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令
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4號)
《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已於2016年11月30日經第28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李小鵬
2016年12月6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水運建設市場秩序,保障水運建設市場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運建設活動及對水運建設市場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運建設,是指水路運輸基礎設施包括港口、碼頭、航道及相關設施等工程建設。
第三條 水運建設市場應當遵循公平公正、誠實守信的原則,建立和維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保護和行業保護。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水運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運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水運建設市場主體應當加強自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誠信經營,遵守職業道德,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履行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
第六條 水運建設相關行業協會應當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完善行業自律管理制度體系,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創新水運建設市場監管方式和監管手段,加強信息化套用和信用信息資源共享,實現與相關部門的協同監管。
第二章 水運建設市場主體及行為
第八條 水運建設市場主體應當嚴格遵守有關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規定,執行國家和行業建設標準,誠實守信。
本辦法所稱水運建設市場主體,包括水運建設項目單位、從業單位和相關從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從業單位,包括從事水運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以及提供諮詢、項目代建、招標代理等相關服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代建單位是指受項目單位委託從事建設項目管理的單位。
第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水運建設市場主體的資質作出規定的,水運建設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具備規定的資質要求。
從業單位在水運建設經營活動中,不得出借或者轉讓其資質證書,不得以他人名義承攬工程,不得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
第十條 水運建設項目單位具備以下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進行項目建設管理:
(一)項目主要負責人或者技術負責人具有與建設項目相適應的管理經驗,至少在2個類似的水運建設項目的工程、技術、計畫等關鍵崗位擔任過負責人。技術負責人還應當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技術職稱或者相應的技術能力;
(二)項目管理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應當滿足該項目管理需要。工程技術、質量、安全和財務等部門的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的項目管理經驗,以及相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者相應的技術能力。
第十一條 項目單位不具備第十條規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能力的,應當委託符合以下要求的代建單位進行項目建設管理:
(一)具有法人資格,機構設定和相關人員配備滿足第十條規定的項目建設管理能力要求;
(二)具有類似水運建設或者管理相關業績和良好的市場信譽;
(三)有滿足水運建設質量、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要求的管理制度。
項目單位選擇代建單位時,應當從符合要求的代建單位中,優先選擇業績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強的代建單位。
第十二條 鼓勵滿足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要求的水運建設管理單位及水運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企業開展代建工作。
代建單位不得在所代建的項目中同時承擔勘察、設計、施工、供應設備或者與以上單位有隸屬關係及其他直接利益關係。
第十三條 代建單位依據契約開展代建工作,履行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工程計量、資金支付、環境保護等相關管理責任,承擔項目檔案及有關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等工作,負責質量缺陷責任期內的缺陷維修管理等工作。
第十四條 項目單位全面負責水運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不得違反或者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式。
第十五條 水運建設項目實行招標投標的,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依法開展招標投標工作。水運建設市場主體不得弄虛作假,不得串通投標,不得以行賄等不合法手段謀取中標。
第十六條 水運建設項目實行設計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設計與施工的協調,建立工程管理與協調製度,根據工程實際及時完善、最佳化設計,改進施工方案,合理調配設計和施工力量,完善質量保證體系。
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對分包工程的管理。選擇的分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資格條件,並經項目單位同意,分包契約應當送項目單位。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經項目單位同意,可以將工程設計中跨專業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設計工作分包給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承擔。勘察、設計單位對分包單位的分包工作承擔連帶責任。
施工單位經項目單位同意,可以將非主體、非關鍵性或者適合專業化施工的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承擔。施工單位對分包單位的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對工程分包的管理。承包單位應當將施工分包契約報監理單位審查,並報項目單位備案。
監理工作不得分包或者轉包。
第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水運建設工程轉包。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水運建設工程再分包。
第十九條 水運建設各相關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全面履行義務:
(一)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合理工期組織項目實施,不得任意壓縮合理工期和無故延長工期,並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支付款項;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項目單位按照契約約定自行採購材料、構配件和設備的,應當保證其滿足國家有關標準的規定,符合設計檔案要求;
(二)勘察、設計單位應當按時提供勘察、設計資料和設計檔案;除有特殊要求的材料、專用設備、工藝生產線等外,設計單位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工程實施過程中,設計單位應當按約定派駐設計代表,提供設計後續服務;
(三)施工單位應當合理組織施工,人員及施工設備應當及時到位;應當加強現場管理,確保工程質量、生產安全和契約工期,做到文明施工;
