方案設計、技術攻關、試驗驗證等環節組織實施;
(三)其他課題研究,通常按照內容撰寫、徵求意見、修改送審等環節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涉及多家單位參與共同研究的科研課題,由課題承擔單位負責牽頭組織,其他單位協助實施。課題承擔單位與參與單位之間應通過簽訂合作協定的方式,明確任務分工和工作目標、課題經費和科研成果智慧財產權的劃分等。如有重大分歧應及時書面報告省國動辦協調解決。
第二十六條 課題研究實行年度報告制度。課題承擔單位於每年12月底前向市國動辦報送課題年度執行情況。市國動辦匯總本轄區課題年度執行情況報送省國動辦。省直屬單位承擔的研究課題年度執行情況,可直接向省國動辦報送。
第二十七條 省國動辦、市國動辦和課題承擔單位應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對課題進展情況和經費使用情況的檢查督導。省國動辦不定期組織或委託專業機構對課題執行情況進行檢查。
第二十八條 課題研究期間變更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課題參與單位、課題實施周期、課題主要研究目標和考核指標等重大事項的,由課題承擔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國動辦審核,報省國動辦批准。
第二十九條 課題實施期間遇到下列情況之一的,課題任務書籤署各方均可提出撤銷或終止課題的建議,報省國動辦審核批准。
(一)經實踐證明,課題技術路線不合理、不可行,或課題無法實現任務書規定的進度且無改進辦法;
(二)課題執行中出現嚴重的智慧財產權糾紛;
(三)完成課題任務所需的資金、原材料、人員、支撐條件等未落實或發生改變導致研究無法正常進行;
(四)組織管理不力或者發生重大問題導致課題無法繼續進行;
(五)課題實施過程中出現嚴重違規違紀行為,嚴重科研不端行為,不按規定進行整改或拒絕整改;
(六)其他可以撤銷或終止的情形。
第三十條 撤銷或終止課題,由市國動辦指導課題承擔單位對已開展工作、經費使用、已購置設備儀器、階段性成果、智慧財產權等情況形成書面報告,提交省國動辦核查,做出處理決定並依法依規完成後續相關工作。課題經費參照《山東省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辦法》規定處理。
第四章 課題績效評價與成果管理
第三十一條 課題研究任務完成後,省國動辦依據課題任務書所確定的任務目標和考核指標啟動課題績效評價或結題驗收(以下簡稱“驗收”)。
第三十二條 課題任務完成後,課題承擔單位應在3個月內完成課題驗收資料準備和自驗收工作。課題自驗收通過後,課題承擔單位組織課題組填寫《山東省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課題自驗收報告》(附屬檔案3),向省國動辦提出結題驗收申請。省國動辦應在6個月內完成課題結題驗收工作。
第三十三條 課題任務因故未能按期完成須申請延期的,課題承擔單位應於課題執行期結束前1個月提出延期申請,由市國動辦提出書面意見報省國動辦審核批准。課題延期原則上只能申請1次,延期時間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三十四條 課題結題驗收由省國動辦直接組織或委託市國動辦、專業機構進行。專家驗收組一般由技術專家、管理專家和財務專家等共同組成,不少於5人。
科技專家實行迴避制度和誠信承諾制度。
第三十五條 課題結題驗收必須滿足下列條件:
(一)完成山東省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任務書規定的研究任務,達到所要求的性能指標;
(二)成果權屬無爭議,成果完成單位和人員排序無異議;
(三)技術資料齊全,符合科技檔案管理的要求。
第三十六條 課題承擔單位在課題驗收前需提供如下驗收材料:
(一)《山東省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課題自驗收報告》;
(二)課題實施過程中形成的智慧財產權和技術標準情況,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的取得、使用、管理、保護等情況,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研製完成情況;
(三)與課題任務相關的第三方檢測報告或用戶使用報告;
(四)成果管理和保密情況,說明研究過程中公開發表論文和宣傳報導情況、對外合作交流、接受外方資助等情況;保密課題還需說明成果定密的密級和保密期限建議,研究過程中保密規定執行情況等;
(五)科技資源匯交方案,對於課題實施過程中形成的科技文獻、科學數據、具有宣傳與保存價值的影視資料、照片圖表、購置使用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實驗生物等各類科技資源,應提出明確的處置、歸屬、保存、保持等處理方案;
(六)課題經費預決算表、開支明細表、記賬憑證以及審計報告(課題經費≥20萬元的)等相關資料。
第三十七條 省國動辦對課題承擔單位申報的驗收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和技術審查。審查合格的,應及時組織專家進行結題驗收。對不符合驗收條件的,說明理由並提出整改意見,通知課題承擔單位限時整改。
第三十八條 課題結題驗收可以採用會議審查驗收,網上(通信)評審驗收,實地考核驗收,功能演示驗收等。驗收組織單位根據課題的特點和驗收工作需要,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也可採取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驗收方式。
