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

自貢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由自貢市人民政府頒布並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貢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辦法
  • 類型:辦法
  • 地區:自貢市
  • 目的: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管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適應城市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建設部《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結舍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貢市城市建成區內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維護和使用,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市政工程設施是:城市街道的車行道、人行道、街道空地、路肩、通道,公共廣場,城市的橋粱、涵洞、隧道,城市的雨水和污水排放管(溝)及附屬設施,各種檢查井,污水處理場、洗車場、泵站;城市道路、橋樑、公共廣場、街頭綠地的照明設施,人行道護欄、路名牌、宣傳牌、擋土牆、堡坎(包括堡坎帶防洪堤部分)及其它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管理的為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服務的設施。
第四條 市政工程設施按照誰建設、誰管理的原則,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自貢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設施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政設施管理處具體負責全市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
區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管理許可權,負責本區市政工程設施的管理、維護,業務上受市城市管理局指導。
第五條 市政工程設施建設、管理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總體規劃。各級公安、規劃、建設、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 市政工程設施是城市重要的基礎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市政工程設施和制止、舉報損害市政工程設施行為的權利。對管理、維護市政工程設施成績突出的單位或個人,由市、區人民政府或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七條 市政工程設施建設應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式和“先地下、後地上”的原則,統一規劃,統一組織,同步建設。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應參加市政工程設施的規劃設計和市政工程設施的驗收。市政工程竣工驗收後;施工單位應將工程檔案和資料送市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章 道路橋隧管理
第八條城市道路管養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挖土取石、種植農作物。
(二)堆放和泄漏易燃、易爆、有毒、油污及放射性危險物品。
(三)傾倒污水、垃圾、廢土及其他廢棄物。
(四)直接拌和、存放砂漿、混凝土。
(五)重物或車輛撞擊、拖刮。
(六)行駛鐵輪車、履帶車或溜旱冰。
(七) 人行道上行駛和停放車輛,城市道路上調試剎車。
(八)沖洗車輛或漫水浸泡、沖刷路面。
第九條 禁止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搭棚建房、擺攤設點和進行集市貿易。單位和個人需臨時占用道路設施和用地的,須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臨時占用道路手續,領取《臨時占道許可證》,並經公安部門審批同意,始得臨時占用,且須遵守如下規定:
(一)申請時須報送臨時占用施工方案、平面圖等技術資料。
(二)市政工程設施基本建設和大、中修項目在許可期限內的免繳占道費。施工期間,施工單位須設定警示標誌,做到文明施工,保證安全。
(三)經批准的占道項目超過批准之日l 5日未動工的,所持占道許可證即行廢止。臨時占用道路一般不得超過批准的占用範圍和占用時間。因特殊原因需擴大占用範圍、延長占用時間的,須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准,辦理占用手續。
(四)經批准臨時占道的項目,在城市建設、市政養護、城市管理需要時應按規定退出占用場地。
(五)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或個人應清掃現場,修復路面,並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繳銷道路占用許可證。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因建設和維護需挖掘道路的,須向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手續,領取《臨時挖掘許可證》,並經公安部門審批同意。占用和挖掘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5年內不準挖掘,大修後的城市道路3年內不準挖掘。因特殊情況需挖掘的,在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審查後報請市政府批准。
(二)新建、改建管線需挖掘城市道路的,須持規划行政主管幫九批准的定點檔案、平面圖等資料辦理審批手續。
(三)挖掘道路、修復路面須由道路維修養護專業隊伍施工。挖掘施工區域須設定交通警示標誌和路欄,夜間設定警示燈和照明燈。
(四)因管線或設施阻礙施工時,在規劃、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協調處理前,不準擅自移動、拆除、損壞。
(五)一、二類街道、道口等地段橫向挖掘道路的,應在夜間施工,並在規定的時間內恢復路面;縱向挖掘路面超過100米的,須分段開挖、回填和修復。復原道路必須保證路基、路面質量。
(六)工程竣工須清掃現場,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後,繳銷《臨時挖掘許可證》。
第十一條 城鄉結合部與道路毗連的田地高於路面的,應築護坡或堡坎,防止滑坡阻塞道路。附設在城市道路上的各類檢查並、箱、蓋等設施應符合規範,做到完整齊備、完全可靠。
第十二條 城市橋樑、涵洞、隧道管理;(包括前後、左右、上下各30-60米範圍內的設施及構築物):
橋樑、隧道須在明顯位置標示限載重量、速度和高度。
通行車輛、船舶須遵守限速、限栽、限高鈞規定,不得損傷橋隧設施。禁止超長、超重、超高車輛和裝載易燃、易爆物品的車輛及履帶車、鐵輪車、重型車輛通行。因特珠原因需通行的,須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批准,並在規定的時閩和路線通過。
橋隧範圍內禁止挖土取石,搭建構築物及進行有礙橋隧安全的活動。
第三章排水設施管理
第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城市排水設施,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未經處理或雖經處理而未達到規定排放標準的有害污水排入下水道、溝渠和河流。
(二)嚴禁在下水道、排水溝及附屬設施上修建構築物或設定管線。
(三) 嚴禁圈占、覆蓋、拆除、堵塞、損毀下水道、排水溝和污水處理設施。
(四)嚴禁在下水道、檢查井、排水溝截流取水。