(四)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約定履行監理服務,建立相應的現場監理機構,對工程實施有效監理;
(五)試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據試驗檢測標準和契約約定進行取樣、試驗和檢測,提供真實、完整的試驗檢測數據、資料;
(六)提供水運建設諮詢、項目代建、招標代理等相關服務的單位應當依據相關規定,規範辦理受託事務,所提供的信息、數據、結論或者報告應當真實、準確;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不得與委託人的潛在契約當事方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第二十條 項目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工程款管理,專款專用。項目單位對施工單位工程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施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和拒絕。
施工單位應當及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
第二十一條 水運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責任制,相關市場主體對工程質量在設計使用年限內承擔相應責任。
項目單位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負總責。代建單位按照契約約定對工程質量和安全負管理責任。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質量負責。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和安全負責。工程監理單位對工程項目的質量和安全生產負監理責任。其他市場主體對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負相應責任。
第二十二條 與水運建設項目單位簽訂契約後,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工程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等主要人員以及主要設備,未經項目單位同意不得變更。
項目單位同意變更前款規定的主要人員和主要設備的,變更後人員的資格能力及設備主要技術指標不得低於約定的條件。
第二十三條 水運建設註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租、出借註冊執業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二)超出註冊執業範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從事執業活動;
(三)在非本人負責完成的檔案上籤字或者蓋章;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四條 項目單位和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採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工程建設管理,對關鍵部位和隱蔽工程的施工過程進行監控記錄,並將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記錄檔案建檔保存。
項目單位和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檔案管理,及時、準確、完整地上報項目建設相關信息。
第二十五條 項目單位應當依據國家有關信用管理的規定,建立從業單位信用信息台賬,對參建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的投標、履約行為進行評價。
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項目代建、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應當按規定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本單位的信用信息,及時更新動態,並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第三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運建設市場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及時處理,及時向社會公開水運建設市場管理相關信息。監督檢查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採取綜合檢查、專項檢查、隨機抽查等方式。
交通運輸部應當對水運建設市場從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加強對直接管理的部屬單位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水運建設管理職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主要採取隨機抽查方式。
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的水運建設市場從業行為和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水運建設管理職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隨機抽取被檢查對象、隨機選派檢查人員的抽查機制,合理確定抽查比例和抽查頻次。
第二十七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水運建設管理職能情況主要包括:
(一)要求建立的水運建設相關制度的建立情況;
(二)水運建設各項制度的落實情況;
(三)水運建設市場監管情況;
(四)水運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情況;
(五)對上級主管部門水運建設市場檢查意見的整改落實情況;
(六)其他水運建設管理職能的履行情況。
水運建設市場從業行為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規、規章、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
(二)招標投標行為;
(三)工程管理、契約履行、廉政建設、信用管理及人員履職等情況;
(四)質量安全責任履行情況;
(五)設計變更的管理情況;
(六)其他應當納入監督管理的從業行為。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工地現場對工程和市場主體的從業行為進行檢查;
(二)向從業單位和有關人員了解與水運建設管理相關的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工程技術檔案和資料,包括工程檔案、契約、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責令相關單位立即或者限期停止、改正違法違規行為。
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從業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配合,不得拒絕、阻擾,不得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檢查結束後,應當將檢查意見反饋給被檢查單位。
被檢查單位應當按照檢查意見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送組織檢查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組織檢查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將檢查情況和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對有下列情形的項目單位或者從業單位,負有相應監督管理職責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對其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
(一)有較為嚴重的違反水運建設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的;
(二)存在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隱患的;
(三)項目管理混亂的;
(四)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督促,未按照檢查意見進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情形。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約談前向被約談人發出書面約談通知,通知中明確約談事由、程式、時間、地點、參加人等事項。約談結束後,形成約談紀要。
