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0日,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川發改產業〔2012〕204號印發《四川省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項目核准條件和程式規定》。該《規定》分總則、項目申請報告的編制、核准程式、核准條件及效力、監督檢查、附則6章29條,由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本規定有效期5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項目核准條件和程式規定
- 印發機關: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川發改產業〔2012〕204號
- 印發時間:2012年3月20日
通知,規定,
通知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印發《四川省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項目核准條件和程式規定》、《四川省壓縮天然氣汽車定點改裝備案條件和程式規定》的通知
川發改產業〔2012〕204號
各市州發展改革委:
根據《四川省壓縮天然氣汽車安全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56號)、《四川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和《四川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川辦發〔2005〕17號)的有關規定,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項目核准條件和程式規定》、《四川省壓縮天然氣汽車定點改裝備案條件和程式規定》,已徵求省級有關部門意見。經2012年第5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根據《四川省壓縮天然氣汽車安全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56號)、《四川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和《四川省企業投資項目備案暫行辦法》(川辦發〔2005〕17號)的有關規定,我委制定了《四川省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項目核准條件和程式規定》、《四川省壓縮天然氣汽車定點改裝備案條件和程式規定》,已徵求省級有關部門意見。經2012年第5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1.《四川省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項目核准條件和程式規定
2.《四川省壓縮天然氣汽車定點改裝備案條件和程式規定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2年3月20日
規定
四川省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項目核准條件和程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壓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以下簡稱CNG加氣站)項目核准條件和程式,促進壓縮天然氣汽車有序健康發展,根據《四川省壓縮天然氣汽車安全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56號)、《四川省企業投資項目核准暫行辦法》(川辦發[2005]17號)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四川省行政區域內投資建設CNG加氣站,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CNG加氣站建設項目核准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四川省行政區域內CNG加氣站建設項目的核准機關。
第二章 項目申請報告的編制
第五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向項目核准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1式5份並附電子文檔1份。項目申請報告應由具備市政行業(城鎮燃氣)、石油天然氣、化工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燃氣熱力)乙級以上工程設計或諮詢資質機構編制。
第六條 項目申請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申報單位基本情況;
(二)擬建項目情況(包括建設背景、建設地點、主要內容和規模、產品和工程技術方案、主要設備選型和配套工程、投資規模和資金籌措);
(三)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分析;
(四)擬征(占)用地、現有建設用地與相關規劃說明;
(五)資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附供氣承諾檔案或供應契約);
(六)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七)安全生產條件分析;
(八)經濟和社會效果分析;
(九)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四川省國家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進行招投標的項目還應增加有關招投標的內容。
第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在向項目核准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時,需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以下檔案:
(一)需出具城市規劃意見的項目,由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項目所在地城市規劃選址意見;
量詢(設計)資質資工程(燃氣熱力)工程諮詢資格或具備天然氣加氣站(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
(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意見;
(四)項目節能審查意見;
(五)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規劃選址意見、用地預審意見、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審批意見應當由具有相應許可權的城市規劃、國土資源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有關部門應及時受理並按規定要求出具審查意見。
第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對所有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 核准程式
第九條 CNG加氣站建設項目應由項目所在市(州)發展改革部門初審並提出意見,向項目核准機關報送項目申請報告。項目核准機關受理項目申請報告應從以下方面進行形式審查:
(一)申報材料是否齊全;
(二)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
(三)申報材料編制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的資格;
(四)是否屬於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許可的申請人。
項目申報材料經形式審查不符合上述要求和條件,項目核准機關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書面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要求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檔案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項目申報材料經形式審查符合上述要求和條件,項目核准機關正式受理並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
(一)申報材料是否齊全;
(二)申報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
(三)申報材料編制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的資格;
(四)是否屬於依法不得提出行政許可的申請人。
項目申報材料經形式審查不符合上述要求和條件,項目核准機關在收到項目申請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一次書面告知項目申報單位,要求澄清、補充相關情況和檔案或對相關內容進行調整。
項目申報材料經形式審查符合上述要求和條件,項目核准機關正式受理並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受理通知書。
第十條 項目核准機關進行核准時,如有必要,應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4個工作日內委託有資格的諮詢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 項目核准機關對可能會對公眾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項目進行核准審查時,可以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公眾意見。
第十二條 項目核准機關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對項目申請報告是否核准的決定並及時通知項目申報單位。由於特殊原因確實難以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核准決定的,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並書面通知項目申報單位說明延期原因。
項目核准機關委託諮詢評估、徵求公眾意見、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款規定的期限內。
項目核准機關委託諮詢評估、徵求公眾意見、進行專家評議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三條 項目核准機關對同意核准的項目,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項目核准檔案,同時抄送相關部門;對不同意核准的項目,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不予核准決定書,說明不予核准的理由並抄送相關部門。
第十四條 必須招標的建設項目,一併核准招標事項;尚不具備招標條件的項目,在具備招標條件時核准招標事項。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項目核准信息公布制度,通過建立項目核准信息系統等方式定期發布已受理的核准申請、作出的核准決定等核准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企業對核准機關作出的核准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十六條 企業對核准機關作出的核准決定有異議的,可依法提出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第四章 核准條件及效力
第十七條 項目核准機關根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核:
(一)符合國家和省相關法律、法規;
(二)符合清潔汽車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行業準入條件;
(三)符合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節能等要求;
(四)區域布局合理;
(五)生態環境和自然文化遺產得到有效保護;
(六)未對公眾利益特別是項目建設地的公眾利益產生重大不利影響。
第十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依據項目核准檔案,依法辦理城市規劃、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融資、設備進口和減免稅確認、施工許可等手續,相關手續不完善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九條 項目核准檔案有效期兩年,自項目核准檔案簽發之日起計算。項目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的,項目單位應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項目核准機關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項目在核准檔案有效期內未開工建設也未向項目核准機關申請延期的,項目核准檔案在有效期屆滿後自動失效。
第二十條 已經核准的項目,項目申報單位如需對項目核准檔案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項目核准機關報告。
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工藝技術方案、建設地點等發生變化,項目申請單位應根據項目內容調整情況報核准機關重新辦理核准手續或備案。
第二十條 已經核准的項目,項目申報單位如需對項目核准檔案所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項目核准機關報告。
項目主要建設內容、工藝技術方案、建設地點等發生變化,項目申請單位應根據項目內容調整情況報核准機關重新辦理核准手續或備案。
第二十一條 對未經核准的項目,國土資源、城市規劃、質量監督、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發放貸款。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項目核准機關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不得變相增減核准事項,不得拖延核准時限。
第二十三條 項目核准機關工作人員在項目核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諮詢評估機構及其人員在評估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和職業道德,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五條 項目申請單位以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項目核准檔案的,項目核准機關依法撤銷對該項目的核准。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 項目核准機關會同城市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金融監管、安全生產監管等部門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監管。對未經核准擅自開工建設的項目以及未按核准檔案要求進行建設的項目,一經發現,核准機關立即責令其停止建設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液化天然氣(LNG)加氣站、液化石油氣(LPG)加氣站建設項目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