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暫行規定》是為貫徹落實國家《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促進人民防空工程(含結合民用建築修建的戰時可用於防空的地下室)及與工程配套的地面附屬設施的平時開發利用,發揮人民防空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吉林省實施〈人民防空法〉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的細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 實施時間:1987年8月31日
  • 發布單位:80702
  • 省份:吉林省
  • 性質:檔案
  • 主題: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1987-08-31
  • 檔案內容:吉政發[1987]103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具體內容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1987年8月31日吉政發〔1987〕103號)
第一條為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簡稱人防工程)的戰備效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充分發揮人防工程在城市建設和經濟建設中的作用,加強人防工程的平時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人防工程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地下建築。平時,國家、集體、個人,都可以進行長期、季節、臨時性的有償使用。
第三條凡經過人防部門登記統計在冊的人防工程(含工程口部管理房)歸國家所有,由人防部門統一管理。使用期間的維護管理、經營管理由使用單位負責;使用人防工程中出現結構損壞等有關事宜由人防部門負責處理。
第四條凡是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向所在地人防部門提交申請和可行性論證報告,經縣(區)以上人防部門審批後,方可使用。
第五條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必須同所在地的人防部門簽訂使用人防工程協定書,在協定書的有效期間內,必須嚴格履行協定。
第六條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使用期間轉讓或隨意改變用途,確因特殊原因需中途停用或改變用途的,使用單位必須向人防部門申請(需改變用途的,要同時提交可行性論證報告),經人防部門批准後,方可停用或改變用途。中途停用的工程,人防部門要認真檢查驗收,合格後收回。
第七條使用人防工程的單位或個人,要有切實可行的安全防護措施;不得在工程記憶體放易燃、易爆、劇毒和腐蝕性、放射性物品,並要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
第八條未經人防部門批准,使用單位或個人不準改變工程平面布局,不準損壞工程結構和內部設備。由於使用單位維護管理不善,造成工程結構、防護設施、裝修及各種設備損壞的,人防部門有權進行批評教育、勒令修復或停營整頓,並可按情況索賠損失或給予罰款處理。
第九條本著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人防部門對投資單位或個人給予優惠待遇:
一、同人防部門合資修建的人防工程,本單位可以優先使用。
二、使用單位或個人投資對人防工程進行改造利用的,人防部門在三年內免收使用費。投資單位和個人使用的人防工程,如有閒置不用的,人防部門有權統一安排使用。
第十條使用人防工程必須按下列標準向所在地人防部門繳納使用費:
一類工程(裝修好,設備、設施齊全,使用方便,位置適宜,經濟效益高),每月每平方米二元至三元;
二類工程(設備、設施較全,有一般裝修,位置較適宜,使用方便,經濟效益較高),每月每平方米一元至二元;
三類工程(裝修一般,設備不全,基本上能滿足使用單位的要求,經濟效益一般),每月每平方米三角至一元。
使用費要按月份繳納,對拖欠、拒付使用費的,人防部門有權批評教育,並可視情節給予警告、罰款,或勒令停用、收回使用權。個別改建的大型或專項工程的收費標準和辦法,由省人防部門同使用部門參照以上標準協商議定。
第十一條人防工程地面口部管理房和一九八六年以後新建的人防工程的使用費,參照房產部門地上建築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各級人防部門收取的工程使用費百分之十上繳省人防辦公室;百分之九十留在各級人防部門,按照百分之五十、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的比例,分別用於工程建設和維修、集體福利事業、獎勵平戰結合工作開展好的先進單位、個人和各級人防部門的職工。
第十三條各級人防部門對所收的工程使用費,要加強管理,單列科目,專款專用。各種罰款一律上交當地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人防部門收取的工程使用費,按國家有關規定,暫時免徵營業稅和所得稅。
第十五條為鼓勵開發利用人防工程,在稅收上對使用單位實行優惠待遇。各地可根據使用人防工程單位的具體情況,由人防部門對使用單位提出的減免稅申請簽署意見,報稅務部門審批。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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