對約談事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單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情況在信用管理體系中予以記錄,並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管理體系,對水運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信用評價、信用激勵約束和信用監督管理機制。
水運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政府採購、工程招標投標等活動中的重要考慮因素。
水運建設市場主體以弄虛作假、行賄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較高信用評價等級的,信用評價結果無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情況記入信用記錄。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項目單位、從業單位重點監督管理制度。按照信用評價的相關規定,將存在嚴重失信行為,一年內三次及以上被通報或者信用等級差的項目單位、從業單位納入重點監督管理名單,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其進行專項檢查或者重點督查。
第三十三條 水運建設項目施工現場應當設定標示牌,標明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工期以及項目單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名稱和主要負責人姓名、監督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水運建設市場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投訴、舉報應當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受理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信箱,及時處理投訴、舉報,並對投訴、舉報人相關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第三十五條 參與水運建設市場監督檢查、投訴舉報調查處理的人員與相關當事單位和人員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監督檢查工作人員應當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項目單位將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按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一)項目單位選擇超越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進行工程建設的,處50萬元以上8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項目單位選擇無資質的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進行工程建設的,處8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承包單位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按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一)工程尚未開工建設的,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契約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契約價款2%的罰款;
(二)工程已開工建設的,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契約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契約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按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一)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有相應資質並符合本工程建設要求的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契約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契約價款2%以上3%以下的罰款;
(二)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單位允許無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的,對勘察、設計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處契約約定的勘察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契約價款3%以上4%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國家關於基本建設程式相關規定,項目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按照以下標準處以罰款:
(一)已通過項目審批、核准或者設計審批手續,但是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處工程契約價款1%以上1.5%以下的罰款;
(二)未取得項目審批、核准或者設計審批,擅自施工的,處工程契約價款1.5%以上2%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項目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的,勘察、設計單位未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按照以下標準處罰:
(一)工程尚未開工建設的,對項目單位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勘察、設計單位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工程已開工建設的,對項目單位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勘察、設計單位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施工單位處工程契約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對工程監理單位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依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給予單位罰款處罰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解答
日前,交通運輸部發布了《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市場主體更好地理解該辦法的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辦法》出台的目的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水運建設市場秩序,關係到水運建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對水運建設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此前,水運建設市場的監管規定散見於各相關規章中,涉及港口、碼頭、航道及相關設施等水運工程建設的規章均包含有市場主體、監管等方面內容,規章之間交叉、重複、缺乏系統性。為規範水運建設市場秩序,保障水運建設市場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針對水運建設市場存在的監管機制不夠健全,監管職責不夠清晰,市場主體法律意識、責任意識、誠信意識不夠強,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的問題,特制定本《辦法》,規範各方行為,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推動水運建設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42條,分別是:總則、水運建設市場主體及行為、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是:
一是對水運建設市場主體的行為及責任作了全面規定。一方面規定水運建設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具備相應的資質要求,另一方面對項目單位和代建單位應當具備的能力要求做了明確。同時,重點規定了市場各方主體的責任義務、行為規範,包括在招標投標、總承包、分包、工程款管理、人員與設備、信息資料及檔案管理以及質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明確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項目代建、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應當按規定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本單位的信用信息,並及時更新。