第三十九條 課題結題驗收結論分為通過驗收、未通過驗收和終止課題三類。
(一)按期保質完成課題任務書確定的目標和任務,為通過驗收;
(二)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課題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按未通過驗收處理;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課題任務書確定的主要目標和任務的,按終止課題處理;
(四)不按期提交驗收材料的,提供的驗收檔案、資料、數據存在弄虛作假,未按相關要求報批重大調整事項,拒不配合驗收工作或逾期不驗收的,均按未通過驗收處理。
第四十條 結題驗收未通過的課題,課題承擔單位可申請延期整改,整改後達到《山東省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任務書》考核指標要求的,可再次申請驗收。整改期間,課題承擔單位不得申報新的研究課題。再次驗收仍不通過的,該課題組長2年內不得申報新的課題。
第四十一條 課題結題驗收應對以下內容做出評價:
(一)課題研發任務和考核指標完成情況;
(二)研究成果的水平及創新性;
(三)成果示範推廣及套用前景(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四)課題組織管理和內部協作配合;
(五)人才培養等情況。
課題結題驗收既要總結成績,又要分析存在的主要問題,並嚴格審核課題成果的真實性。
第四十二條 課題結題驗收通常按照課題組匯報、專家質疑、研究討論的程式進行。課題結題驗收專家組根據被驗收內容完成情況,討論形成課題驗收結論。
課題結題驗收專家組形成課題驗收結論時,課題承擔單位相關人員應迴避。
第四十三條 省國動辦根據結題驗收專家組的驗收結論,經複審核查後,對通過驗收的課題,由省國動辦向課題承擔單位下達驗收結論通知,並頒發《結題證書》(附屬檔案4)。
課題驗收結論及成果(除有保密要求外),應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四條 課題承擔單位在課題研究任務完成後,及時將課題檔案資料進行整理歸檔,規範管理,並報省國動辦備案。
課題檔案資料包括:課題準備階段、研究試驗階段、績效評價階段以及成果鑑定、推廣套用、成果獎勵階段的所有重要技術資料。主要內容包括:課題申報書、任務書、立項通知、科研計畫、驗收結論通知等有關檔案資料;各類技術報告、請示報告等重要函件和會議紀要;各類原始數據、記錄;各類圖紙、照片、音像資料等;各類評審、論證、驗收、鑑定材料;各類標準、專利、論文、專著、證書、套用證明等成果權益資料;各類成果推廣套用資料等。
第四十五條 涉及科技報告、數據匯交、技術標準、成果管理、檔案管理等事宜,按照有關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優秀科技成果經省國動辦或市國動辦推薦,可向國家人防辦、省科技廳或市科技局科研成果管理辦公室進行成果信息登記和參與評優評獎。
第四十七條 課題承擔單位在課題研究過程中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涉及國家秘密和國家智慧財產權保護的人防科研成果,應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和智慧財產權保護政策,未經批准不得對外公開發表。
第四十八條 課題承擔單位推廣套用、轉讓人防科研成果,應當提交書面申請,並經省國動辦同意。
第四十九條 依法取得智慧財產權的課題承擔單位應當積極套用和有序擴散科研成果,傳播和普及科學知識,促進技術交易和成果轉化,並按有關規定落實科研成果轉化激勵政策。
第五十條 省國動辦應當廣泛收集與人防有關的各類科技信息,定期發布人防科研成果。不涉密的科研成果也可通過省國動辦網站及時發布。
第五十一條 鼓勵各級人防主管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人防企事業單位積極開展人防科研成果推廣套用,將最新成果納入設計方案和工程套用、教材講義和法規標準、人民防空方案計畫和演訓活動,視情給予政策扶持或相應補助。
第五章 科研經費
第五十二條 人防科研經費採取財政經費支持和課題承擔單位自籌、其他單位贊助等方法解決。
第五十三條 人防科研經費的使用和管理充分體現目標導向,遵循“突出重點、分類支持、多元投入、專款專用、注重績效”的原則。
第五十四條 財政經費支持的科研課題,科研經費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納入年度預算。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防主管部門要切實加強科研經費的管理和監督,按有關程式和規定組織實施。
第五十六條 省和市國動辦核算課題經費時,應將課題立項通知、科研任務書、科研計畫以及驗收結論通知等檔案作為有效憑證進行存檔管理。
第五十七條 課題經費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包括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間接費用包括績效支出和間接成本。各項費用具體構成,按照國家財政部和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課題經費的支出應符合科研經費使用有關規定,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與本研究課題無關的支出。
