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水市市政設施管理辦法

為加強市政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障市政公用設施的完好,充分發揮其使用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廣水市發布了《廣水市市政設施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水市市政設施管理辦法
  • 外文名:Measur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municipal facilities Of Guangshui City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市政設施的維護和管理,保障市政公用設施的完好,充分發揮其使用功能,促進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實施辦法》等檔案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市政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養護、維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市政設施包括城市道路、橋樑、管線和城市供水、排水等設施。
第四條 城區市政設施管理堅持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協調發展和建設、養護、管理並重的原則。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政公用設施的建設、維修、養護和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負責市政公用設施的日常監察工作。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所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相關市政設施的日常巡查和維護。市城建檔案館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負責市政設施建設工程檔案的管理。
市公安、環保、交通運輸、水利、財政、工商、物價、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各類管線權屬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市政設施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廣水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政設施各專業規劃和建設計畫,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條 政府投資和社會捐資建設的市政設施,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其他社會投資建設的市政設施,由所有人自行養護、管理;符合接收條件的,可以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收管理。
第八條 單位、組織和個人投資建設市政設施和從事對市政設施的安全及使用有影響的工程施工,必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項目竣工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辦理移交手續。
第九條 市政設施工程按照相關規定實行工程質量保修制度。在保修期內出現工程質量問題,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城市規劃確定的市政設施項目進行配套建設,並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十一條 公交站場、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交通安全、消防、廣告等依附於城市道路的各種管線等設施的建設計畫,應當與城市道路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相協調,堅持先地下、後地上的施工原則,與城市道路同步建設。
第三章 城市道路(橋涵)設施管理
第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道路挖掘審批手續,並按照規定繳納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領取《挖掘道路許可證》,方可實施。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後5年內,經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條 經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挖掘開工前,應當查明現有地下管線的埋設情況;
(二)在挖掘現場懸掛《挖掘道路許可證》,按證實施,不得擅自變更;
(三)挖掘現場應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和圍欄等安全防護設施;
(四)橫穿主幹道的挖掘施工,應當在夜間或者交通空閒時間進行,挖掘單位應當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交通秩序;
(五)影響行人和非機動車通行的,應當設定臨時通道;
(六)挖掘城市道路超過 300米的,應當分段施工;
(七)挖掘施工中損壞地下管線、與地下管線發生衝突或者發現不明地下管線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採取相應措施,並報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線權屬單位處理;
(八)挖掘施工可能影響消防、防洪或者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並採取相應防範補救措施;
(九)及時清運挖掘產生的渣土,工程完成後按照規定回填夯實,及時清理現場、拆除臨時設施。
第十四條 經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挖掘工程結束後,修復工程由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所統一設計、統一施工、統一管理,工程費用由挖掘申請單位支付。
第四章 城市排水設施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排水設施是指城市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包括 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明溝(渠)、暗溝(渠)、提升(泵)站、污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
第十七條 因從事製造、建築、電力和燃氣生產、科研、衛生、住宿餐飲、娛樂經營、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等活動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的單位和個體經營者(以下簡稱排水戶) 在城市排水設施覆蓋範圍內,城市排水設施達到可接入要求的,應當將污水接入城市排水設施,不得將污水直接排入自然環境,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條件確認其排放去向的除外。
第十八條 城市排水實行排水許可制度。排水戶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排水申請,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書。
第十九條 建設工程因施工需要向城市排水設施臨時排水的,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城市排水申請,領取城市排水許可證書,並提交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等有關資料。
第二十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城市排水申請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核發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 7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需要對水質進行檢測的,由市環保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測。檢測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作出決定的期限之內。
第二十一條 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有效期為 5年。按照本辦法第十九條核發的城市排水許可證書的有效期,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排水狀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施工期限。
第二十二條 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滿需要繼續排放污水的,排水戶應當在有效期屆滿 30日前,向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申請,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有效期延續 5年。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建築紅線以內的排水管網,可由排水戶自行設計施工,但必須與市政管網的標高配套;在城市建築紅線以外的排水管網,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所統一設計、統一施工、統一管理,費用由排水戶承擔。
第二十四條 電力、通信、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城市排水設施的安全運行給予保障。
在汛期或者遇建設、改造、檢修城市排水設施等特殊情況時,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經提前通告,可以採取控制排水量、調整排水時間等措施。
城市排水設施在汛期應當優先滿足防汛的特殊要求。
第二十五條 城市排水設施運營中所產生的污泥,由排水經營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化處理和利用。
城市污水處理企業應當定期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污水處理的相關數據。
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一)未取得城市排水許可證書、超過城市排水許可證書有效期限和違反城市排水許可證書規定的內容向城市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排放污水;
(二)向排水管網及其附屬設施傾倒垃圾、糞便、渣土等易堵塞物,將油污(油煙)、施工泥漿直接排入排水設施;
(三) 向排水設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質;