二是明確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交通運輸部一方面要對直接管理的部屬單位建設項目及市場從業行為進行監管,同時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水運建設管理職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運建設市場從業行為和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水運建設管理職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規定了檢查方式,實現“陽光”檢查、文明檢查、規範檢查。增強檢查的全面性、系統性和針對性,對信用等級差的項目單位和從業單位納入重點監管名單進行專項檢查或重點督查。明確了“雙隨機一公開”檢查規定。
三是對有較嚴重違規行為及存在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隱患的項目單位或從業單位,規定了約談制度。將約談作為一種監管方式予以明確。規定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對項目單位、從業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的主要情形,對約談的操作方法進行了規定,提高執行的操作性。
四是對信用管理機製作了較全面規定,充分發揮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後監管中的作用。包括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用管理體系,對水運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政府採購、工程招標投標等活動中重要考慮因素。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較高信用評價等級的,信用評價結果無效。信用等級差的納入重點監管名單等。同時,對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做了相應規定。
五是細化明確了違法處罰措施,加大了市場主體的違法違規成本。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細化了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發包和承攬工程、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未經批准擅自開工、降低工程質量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提高了執行的操作性,加大了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的力度。
三、關於《辦法》的貫徹落實
(一)關於加強《辦法》宣貫。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各相關市場主體要加強對《辦法》的宣貫學習,明確各自職責、責任義務和相關的行為規範,確保《辦法》落實。
(二)關於信用評價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快推進水運建設市場信用評價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完善功能,並實現與部級信用評價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互聯互通,加強信息化套用和信用信息資源共享。
(三)關於監督檢查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辦法》要求,建立健全水運建設建設市場監督檢查機制,落實人員和經費,建設完善“雙隨機”資料庫,規範檢查行為、加大敦促整改力度、加強相關信息公開等。
徵求意見通知
交通運輸部關於《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規範和維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水運建設市場,保障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水運建設事業健康發展,我部起草了《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入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略),進入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提出意見。
2、登入交通運輸部網站(網址:略),進入首頁右側的“意見徵集”點擊“關於《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信箱:略
4、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運輸部法制司條法一處(略)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5年10月17日。
交通運輸部
2015年9月18日
徵求意見稿
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為規範和維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水運建設市場,保障水運工程質量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和市場主體合法權益,促進水運建設事業健康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運建設活動、開展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遵循原則】水運建設市場活動遵循公平、公正、公開、誠實守信的原則。禁止任何形式的地方和行業保護。
第四條 【管理分工】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水運建設市場行業管理工作,指導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省、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按照省級人民政府決定或規定,具體負責本管轄區內水運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
部海事局、救助打撈局、長江航務管理局負責對本系統水運建設市場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條 【自律要求】水運建設市場主體應當加強自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誠信經營,遵守職業道德,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履行社會責任,接受社會監督,樹立良好形象。
第六條 【信息化】地方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應不斷創新水運建設市場監管方式和監管手段,加強信息化套用和信息資源共享,逐步實現協同監管。
第二章 市場主體條件
第七條 【項目單位管理能力】水運建設項目單位應當具有與擬建項目相適應的管理能力。項目單位不具備項目管理能力時,可選擇項目代建制或總承包等模式。
項目建設管理能力主要包括:
(一)項目主要負責人或技術負責人具有建設項目管理經驗,並至少在2個類似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關鍵崗位(項目工程、技術、計畫等部門、項目技術負責人和項目負責人)擔任過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職稱。
(二)項目管理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應當滿足項目建設需要。工程技術、質量、安全和財務等部門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的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及項目建設管理經驗。
第八條 【代建單位條件】項目代建單位在管理能力、機構設定和人員配備等方面除應具備項目單位管理能力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具有類似水運工程建設相關業績和良好的市場信譽;
(三)擁有專業齊全、結構合理的專業技術人才隊伍。擬任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及工程、技術、計畫、設備、質量、安全等崗位負責人應具有類似工程項目的管理經驗,且具有相應專業中級及以上職稱,其中技術負責人應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職稱。
第九條 【鼓勵政策】鼓勵符合代建條件的水運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及水運工程勘察設計企業、施工企業、監理企業開展代建工作。
