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溫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溫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溫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是溫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發布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溫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關於印發《溫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 發布單位:溫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各縣(市、區)人防辦,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
現將《溫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溫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2015年6月15日
溫州市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防空(以下簡稱人防)工程建設質量的監督管理,規範人防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人防主管部門)及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人民防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是人防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人防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對工程實體質量和防護設備質量及人防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含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下同)及相關責任單位(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和人防工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等,下同)履行質量責任的行為實施監督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擴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單建掘開式人防工程,坑(地)道式人防工程,附建式防空地下室,兼顧人防工程以及防護設備、人防專用建築構配件的生產、安裝等均應接受人防工程質量監督。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市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市級功能區人防主管部門參照執行。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屬地人防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五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可由縣級人防主管部門委託的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縣級人防主管部門負責人防工程竣工驗收備案。
第六條 縣級人防主管部門或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人防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設計檔案,對單建掘開式人防工程、坑(地)道式人防工程負責全面的質量監督;對附建式防空地下室和兼顧人防工程負責防護方面的質量監督。防護方面包括:防護結構、孔口防護設施、防化、防電磁脈衝、隔震設備,戰時使用的通風設備、給排水、電氣、通信設備管道,平戰功能轉換措施等。
第七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人員應持有相應證書或者是經過專業培訓的合格者。
第八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實行分級屬地管理。
市本級人防指揮工程和市人防主管部門投資建設的人防工程(以下簡稱自建人防工程)項目接受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組織的工程質量監督。
市本級人防工程(指揮工程、自建人防工程除外)、縣(市、區)和市級功能區自建人防工程由溫州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負責工程質量監督。
縣(市、區)和市級功能區人防工程(指揮工程、自建人防工程除外)由項目立項所在地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按照分級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工程質量監督。
第九條 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在市人防主管部門領導下,負責全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國家和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擬制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實施細則;
(二)監督檢查參建人防工程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以及人防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防護設備質量檢測機構履行質量責任行為、工程實體質量、防護設備質量與工程資料;
(三)參與全市人防工程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四)對縣(市、區)、市級功能區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進行業務指導;
(五)協助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本轄區內防護設備定點生產企業廠區生產質量實施監督檢查;
(六)總結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經驗、掌握人防工程質量狀況,定期向市人防主管部門和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匯報;
(七)承擔市人防主管部門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十條 縣(市、區)、市級功能區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在同級人防主管部門領導下,接受市人防工程質量監督站業務指導,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國家、省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擬制本區域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具體措施;
(二)對人防工程實體質量實施監督,並對人防工程責任主體及相關責任單位的質量行為進行監督;
(三)負責本區域人防工程質量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四)掌握、總結本區域人防工程質量情況,定期向同級人防主管部門和上級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匯報;
(五)制定本機構工作規範;
(六)承擔同級人防主管部門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 監督程式與方法
第十一條 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應遵照以下基本程式。
(一)受理建設單位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申請;
(二)制定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方案並組織實施;
(三)對工程質量責任主體和相關責任單位的工程質量行為進行監督;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抽查、抽測;
(四)監督人防工程隱蔽工程驗收、主體結構驗收和竣工驗收;
(五)出具人防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六)建立人防工程質量監督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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