第五十九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監督管理機制,嚴格執行預算,確保資金合理使用。
第六十條 課題經費管理使用要嚴格落實財務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對違法違規使用科研經費的行為,要嚴格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鼓勵人防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自籌經費參與人防科學技術創新及產品研發。
第六章 科研協作
第六十二條 構建以人防企事業單位為主體,軍隊和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單位大力協同、優勢互補、資源共享的全省人防科研協作體系,形成產學研用緊密結合的科研工作格局。
第六十三條 各科研單位要立足人防建設中遇到的核心技術問題,突出前瞻性、基礎性、創新性,重點進行套用型課題、調研型課題以及實用型課題的研究。
第六十四條 鼓勵人防系統各類單位之間建立技術合作、互為基地、人才培訓等多種形式的產學研用協同合作關係,充分發揮各自優勢,推動共同發展。
第七章 監督與評估
第六十五條 建立人防科研管理監督評估機制,由省國動辦會同有關部門對科研課題管理和實施中的相關主體的行為規範、工作紀律、履職盡責情況進行監督,並對科研課題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及效果進行評估評價,創造公平公開公正的科研環境,提高創新績效。
第六十六條 因發生重大變化須對科研課題進行最佳化調整的,應組織專家對科研課題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根據專家意見作出決策。
第六十七條 接受監督的對象應認真履行相關責任,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加強風險防控,強化管理人員、科研人員的責任意識、績效意識、自律意識和科研誠信,積極配合監督工作。
第六十八條 對在課題管理過程中存在行政管理缺位、監督檢查不力、不如實報告重大事項以及有違規行為的監管單位,視情節作出限期整改、通報批評、階段性取消推薦課題資格等處理。
第六十九條 課題承擔單位和課題組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作出通報批評、取消課題立項、暫停課題撥款、責成課題主管部門追回已撥課題資金、終止課題執行、取消課題承擔單位和課題組長申報課題資格等處理。
(一)課題材料弄虛作假,有違規套取、騙取財政經費行為;
(二)在課題評審、實施和驗收等環節,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科研不端行為,或存在操縱專家、課題管理專業機構等行為;
(三)課題財政科技經費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存在截留、挪用、擠占、私分等行為;
(四)不按要求接受監督檢查,或對檢查反饋意見整改不及時、不到位;
(五)對於因非正當理由致使課題撤銷或終止的;
(六)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請又不按照正常進度組織驗收,或再次驗收仍未通過的;
(七)不按要求提交年度執行情況、科技報告的;
(八)其他應予追究的行為。
上述情形觸犯相關法律法規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十條 對存在違法違規現象的專業機構,視情節作出通報批評、解除委託協定、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參與課題管理資格等處理,並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對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諮詢評審專家,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諮詢評審資格,並通報專家所在單位,並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二條 涉及資金使用、管理等事項,參照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執行。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國防動員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24日實施,有效期至2029年1月23日。2019年4月26日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發布的《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山東省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魯防安〔2019〕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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