第十條 【從業單位資質】水運工程諮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造價諮詢、招標代理等從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質或能力等級。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要求】法律、行政法規對水運建設從業人員的執業資格或持證上崗作出規定的,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或上崗證後,方可從事相關工作。
第三章 市場主體從業行為
第十二條 【一般要求】水運建設市場主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建設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行業建設標準、規範和規程,依法參與水運建設市場活動。
從業單位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不得出借或轉讓資質證書,不得以他人名義承攬工程,不得弄虛作假,不得圍標、串標,不得以行賄等非法手段謀取中標,不得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職責】項目單位全面負責水運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不得未批先招、未批先建以及擅自簡化建設程式。嚴格遵守《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
第十四條 【代建單位主要職責】代建單位依據相關法律和契約開展工作,履行工程質量、安全、進度、工程計量、資金支付、環境保護等相關責任,承擔項目檔案及有關技術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等工作,負責質量缺陷責任期內的缺陷維修工作管理等。
第十五條 【總承包】採取總承包等模式建設的項目,總承包單位不得將總承包項目進行轉包,可以將承包範圍內的勘察、設計、施工等部分業務進行分包,但總承包單位主營業務或主體工程不得分包。選擇的分包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
第十六條 【PPP】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模式的水運工程建設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和契約約定。
第十七條 【分包管理】水運工程分包應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分包工程不得二次分包。嚴禁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行為。
勘察、設計單位經項目單位同意,可以將工程設計中跨專業、非主體部分或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設計工作分包給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承擔,勘察設計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的工作成果承擔連帶責任。
監理單位的監理工作不得轉包或分包。
施工單位經項目單位同意,可以將非主體或者適合專業化施工的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施工分包不免除承包契約中承包人的責任和義務,施工單位與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
總承包單位按照契約約定對項目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契約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工程分包不能解除總承包單位的契約義務和法律責任,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對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
項目單位應當加強對工程分包的管理。承包單位應將施工分包契約報監理審查,並報項目單位備案。
採用PPP等模式的建設項目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分包適用本條規定。
第十八條 【契約管理】水運建設項目契約應符合相關法規規定,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條款,不得簽訂虛假契約。
實行招標的,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水運行業標準招標檔案的格式規定與中標人簽訂書面契約,不得與中標人簽訂背離契約實質性內容的協定。
第十九條 【市場主體責任義務】市場主體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契約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一)項目單位應當按照合理工期組織項目實施,不得盲目壓縮工期和無故延長工期,並應按照契約約定支付款項。
項目單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其指定的材料、構配件和設備,按契約約定自行採購的,應當保證其滿足國家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符合設計檔案要求。
(二)勘察、設計單位應按時提供勘察設計資料和設計檔案,設計檔案中不得指定設備、產品的品牌和廠家。工程實施過程中,設計單位應當按約定派駐設計代表,提供設計後續服務。
(三)施工單位應當合理組織施工,人員及施工設備應當及時到位,加強現場管理,確保工程質量、生產安全和契約工期,做到文明施工。
(四)監理單位應當按約定履行監理服務,建立相應的現場監理機構,對工程實施有效監理。
(五)設備和材料供應單位應當確保供貨質量和時間,做好售後服務。
(六)試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據試驗檢測標準、規範、規程和契約約定進行取樣、試驗和檢測,提供真實、完整的試驗檢測數據、資料。
(七)社會中介機構應當依據相關規定,規範辦理受託事務,所提供的信息、數據、結論或報告應當真實、準確;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不得與委託人的潛在乙方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第二十條 【主要人員、設備】設計和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等主要人員,以及主要設備未經項目單位同意不得變更。
同意變更的,變更人員的資格能力及設備主要技術指標不得低於約定的條件。
第二十一條 【執業要求】水運建設註冊執業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出租、出借註冊執業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二)超出註冊執業範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範圍從事執業活動;
(三)在非本人負責完成的檔案上籤字或者蓋章;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 【工程款】項目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加強工程款管理,專款專用。項目單位對施工單位工程款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施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不得阻撓和拒絕。
項目單位不得拖欠工程款,施工單位不得拖欠材料款、分包款。
第二十三條 【勞務用工】施工單位可以直接招用勞務人員或者將勞務作業發包給具有施工勞務資質的勞務分包人。施工單位招用勞務人員的,應當依法簽訂勞動契約,並將勞動契約報項目單位備案。
施工單位應按照契約及時支付勞務人員工資,按規定為勞務人員繳納工傷等社會保險費,落實各項勞動保護措施,按規定對勞務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確保勞務人員作業安全。
項目單位應加強對施工單位使用勞務人員的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非法使用勞務人員或者拖欠、剋扣勞務人員工資等現象發生。
第二十四條 【質量安全責任】水運建設工程質量實行終身責任制,市場主體對工程質量在設計使用年限內承擔相應的責任。
項目單位對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負總責;代建單位、設計施工總承包單位按照契約約定對工程質量和安全負管理責任;勘察設計單位對勘察設計質量負主體責任,施工單位對施工質量和安全負主體責任,監理單位對工程項目負監理責任,試驗檢測機構對試驗檢測結果負責,其他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對其提供的產品或者服務負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信息資料及檔案管理】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應採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工程建設管理,對關鍵部位和隱蔽工程的施工過程進行監控記錄,並將文字、圖表、聲像等各種形式的記錄檔案建檔保存。