(五)嚴禁將垃圾、類便、炭渣、砂石、泥漿、建築廢棄物排入下水道、排水溝、檢查井、進水井等設施。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新、改、擴建排水設施排水,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設單位須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市政管理部門申請,報送排水管線設計圖等技術資料,領取施工許可證後才能動工。施工中對原管溝造成損壞的,應按規定賠償。
(二)建設單位新建、改建排水設施與城市排水設施連線的,應報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准後才能組織實施。
(三)因建設需要,對城市原下水道改向、占用、挖掘的,應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准,領取施工許可證後方可施工。因施工造成的損失,由建設單位負責賠償。
(四)單位或個人向城市下水道排水的出口,須設定沉澱井或鐵(篾)柵。
第十五條 禁止在防洪設施範圍內挖掘、填塞、搭蓋、堆放物料及有礙安全的施工作業。因特殊原因需要在防洪設施範圍內施工作業的,應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准。
第四章 道路照明設施管理
第十六條 嚴禁損壞和有礙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的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或者安置其他設施。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附近堆放物料、挖坑取土、搭棚建屋。
(四)擅自接用路燈電源,盜竊、損壞城市道路照明設施。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需遷移、拆除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須經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審批,由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專業隊伍負責遷移和拆除,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工程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並經驗收合格後交付使用。
第五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對責任單位或個人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清除、修復或賠償,並視情節按修復費的,1至3倍處以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處罰金額在50元以下的,可以在現場處罰。罰款統一使用市財政局印發的罰款收據。罰款上繳財政。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接受處罰的,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可以吊銷占道(挖掘)許可證或扣證、扣物,並出具憑證或扣物清單。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一)在市政工程設施上塗寫、釘釘、懸掛、張貼或設定指示標誌、標牌、廣告及各種物品的。
(二)在人行道上行駛、停放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調試剎車的。
(三)占道牽掛物品、堆放物料、沖洗車輛或漫水浸泡、污損路面的。
(四)在路面拌合、存放水泥砂漿,以重物或車輛撞損、拖刮路面,溜放滑板、旱凍的。
(五)向道路、排水設施或其它市政工程設施傾倒垃圾及其它廢棄物的。
(六)損壞道路照明燈桿、燈座、燈泡、燈罩的。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並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道路設施範圍內挖土取石、堆放和泄漏易燃、易爆、有毒、油污、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
(二)城市道路建設、養護、挖掘的施工現場不設定明顯安全標誌及防護設施的。
(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滿後不及時清理現場的。
(四)未經批准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履帶、超重、超長、超高車輛和裝載易燃、易爆物品車輛的。
(五)在道路照明設施上拉接廣播線、通訊線,接用電源,安裝其它設施的。
(六)占用城市道路或改變占用地點、使用性質、超出占用面積和占用時間的。
第二十二條 未經批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並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一)占用、拆除、移動照明設施的。
(二)圈占、挖掘損壞市政工程設施的。
(三)將專用下水道或其它下水道接入城市公共下水道的。
(四)在市政工程設施範圍內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
(五)在橋涵上行駛超過橋涵負荷限制車輛的。
(五)依附橋涵架設各種管線或修建設施的。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建設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並處以l萬元以下罰款:
(一)占用、拆毀防洪設施或改變使用性質的。
(二)在城市道路上新開或封閉道路進出口的。
(三)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城市下水道或改變排水走向及功能的。
(四)拆除、遷建、占用城市排水設施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二十四條 破壞、盜竊市政工程設施,拒絕、阻礙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移送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複議,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複議或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因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的責任,造成單位和個人身體傷害或財產損失的,由其負責賠償;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個人或單位負責人可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市政工程設施管理人員必須忠於職守、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由所在單位或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用地的,應繳納占道費、占地費;挖掘城市道路等損毀公用設施的,應繳納市政公用設施賠償費;直接或間接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繳納城市排水設施使用費。具體按《四川省建設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的通知》 (川價字非[1994]240號文)及自貢市物價、財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實施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自貢市城市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自貢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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