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貢市自流井區關於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及管理範圍
本暫行辦法適用於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各民主黨派機關(以下統稱行政單位)和各級各類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各級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即行政事業單位的國有(公共)財產。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用國家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給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行政事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二、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
加強固定資產管理體系,各行政、事業單位通過政府採購,分散採購和上級調撥及接受捐贈的,符合國有資產管理的所有資產,均應及時填列“固定資產卡片”。並且年終應定期進行固定資產清理,使單位的固定資產明細賬或備查登記簿與固定資產卡片相符。
國有資產管理主要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政府分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三、資產配置
(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
2、與行政事業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
3、科學合理,最佳化資產結構;
4、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二)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備。
區財政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三)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式報批:
1、行政事業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測算經費額度,經單位負責人審核同意後報區財政局審批,並按照區財政局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2、區財政局根據單位資產狀況對行政事業單位提出的資產購置項目進行審批;
3、經區財政局審批同意,各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項目列入單位年度部門預算,並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覆檔案和相關材料一併報區財政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准,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四)經批准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式報批。
(五)行政事業單位購置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資產,依法實施政府採購。
(六)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購置的資產進行驗收、登記,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四、資產使用
(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國有資產統計台帳,分別登記各項國有資產占用、購置報損等明細帳,規範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國有資產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
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中的不當損失和浪費。
(三)行政事業單位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四)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賬、卡建立齊全。
(五)行政事業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行政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若按實際需要,行政事業單位確需對占用、使用的固定資產進行投資或興辦經濟實體的須經區政府同意後方可實施,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於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區財政局及時對其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七)行政事業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區財政局審核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區財政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八)行政事業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九)對行政事業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閒置的國有資產,區財政局有權調劑使用或者處置。
五、資產處置
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對外捐贈及貨幣性資產損失核銷等。
(一)行政事業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範圍包括:
1、閒置資產;
2、因技術原因並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
3、因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隸屬關係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
4、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
5、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
6、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向區財政局報批的相關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處置。資產處置應當由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鑑定,提出意見,按審批許可權報送區財政局審批,按照分類分級處理的辦法辦理,具體審批許可權如下。
1、固定資產:單項固定資產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含),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後,報主管部門、區財政國資辦備案;單項固定資產金額在5000元至50000元(含)的,由本單位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區財政國資辦審批;單項固定資產金額在50000元以上的,由本單位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經主管部門審核,報區財政國資辦審查後報區政府審批。
2、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時,應根據不同情況提供有關檔案、證件及資料。
①無償調出以及不同級次、不同系統的資產劃轉,應提供有關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及總值清冊和產權證影印件。
②出售國有資產,應提供單位申請和產權證影印件以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檔案。
③報廢、報損資產,應分別提供報廢資產的技術鑑定或報損資產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總值清冊以及鑑定資料和對非正常損失責任人的處理檔案。
④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採取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三)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售時,應當委託有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將要出售的資產進行評估後,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採取拍賣、招投標、協定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四)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優先償還單位債務。
(五)行政事業單位分立、撤銷、合併、改制及隸屬關係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區財政國資辦審核、處置,並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六)行政事業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後處置。
六、資產評估
(一)資產評估的範圍;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委託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
1、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
2、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
3、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二)進行資產評估的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並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七、資產統計報告
(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建立資產台帳,並嚴格按照區財政局的要求做出報告。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區財政局的統一要求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二)行政事業單位年終要對本單位占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理,向區財政局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並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區財政局與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三)區財政局對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批覆,必要時可以委託有關單位進行審計。經區財政局審核批覆的統計報告,應當作為預算管理和資產管理的依據和基礎。區財政局應建立行政事業單位台帳,定期與行政事業單位對帳。
(四)區財政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另行制定。區財政局可以根據國有資產統計工作的需要,開展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
八、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區財政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一)區財政局、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二)區財政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