項目單位和從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檔案管理。及時、準確、完整地上報項目建設相關信息。
第二十六條 【從業單位信用評價】項目單位應當依據水運建設信用管理相關規定,建立從業單位信用信息台賬,對參建的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的投標、履約行為進行評價。
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項目代建、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應當按照信用管理規定,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本單位的信用信息,及時動態更新,並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七條 【監管方式】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制度,通過開展建設市場檢查、抽查和信用管理等方式對水運建設市場主體的從業行為進行監督,並通過向社會公開信息、受理投訴舉報等途徑接受社會監督,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予以制止,並依法進行處理。
水運建設市場監督檢查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部門年度預算。
第二十八條 【市場檢查方式】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市場動態開展定期或不定期市場檢查、抽查。交通運輸部根據情況,以項目為載體,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相關工作開展隨機抽查。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市場情況開展綜合檢查、專項檢查、重點督查等。
綜合檢查是指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對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水運建設管理職能、市場主體從業情況的綜合檢查。
專項檢查是指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的針對檢查內容中的某一項或多項工作進行的有針對性、有重點的檢查。
重點督查是指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建設市場違規、違法行為多發、頻發的地區或從業單位進行的跟蹤督查。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水運建設市場核查或隨機核查。
第二十九條 【市場檢查內容】市場檢查內容包括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水運建設管理職能情況和市場主體從業行為。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水運建設管理職能情況主要包括:
(一)基本建設的規章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
(二)水運建設市場監管情況;
(三)水運建設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情況;
(四)水運建設市場檢查意見的整改落實情況等。
市場主體從業行為主要包括:
(一)水運建設法規、強制性技術標準執行情況;
(二)招投標工作情況;
(三)從業單位工程管理、契約履行、廉政建設、信用管理及人員履職等情況;
(四)從業單位質量安全責任履行情況;
(五)設計變更的管理;
(六)工程款使用情況;
(七)市場主體其他從業行為。
第三十條 【檢查措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工地現場對工程實體和市場主體的從業行為進行檢查;
(二)向從業單位和有關人員問詢與建設項目管理相關情況;
(三)查閱、複製有關項目建設的工程技術檔案和資料,包括工程檔案、契約、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責令相關單位立即停止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從業單位及其相關人員應當給予配合,不得拒絕、阻擾,不得隱匿、謊報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三十一條 【意見反饋及通報】檢查組在檢查結束時,應將檢查結論意見反饋給被檢查單位;檢查結束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及時印發檢查意見,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給予處罰並通報。
從業單位應當按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提出的要求認真落實整改。項目單位將整改情況報送組織檢查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社會監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及時公開水運建設市場管理相關信息。水運建設項目施工現場應當設定標示牌,標明項目的建設內容、建設工期,以及項目單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名稱和主要負責人姓名、監督電話等,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投訴舉報】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投訴、舉報應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單位投訴、舉報需加蓋公章,個人投訴、舉報需留下聯繫方式。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投訴、舉報受理電話、通訊地址和電子信箱,並對投訴、舉報事項和受理情況,以及投訴、舉報人相關信息依法予以保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舉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做出書面處理決定;需要檢驗、檢測、鑑定、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內。
第三十四條 【約談】對有下列情形的從業單位,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對從業單位法定代表人進行約談:
(一)嚴重違反水運建設管理相關規定的;
(二)工程質量事故或安全生產事故頻發多發的或存在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隱患的;
(三)嚴重違約,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項目管理混亂的;
(五)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督促,對存在的問題未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六)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七)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認為其他需要約談的。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約談時,應當發書面約談通知,通知中明確被約談人職務、約談時間和地點、約談原因、內容和相關要求等。約談結果應當經雙方簽字確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將約談結果和整改情況納入從業單位的信用管理。
第三十五條 【處罰通報】對市場主體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式執行。
對檢查中受到行政處罰的單位、個人,以及約談事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單位,交通運輸部將在行業進行通報。
下級單位應當及時將處罰情況上報備案,上級部門定期將處罰情況在入口網站集中公布。
第三十六條 【重點監管】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水運建設市場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項目單位、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加強監督管理,建立重點項目單位、從業單位監管制度。一年內多次被通報,或信用等級被定為D級的從業單位應納入重點監管名單,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其進行巡視或檢查。
