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行政應訴工作規定

上海市行政應訴工作規定

《上海市行政應訴工作規定》是為了規範和保障上海市的行政應訴工作,切實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上海市實際制定的規定。

2020年9月10日,《上海市行政應訴工作規定》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上海市行政應訴工作規定
  • 頒布時間:2020年9月10日
  • 發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 發文字號:滬府令〔2020〕36號
  • 印發日期:2020年9月22日 
  • 發布日期:2020年10月16日 
發布通知,檔案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
《上海市行政應訴工作規定》已經2020年8月31日市政府第9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長 龔正
2020年9月10日

檔案全文

(2020年9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公布)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規範和保障本市的行政應訴工作,切實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推動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
本市行政機關的行政應訴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總體要求)
行政機關履行行政應訴職責,應當依法答辯舉證、出庭應訴,履行生效裁判,接受司法監督。
行政機關負責法治工作的機構應當做好本機關行政應訴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工作。
第四條 (指導監督)
市、區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監督、指導全市和本區的行政應訴工作。
第五條 (工作保障)
行政應訴工作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行政機關應當為行政應訴工作提供人員、物質和其他必要的保障。
第六條 (保密)
參與行政應訴案件的工作人員應當增強保密意識,遵守保密紀律,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七條 (訴訟代理人的確定)
行政機關可以委託機關工作人員、社會律師作為行政訴訟案件的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為一至二名,不得僅委託社會律師代理。
行政機關應當充分發揮公職律師的作用,鼓勵公職律師代理本機關的行政訴訟案件。
第八條 (訴訟代理人職責許可權)
訴訟代理人應當在行政機關授權委託許可權範圍內進行訴訟活動。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需經委託機關認可;訴訟進展中的重要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委託機關。
第九條 (應訴材料的準備)
行政機關收到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後,應當及時準備應訴材料。應訴材料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答辯狀或者代理意見;
(二)證據;
(三)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五)授權委託書;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條 (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形式規範、說理充分,載明受理法院和案號、答辯機關基本信息、事實和相關依據、主要觀點和答辯請求、落款和日期等內容。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可以在答辯狀中提出:
(一)原告不具有提起該行政訴訟的主體資格;
(二)原告曾就被訴行政行為提起過訴訟;
(三)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四)原告已就被訴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尚在行政複議程式中;
(五)應當複議前置的行政行為,未經過行政複議;
(六)不應當由本機關作為該行政訴訟的被告;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規定訴訟要件的。
第十一條 (證據材料)
行政機關對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製作證據目錄,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出說明。
第十二條 (經複議案件的舉證分工)
行政複議機關作為共同被告的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舉證,行政複議機關予以協助;行政複議機關對行政複議決定的合法性進行舉證。
行政複議機關作為單獨被告的案件,行政複議機關對複議決定的合法性進行舉證,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予以協助。
第十三條 (應訴材料的提交) 
應訴材料經審定後,應當在答辯狀、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和授權委託書上加蓋印章,並按時提交人民法院。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事由,行政機關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交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延長舉證期限的書面申請。
第十四條 (遵守法庭紀律)
庭審過程中,行政機關出庭人員應當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尊重法庭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未經法庭許可不得中途退庭。
第十五條 (庭審發言)
行政機關出庭人員應當根據庭審要求,圍繞爭議焦點,充分陳述事實和理由,出示相關證據、依據。針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證明目的,適用依據的準確性等發表意見。
第十六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
行政訴訟案件開庭審理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
(一)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的;
(二)行政機關年度首件開庭審理的;
(三)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出庭的。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應當提交出庭應訴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庭審活動,應當發表意見,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解決。
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第十七條 (核對筆錄)
庭審結束後,行政機關出庭人員應當核對庭審筆錄,補充遺漏、修改差錯,確認無誤後再行簽字。必要時,可以依法請求複印庭審筆錄。
第十八條 (提起抗訴)
行政機關不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裁定需要抗訴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抗訴狀。
第十九條 (再審申請)
行政機關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確有錯誤需要申請再審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
第二十條 (二審和再審材料提交)
