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四川省2015年本)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四川省2015年本)的通知》是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於2015年05月07日印發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四川省2015年本)的通知
  • 印發機關四川省人民政府
  • 印發文號:川府發〔2015〕28號
  • 印發時間:2015年05月07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深化投資體制改革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加大簡政放權力度,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強和改進巨觀調控,結合四川實際,現發布《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四川省2015年本)》,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四川省範圍內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具有相應許可權的項目核准機關核准。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原油、天然氣開發項目由具有開採權的企業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具有開採權的相關企業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堅持統籌規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避免無序開採。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省制定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節能政策、信貸政策等,是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是項目核准機關和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城鄉規劃、行業管理、節能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
環境保護部門應根據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環境影響大、環境風險高的項目嚴格環評審批,並強化事中事後監管。
三、對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於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的指導意見》(國發〔2013〕41號),各地、各部門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備案新增產能項目,各相關部門和機構不得辦理土地供應、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併合力推進化解產能嚴重過剩矛盾各項工作。
四、項目核准機關要改進完善管理辦法,切實提高行政效能,認真履行核准職責,嚴格按照規定許可權、程式和時限等要求進行審查。監管重心要與核准、備案許可權同步下移,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
省級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相應改進管理辦法,依法加強對投資活動的監管。對不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未按規定許可權和程式核准或備案的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金融機構不得提供信貸支持。
五、按照規定由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省政府核准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後上報。核報國務院、國家發展改革委、省政府核准的項目,事前須徵求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規定由市(州)、縣(市、區)核准的項目,按照項目隸屬關係由市(州)或縣(市、區)核准;規定由市(州)核准的項目,核准許可權不得下放。
六、本目錄規定由市(州)或市(州)、縣(市、區)核准的項目中,跨市(州)的項目由省級核准,跨縣(市、區)的項目由市級核准。除跨縣(市、區)的項目外,擴權試點縣(市)執行市級項目核准許可權。
七、按照省政府相關檔案規定,四川天府新區、綿陽科技城管委會執行省級核准許可權。
八、本目錄規定由省及省以下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的項目,屬基本建設類的由發展改革部門核准,屬技術改造類的由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核准。
九、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省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商務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進行審核或備案管理。
十、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四川省2014年本)》即行廢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日
政府核准的投資項目目錄(四川省2015年本)
一、農業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水庫:在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或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准。在跨市(州)河流上建設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庫容5000萬立方米及以上或涉及移民5000人及以上的項目由省政府核准。其餘項目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或省批准的規劃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涉及跨市(州)河流、跨市(州)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或省批准的規劃核准。
二、能源
水電站:在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單站總裝機容量300萬千瓦及以上或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准;單站總裝機容量小於5萬千瓦,符合河流水電規劃、無綜合利用要求、不需要省協調外部條件的項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單站總裝機容量100萬千瓦及以上或涉及移民5000人及以上的項目由省政府核准。
抽水蓄能電站: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火電站(含農林生物質發電非供熱項目、天然氣分散式能源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燃煤火電項目應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核心準。
熱電站:燃煤熱電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核心準;農林生物質熱電聯產項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據規劃核准;其餘熱電項目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風電站:根據國家批准的風電基地規劃和年度開發指導規模,集中開發風電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分散接入風電站項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准。
電網工程:跨省(區、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跨省(區、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非跨省(區、市)220千伏及以上項目和跨市(州)110千伏交流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應按照國家制定的規劃核准;非跨市(州)110千伏及以下交流項目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110千伏交流項目按照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制定的電網規劃核准。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其中新增年生產能力5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以下的煤炭開發項目及國家規劃礦區外的煤炭開發項目由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批准的規劃、產業政策核准。國家規定禁止新建的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開發項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煤制燃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新建(含異地擴建)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儲運能力3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省(區、市)幹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列入國務院批准的國家能源發展規劃、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的擴建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變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三、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跨省(區、市)項目和國家鐵路網中的幹線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家鐵路網中的其餘項目由中國鐵路總公司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餘地方鐵路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准的規劃核准。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規劃核准。普通國道網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批准的規劃核准。
獨立公(鐵)路橋樑、隧道: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家鐵路網中的其餘項目由中國鐵路總公司自行決定並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跨省內重要江河(現狀或規劃為三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批准的規劃核准。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貨櫃專用碼頭: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內河航運:跨省(區、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跨區域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以上範圍之外的項目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批准的規劃核准。
民航: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國務院核准,新建通用機場項目、擴建軍民合用機場項目由省政府核准。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內幹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稀土礦山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年產超過50萬噸的煤經甲醇制烯烴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新建對二甲苯(PX)項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批准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黃金:採選礦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六、機械製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准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
七、輕工
菸草:捲菸、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准。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幹線支線飛機、6噸/9座及以上通用飛機和3噸及以上直升機製造、民用衛星製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6噸/9座以下通用飛機和3噸以下直升機製造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准的規劃核准。
城市道路橋樑、隧道: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跨省內重要江河(現狀或規劃為三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批准的規劃核准。
垃圾、污水處理:採用焚燒、裂解氣化等工藝的生活垃圾環保發電項目,醫療廢物、危險廢棄物及污水污泥處置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餘項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其他城建項目:天然氣汽車加氣站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批准的清潔汽車產業發展規劃或布局方案核准。其餘項目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十、社會事業
主題公園:特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核准,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規劃(或實際)總占地面積200畝及以上600畝以下,規劃(或實際)總投資2億元及以上15億元以下的中小型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旅遊: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的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的項目,省級風景名勝區、省級自然保護區、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及以上森林公園、地質公園保護區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的旅遊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由市(州)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或省批准的規劃核准。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除國務院已明確改為備案管理的項目外,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社會團體投資建設的總投資5000萬元以下項目由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項目按隸屬關係由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他社會團體和企業投資建設的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十一、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10億美元及以上鼓勵類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對控股)要求的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10億美元以下鼓勵類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3億美元以下項目由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成都市執行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許可權)。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1億美元及以上限制類(不含房地產)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限制類中的房地產項目和總投資(含增資)1億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類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前款規定之外的屬於本目錄第一至十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第一至十條的規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資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准。
前款規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以下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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