第三十七條 【信用管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水運建設市場主體實行信用信息公開和信用管理制度。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部屬單位及其確定的信用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用評價工作管理和監督制度。
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激勵約束機制,在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資質資格、授予榮譽稱號等活動中,將企業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作為重要考量因素。
第三十八條 【工作人員要求】參與市場監督檢查、投訴舉報調查處理的專家和工作人員與相關從業單位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
監督檢查工作人員應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予以保密,並遵守廉政相關規定。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 【一般規定】對水運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進行的處罰,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同一層級不同法律法規對同一違法違規行為處罰措施不同的,按照從嚴管理的原則進行處罰;沒有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處罰。
第四十條 【項目單位管理能力】違反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八條規定,項目單位(含PPP項目)不具備管理能力自行管理的,或其委託的代建單位不滿足項目管理要求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項目審批部門責令整改,並可進行約談;造成工程質量事故或發生安全責任事故的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責任。
第四十一條 【資質資格申請】從業單位或從業人員在申請水運建設從業資質資格等許可或能力等級時,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質資格的,依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予以處罰或商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超資質承攬工程】違反本辦法規定,承包單位超越資質等級承攬工程任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基建程式】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和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履行項目建設法定審批程式,擅自開工建設或者進行招標的,責令整改;未竣工驗收投入正式使用的,責令改正。同時,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 【違反招投標處罰】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項目單位和從業單位在招投標活動中有下列行為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已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或投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依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規定招標先行建設的,應招標而不招標的,或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二)項目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實行地方保護或者對水運建設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行歧視待遇的;
(三)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
(四)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
(五)不按規定進場交易或評標委員會組成不符合相關規定的。
其他違反招投標管理的相關規定,依照《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等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 【轉包違法分包】違反本辦法規定,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者違法分包的,依據《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標準】違反國家相關規定和本辦法規定,項目單位明示或暗示設計、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工程質量,勘察設計單位未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施工單位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責令改正,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予以處罰。
第四十七條 【中介違規】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社會中介機構未按照契約約定以及相關規定、規範辦理受託事務的,責令改正;提供虛假信息、數據、結論或報告的,責令改正並進行通報,記入信用檔案。
社會中介機構的違規行為造成委託人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給委託人的相關方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 【主要人員】註冊執業人員或從業單位主要崗位人員對工程建設質量或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記入信用檔案,視其情節輕重,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商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 【拖欠支付】項目單位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遷款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記入信用檔案;整改不到位的,不予組織竣工驗收,不予投入試運行。
第五十條 【施工單位拖欠】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施工單位惡意拖欠勞務人員工資、材料款、分包款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影響的記入信用檔案,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責任。
第五十一條 【質量安全】主體單位未履行相應職責,忽視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造成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對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等予以處罰。
第五十二條 【信用評價】在水運工程企業信用評價過程中,以弄虛作假、行賄等不正當手段獲取較高信用評價等級的,信用評價結果無效,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定降低信用等級。對嚴重失信的從業單位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止進入水運建設市場。
第五十三條 【投訴舉報】投訴人捏造事實、偽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行政監督部門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予以駁回。投訴人為水運建設市場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的,記入信用檔案。
第五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國家工作人員在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依據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行業自律】行業協會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開展活動,加強行業自律和服務,完善行業自律管理制度體系,協助作好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條 【名詞解釋】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水運建設市場主體是指水運建設的項目單位、從業單位和從業人員。
