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南昌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是南昌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昌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南昌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辦法
(2006年12月31日南昌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月9日南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19號公布 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提高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施工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建設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
法律、法規對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全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建設、市政公用、園林綠化、市容環境和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統稱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區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保障作業環境、市容環境衛生質量和人員健康安全。
第五條 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對文明施工負責。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文明施工負總責,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對總承包單位負責。
第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實施文明施工方案,建立安全、防火、治安保衛和衛生等制度,落實文明施工責任制,實行文明施工目標管理。
第七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批准的建設工程施工場地範圍內施工。需要擴大施工場地或者臨時占用道路、綠地等市政基礎設施的,應當依法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醒目處設定施工標誌牌和施工現場總平面圖以及安全生產、消防保衛、環境保護、文明施工等制度牌。
施工標誌牌應當標明建設工程名稱,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名稱,項目經理姓名和聯繫電話,開工和計畫竣工日期以及施工許可證批准文號等。
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應當佩戴工作牌。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檔。圍檔應當穩固、安全、整潔、美觀,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採用砌體或者定型板材,砌體圍檔應當壓頂並亮化;
(二)高度不得低於1.8米,市區主要道路不低於2.5米;
(三)大門應當採用金屬材料。
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圍檔可以連續設定,也可以按照工程進度分段設定。
第十條 建築物腳手架應當使用符合規定的全封閉安全立網,防止高空墜物和揚塵。安全立網應當保持清潔。
第十一條 施工現場地面及道路應當硬化,並保持平整、堅固。
施工單位應當派專人負責施工現場的保潔工作。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應當設定車輛沖洗設施。其中,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運輸量在500方以上的,應當設定車輛沖洗平台;土方、渣土和施工垃圾運輸量在500方以下的,應當設定車輛沖洗簡易設施。
施工現場應當設定排水溝及沉澱池,施工污水經沉澱後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設施或者河流。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要求在建設工程主體二層結構完工前完成基坑回填。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的建築材料、構件、料具等物料應當按照施工總平面圖劃定的區域存放,並懸掛名稱、品種、規格等標識牌,不得侵占場內道路及安全防護等設施,不得混放。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堆放砂、石等散體物料,應當設定高度不低於50厘米的堆放池。
施工現場產生的余土,應當設定高度不低於30厘米的堆放池集中堆放,堆放地點不得靠近圍檔,堆放高度不得超過2米,並應當採取覆蓋、固化或者綠化措施。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廢棄的余土和施工、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按照規定清運,運輸應當採用密閉式運輸車輛或者採取覆蓋措施。禁止在施工現場焚燒施工、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 在城市噪聲敏感的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22時至凌晨6時)和午間(12時至14時)進行產生噪聲的施工。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應當報經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批准,並公告附近居民。
第十八條 施工可能造成周邊單位、居民出入障礙或者道路交通堵塞的,施工單位應當事先採取有效措施,並設定文明公益標語和警示標誌。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的辦公區和生活區應當與施工區分開設定,並保持安全距離。辦公、生活設施應當科學合理布局,並符合城市環境、衛生、消防、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的有關規定。
施工單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
第二十條 施工現場設定的員工集體宿舍應當有必要的生活空間,室內淨高不得小於2.4米,通道寬度不得小於0.9米,每間宿舍居住人員不得超過16人。宿舍應當設定可開啟式窗戶,宿舍內的床鋪不得超過兩層,嚴禁使用通鋪。
第二十一條 施工現場設定的食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遠離廁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場所等污染源;
(二)具有衛生許可證;
(三)具有符合要求的製作間、儲藏間;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
食堂的炊事人員應當持身體健康證上崗,炊具、餐具和公共飲水器具應當定期清洗消毒。
第二十二條 施工現場應當設定水沖式廁所。廁所牆面應當粉刷,地面應當硬化,門窗應當齊全,蹲位之間應當設定隔板,隔板高度不低於0.9米。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制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配備符合規定的急救人員、保健醫藥箱和急救器材。
施工現場作業人員發生法定傳染病、食物中毒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時,應當在2小時內向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配合調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拆除臨時設施、圍檔,並對施工現場及受影響的周邊環境進行清潔。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不得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不得壓縮契約約定的工期。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在編制建設工程概算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確定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並明確支付計畫。
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應當將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支付計畫報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確保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專款專用,在財務管理中單獨列出費用清單,並接受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在審核發放施工許可證時,應當對建設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進行審查,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八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文明施工納入監理範圍,發現不符合文明施工要求的行為,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施工單位拒不整改的,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九條 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文明施工資料;
(二)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違反文明施工要求的行為。
監督檢查結束後,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檢查情況記錄存檔,並作為評選優質樣板工程的重要條件。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舉報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信箱、電子信箱,建立舉報處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未對市區內的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實行封閉圍檔的,或者在尚未竣工的建築物內設定員工集體宿舍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工單位未在施工現場主要出入口設定車輛沖洗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該建設工程停止施工。
建設單位未將建設工程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支付計畫報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或者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契約約定的工期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法定職權決定。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按照法律、法規、規章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沒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設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三)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因特殊情況不能執行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文明施工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決定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採取相應措施,確保文明施工。
第三十八條 各縣建制鎮範圍內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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