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實施細則

《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實施細則》是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實施細則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確保人防工程建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和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印發的《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人防工程,是指為保障戰時人員與物資掩蔽、人防指揮、醫療救護等而單獨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築(以下簡稱單建人防工程),以及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簡稱防空地下室)。
第三條 在本省範圍內新建、擴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及其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細則。
單建人防工程初步設計檔案審查參照本細則。
第四條 在國家人防辦新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管理辦法出台之前,在我省範圍內註冊的人防工程設計單位和乙級審查機構均可參與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參與審查的人防工程設計單位和審查機構(以下簡稱施工圖審查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人防工程技術規範、規程和標準對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人防工程強制性標準的內容進行審查。其中防空地下室工程,審查機構只負責人防防護方面專項審查。
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未經審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五條 省人民防空辦公室對全省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施工圖審查單位進行檢查,負責組織對審查技術人員(以下簡稱審查人員)的培訓。
設區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人防工程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審查資格與範圍
第六條 施工圖審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承接業務:
(一)甲級設計單位和我省具有乙級資格的審查機構,可承接本省範圍內除省級、市級人防指揮所和建築面積5萬平方米(含)以上的單建人防工程外的其他單建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
(二)取得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護設施設計乙級許可資質2年以上的設計單位,可承接本省範圍內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下人防工程建設項目(不含各類人防指揮所、醫療救護工程)的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
(三)設計單位承接施工圖審查業務,建築、結構、電氣、暖通、給排水專業審查人員各不少於2人,且審查人員應滿足乙級審查機構條件中對審查人員的資格要求。
(四)施工圖審查單位不得與所審查項目的建設單位、設計企業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第七條 乙級審查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金不少於50萬元;
(二)有健全的技術管理和質量保證體系;
(三)審查人員應當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具有10年以上所需專業設計工作經歷;主持過不少於5項中型及以上人防工程項目相應專業的設計;已實行執業註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一級註冊建築師、一級註冊結構師或者設備註冊工程師資格,未實行執業註冊制度的專業,審查人員應當具有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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