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防空建設社會中介機構備案辦法

《山東省人民防空建設社會中介機構備案辦法》是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2013年2月1日發布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人民防空建設社會中介機構備案辦法
  • 發布單位: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
第一條 為適應全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發展需要,加快轉變人民防空建設管理方式,進一步規範中介服務市場秩序,保障社會中介機構及委託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人民防空建設中介服務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社會中介機構承擔人民防空綜合防護體系建設任務管理規定(暫行)》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內承擔人民防空建設任務社會中介機構(以下簡稱“人防中介機構”)實行備案制度。人防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從事人民防空建設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人防中介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運用專門的知識和技能,按照一定的業務規則和程式為委託人提供人民防空建設中介服務,並收取相應費用的法人單位。包括:
(一)規劃、設計機構;
(二)施工圖審查機構;
(三)工程監理機構;
(四)工程檢測、評估機構;
(五)信息、技術、工程等諮詢機構;
(六)設備設施檢測機構;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組織等。
第四條 人防中介機構執業人員是指持有省級以上相關部門頒發的相應資格證書,並在人防中介機構註冊的人員。
第五條 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是本省行政區域內人防中介機構備案的主管部門,負責人防中介機構備案工作,並對人防中介機構備案後的服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對違法、違規和違章行為作出處理。省級以下各人民防空主管部
門不得另行備案。
第六條 市級(設區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內人防中介機構備案材料審核工作,並對備案材料真實性負責。對轄區內人防中介機構的服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對服務質量跟蹤檢查,及時了解、收集人防中介機構信
用信息,定期向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反饋情況,依法對違法、違規和違章行為作出處理。
第七條 山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在收到人防中介機構申請備案的申請後,應即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
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八條 山東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自收到人防中介機構申請備案材料之日起,應在14日內完成備案審查,作出同意備案或不同意備案書面決定,並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在山東人防網站上公布備案結果。
第九條 人防中介機構申請備案,應當填寫和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東省人民防空建設社會中介機構備案申請書(一式三份)(式樣附後);
(二)中介機構資質證書正本、副本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四)主要技術(服務)人員名單,及其職稱證書、相應資格證書複印件(原件審核後退回);
(五)其他必要的檔案、資料及有關設備設施證明材料。
第十條 省內人防中介機構實行年度備案制度(法律法規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每年第一季度進行備案。新獲得資質的人防中介機構應在獲得資質30日內申請備案。未按規定備案或者備案不合格的,不得再承擔人防中介服務業
務。
第十一條 外省(市、自治區)人防中介機構進山東省承擔業務,實行項目備案制度(法律法規另行規定的從其規定)。備案程式參照本辦法第七、八、九條執行。
第十二條 人防中介機構開展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遵守職業道德,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三條 委託人有權自主選擇人防中介機構為其提供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十四條 人防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應依法從事中介活動,其行為受法律保護,在執業過程中除遵守業務規則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提供的信息、資料及出具的書面檔案應當真實、合法;
(二)應當及時、如實地告知委託人應當知道的信息;
(三)對執業中熟悉的商業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項予以保密;
(四)妥善保管委託人交付的樣品、定金、預付款、有關憑證等財物及資料;
(五)如期完成委託契約及業務範圍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人防中介機構提供中介服務,一般應當依法與委託人簽訂書面契約。
第十六條 人防中介機構應當做好執業記錄。執業記錄應當記載下列內容:
(一)委託事項、委託人的具體要求;
(二)收取的費用及支付方式;
(三)履行契約應當遵守的業務規範的有關要求;
(四)委託事項履行情況,包括委託事項的接受、完成過程、終結手續的辦理等。
第十七條 人防中介機構應當亮證、亮照經營,並在其經營場所的明顯位置公布服務內容、服務規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監督投訴機構的電話和地址等事項。
第十八條 禁止人防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從事下列行為:
(一)提供的信息、資料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及公共利益;
(二)故意提供虛假信息、資料,出具虛假驗資報告、評估報告、證明檔案及其他檔案;
(三)索取契約約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執業便利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採取欺詐、脅迫、賄賂、串通等非法手段,損害委託人或他人利益;
(五)以回扣等不正當競爭手段承攬業務;
(六)強行或變相強行推銷商品、提供服務;
(七)對客戶實行歧視性待遇;
(八)執業人員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同行業中介機構執業;
(九)不依法、依規聘用具有執業資格的人員執業;
(十)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規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門依照相關規定,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服務、禁止技術成果使用,報請原資質核准機關降低其資質等級、收回資質證書,取消備案資格。
(一)不按規定要求年檢、備案的;
(二)未取得合法資質證書,從業人員與執業資格證書不符,超越資質等級相應營業範圍,承擔有償中介服務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相關規定的;
(四)中介服務項目累計兩項不能通過專家技術審查,人防中介機構條件發生變化,達不到有關要求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二十條 人防中介機構因工作過失,給委託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
第二十一條 人防中介機構與委託人發生服務糾紛,應當申請當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調解,經調解無效可申請仲裁機構裁決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 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 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18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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