(四)擅自占壓、堵塞、拆卸、移動、穿鑿排水設施;
(五) 擅自連線、更改排水管線, 向排水設施加壓排水;
(六) 毀壞、盜竊排水井蓋、井篦、閥門、管道;
(七) 其他損害排水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確需在排水設施保護範圍內臨時進行施工作業的,須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按城市排水設施保護的要求進行。
第五章 城市管線管理
第二十八條 城市管線是指城市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電力、通信、工業等各類管線及其附屬設施。
第二十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廣水市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管線綜合規劃。各管線權屬單位應當根據管線綜合規劃、城市道路建設專項計畫和管線建設計畫編制管線建設年度計畫,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將管線次年建設計畫在每年年底前報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 各項管線建設工程應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管線綜合規劃,服從規劃管理。新建、改建、擴建(含道路挖掘)管線工程,管線建設單位應當持有關批准檔案向規劃部門提出申請,由規劃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管線建設單位應當在取得規劃許可證後 1年內開工。
第三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線工程及其占用的空間資源的綜合協調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 管線占用的空間資源屬國家所有,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利用,滿足發展需求。
市人民政府推進城市地下公共管廊、弱電管廊(共同管溝)建設。布設地下管線應當優先使用已建成的地下公共管廊、弱電管廊。
第三十三條 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線桿等設施的,應當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方可建設。
第三十四條 各類地下管線的走向、位置、埋深應當綜合規劃,符合相關技術規範,並按照下列規定實施:
(一)沿道路建設管線走向應當平行於規劃道路中心線,避免干擾交叉;
(二)在已建城市主幹道路或者廣場、步行街下埋設地下管線的,優先採用非開放式挖掘技術;
(三)具備條件的,同類管線應當合併建設,架空線路應儘量埋入地下;
(四)新建管線讓已建管線,臨時管線讓永久管線,小管道讓大管道,壓力管道讓重力管道,可彎曲的管道讓不宜彎曲的管道。
第三十五條 管線遷改補償原則:取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管線遷改按“拆一還一”原則計算。因擴容或提高材質等增加的費用,由管線權屬單位承擔;管線權屬單位造成的管線現場二次或二次以上遷改,遷改費用由管線權屬單位承擔。
第六章 養護與維修
第三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建設的市政設施,由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所負責養護、維修。
單位、組織或個人投資修建的市政設施,除移交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所負責養護、維修的外,由投資人負責養護、維修,並按有關規定辦理自管手續。城市住宅小區、開發區內的市政設施,由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單位負責養護、維修。
第三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將市政設施的養護維護費用按標準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
其它市政公用設施的養護維修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
第三十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設施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市政設施的養護、維修制度, 定期對市政設施進行巡查、養護。
市政設施養護、維修,應當符合市政設施養護、維修技術標準和規範, 保證養護、維修質量,並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市政設施 的各類檢查井、箱蓋或者覆蓋物以及其他附屬設施,應當符合市政設施養護規範。 發現損壞、缺失的,市 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所 應當立即採取安全措施,並及時維修、補缺;屬於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應當及時告知並督促其維修、補缺。其他所有人和管理人應當及時維修、補缺,不得藉故拖延、擱置。
第四十條 市政設施發生故障時,設施維修單位必須在規定時限內修復,並在施工現場設定明顯標誌和安全防護設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阻礙搶修作業。
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所一旦發現污水冒溢、管道堵塞或者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趕到現場,採取疏通、維修或者其他措施,確保儘快恢復正常運行。
第四十一條 因搶修城市排水設施或者特殊養護作業影響正常排水的,養護維修責任單位應當採取臨時排水措施。確需暫停排水的,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所應當告知沿線排水戶暫停排水時間,並儘快恢復正常排水。
第四十二條 因意外事故等原因致使含有毒、有害或易燃、易爆物質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設施的,排水戶應當立即報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並採取適當的應急措施,對其後果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 因交通事故損壞市政設施的,負責處理交通事故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知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責任人應保護現場,配合搶修,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檔案管理
第四十四條 所有市政設施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預驗收合格後,由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檔案。
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檔案後,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第四十五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後 3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建設工程檔案。建設工程檔案不齊全的,應當限期補充。
第四十六條 移交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收管理的市政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將市政設施的有關技術基礎資料在 1個月內移交至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
第四十七條 地下管線 建設單位在申請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到城建檔案館查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取得該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
第四十八條  地下管線 施工單位在工程施工前應當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線現狀資料;施工中發現未建檔的管線,應當及時通過建設單位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查明未建檔的地下管線性質、權屬,責令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測定其坐標、標高及走向,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應當及時將測量的資料報送市城建檔案館。
第四十九條 地下管線權屬單位或經營單位應當將更改、報廢、漏測部分的地下管線工程檔案,及時修改補充到本單位的地下管線專業圖上,並將修改補充的地下管線專業圖及有關資料報送市城建檔案館。
第五十條 工程測量單位應當及時向城建檔案館移交有關地下管線工程的 1:500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
對於工程測量單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圖和控制成果,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出售、轉讓。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損壞市政設施的,應當依法賠償。因市政設施老化或者損壞,造成人身安全事故或者財產損失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由 市城市 管理綜合執法局按照《湖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 市城市 管理綜合執法局按照《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地下管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未移交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 3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抄告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第五十六條 偷盜、破壞市政設施,損害公共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有關行政執法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鄉鎮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使用、養護、維修及其監督管理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12年 7月 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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