從業單位是指從事水運建設的諮詢、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單位,提供相關服務的社會中介機構以及設備和材料的供應單位。
社會中介機構是指為水運建設項目提供項目代建、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服務的單位。
代建單位是指項目單位委託的項目建設管理單位。
從業人員是指從事水運建設活動的人員。
第五十七條 【施行時間】本辦法自2015年 月 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日前,交通運輸部印發《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簡稱《辦法》),梳理水運建設市場主體及行為、監督檢查、法律責任,明確約談制度、信用管理等監管舉措。《辦法》將於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強調,水運建設工程質量施行終身責任制,相關市場主體對工程質量在設計使用年限內承擔相應責任。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水運建設工程轉包,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水運建設工程再分包。
《辦法》明確,當項目單位或從業單位存在嚴重的違反水運建設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或存在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隱患,以及項目管理混亂、未按照相關檢查意見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等情形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對相關負責人進行警示約談,對約談事項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單位,應將相關情況記入信用管理體系,並向社會公開。
《辦法》提出,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用管理體系,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信用評價、信用激勵約束和監督管理機制。相關信用信息及信用評價結果將作為政府採購、工程招投標等活動的重要考慮因素;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一年內三次及以上被通報或者信用等級差得項目單位、從業單位,將納入重點監督管理名單,定期或不定期展開專項檢查或重點檢查。
解讀
日前,交通運輸部發布了《水運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為便於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市場主體更好地理解該辦法的相關內容,切實做好貫徹實施工作,現就《辦法》出台的目的及主要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水運建設市場秩序,關係到水運建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對水運建設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此前,水運建設市場的監管規定散見於各相關規章中,涉及港口、碼頭、航道及相關設施等水運工程建設的規章均包含有市場主體、監管等方面內容,規章之間交叉、重複、缺乏系統性。為規範水運建設市場秩序,保障水運建設市場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針對水運建設市場存在的監管機制不夠健全,監管職責不夠清晰,市場主體法律意識、責任意識、誠信意識不夠強,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的問題,特制定本《辦法》,規範各方行為,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推動水運建設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42條,分別是:總則、水運建設市場主體及行為、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內容是:
一是對水運建設市場主體的行為及責任作了全面規定。一方面規定水運建設市場主體應當依法具備相應的資質要求,另一方面對項目單位和代建單位應當具備的能力要求做了明確。同時,重點規定了市場各方主體的責任義務、行為規範,包括在招標投標、總承包、分包、工程款管理、人員與設備、信息資料及檔案管理以及質量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明確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項目代建、招標代理、造價諮詢等單位應當按規定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本單位的信用信息,並及時更新。
二是明確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交通運輸部一方面要對直接管理的部屬單位建設項目及市場從業行為進行監管,同時對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水運建設管理職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地方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運建設市場從業行為和下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履行水運建設管理職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規定了檢查方式,實現“陽光”檢查、文明檢查、規範檢查。增強檢查的全面性、系統性和針對性,對信用等級差的項目單位和從業單位納入重點監管名單進行專項檢查或重點督查。明確了“雙隨機一公開”檢查規定。
三是對有較嚴重違規行為及存在重大質量、安全事故隱患的項目單位或從業單位,規定了約談制度。將約談作為一種監管方式予以明確。規定了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對項目單位、從業單位負責人進行約談警示的主要情形,對約談的操作方法進行了規定,提高執行的操作性。
四是對信用管理機製作了較全面規定,充分發揮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後監管中的作用。包括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建立健全信用管理體系,對水運建設市場主體的信用情況進行記錄和評價。信用信息和信用評價結果作為政府採購、工程招標投標等活動中重要考慮因素。以不正當手段獲取較高信用評價等級的,信用評價結果無效。信用等級差的納入重點監管名單等。同時,對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做了相應規定。
五是細化明確了違法處罰措施,加大了市場主體的違法違規成本。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明確細化了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發包和承攬工程、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工程、未經批准擅自開工、降低工程質量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措施,提高了執行的操作性,加大了對嚴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的力度。
三、關於《辦法》的貫徹落實
(一)關於加強《辦法》宣貫。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各相關市場主體要加強對《辦法》的宣貫學習,明確各自職責、責任義務和相關的行為規範,確保《辦法》落實。
(二)關於信用評價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加快推進水運建設市場信用評價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完善功能,並實現與部級信用評價和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的互聯互通,加強信息化套用和信用信息資源共享。
(三)關於監督檢查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辦法》要求,建立健全水運建設建設市場監督檢查機制,落實人員和經費,建設完善“雙隨機”資料庫,規範檢查行為、加大敦促整改力度、加強相關信息公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