二審、再審階段,行政機關若有新的證據或者書面意見,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
第二十一條 (對停止執行行政行為裁定不服的異議)
在行政訴訟期間,行政機關認為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有關行政行為不當的,應當通過法定程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第二十二條 (裁判履行)
對於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行政機關應當依法及時履行。
第二十三條 (賠償費用)
人民法院判決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義務的,行政機關應當按照預算管理許可權向財政部門提出書面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收到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進行處理。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支付賠償費用。
第二十四條 (訴訟用章)
行政機關製作行政應訴法律文書,可以使用本機關印章或者本機關的行政訴訟專用章。
第二十五條 (案件歸檔)
行政訴訟案件終結後,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案件材料立卷歸檔。有條件的行政機關可以建立行政應訴案卷電子化歸檔制度。
第二十六條 (司法建議書與檢察建議書)
行政機關收到司法建議書或者檢察建議書後,應當提出相應措施和處理意見,按照規定的時間書面反饋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
第二十七條 (調解)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探索與人民法院聯合建立行政爭議調解機制,擴大行政爭議非訴訟解決的適用範圍。鼓勵行政機關參與行政爭議調解,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貫穿於行政爭議解決全過程。
第二十八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旁聽與講評)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被訴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案件特點,組織本單位或者本系統(區域)工作人員旁聽庭審,並對出庭人員應訴情況進行專業點評,增強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意識。
第二十九條 (專家諮詢)
行政機關辦理行政應訴案件,可以諮詢法律顧問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第三十條 (信息化建設)
行政機關應當加強行政應訴工作信息化建設,完善行政應訴案件的全流程電子化管理和監督。
市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推進全市行政應訴案件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條 (統計分析)
行政機關應當定期對本機關的行政應訴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市、區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對全市和本區的行政應訴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第三十二條 (培訓)
行政機關應當完善應訴工作培訓機制,加大培訓力度,提高相關人員應訴能力和綜合素養,提升隊伍建設水平。
第三十三條 (考核評價)
行政機關應當將行政應訴工作納入本機關年度工作考核範圍。行政應訴工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納入依法行政考核範圍。
第三十四條 (表彰獎勵)
對於在行政應訴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行政機關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五條 (責任追究)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併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對責任人員給予政務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未按時提交證據材料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三)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
(四)其他違反規定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六條 (應訴工作細則)
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機關行政應訴工作細則。
第三十七條 (參照執行)
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辦理行政應訴案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 什麼是行政應訴?這又是一部怎樣的政府規章呢?
要了解行政應訴,我們先要知道什麼是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行政訴訟案件中,實施行政行為即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參加訴訟,履行舉證職責,參加開庭審理,發表質證、辯論意見等,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的活動,就是行政應訴。
  • 《規定》都有哪些核心內容呢?
(一)明確行政應訴工作的監督指導部門和工作機構
2018年底的機構改革,對行政應訴工作指導監督部門進行調整,由原市政府法制辦和各區政府法制辦調整為重新組建的市司法局和各區司法局,《規定》對此予以明確,為市區兩級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相關指導、監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規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
2020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正式實施,對行政機關負責人的範圍、出庭要求以及應當通知負責人出庭的案件類型等作出明確規定。
《規定》對標更嚴要求、更高水平,對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的情形設定了更多內容,以進一步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進而帶動各級行政機關持續提升對行政應訴工作的重視程度。
(三)提出“三合一”活動的工作要求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旁聽講評“三合一”活動是我市行政應訴工作實踐中形成的較好經驗做法,自2017年開展以來,有效提升了領導幹部依法行政意識,取得了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並獲得了第五屆“中國法治政府獎”。為複製固化制度經驗,擴大法治宣傳效果,《規定》對“三合一”活動提出了具體的工作要求。
(四)細化訴訟關鍵環節的工作要求
《規定》在總結評估本市行政應訴工作全流程運行情況的基礎上,重點對訴訟代理人的確定和職責許可權、應訴材料的準備、應訴材料的提交、筆錄核對、案件歸檔等進行了細化要求,對答辯狀及證據材料的製作、經複議案件舉證工作的內部分工、庭審發言、行政賠償等進行了操作指導,以切實規範應訴工作流程。
(五)推動行政爭議實質性解決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加強訴源治理,堅持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規定》要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探索與人民法院建立行政爭議調解機制,各級行政機關積極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方法參與行政爭議調解。目前,市司法局已與本市3家中級人民法院建立行政爭議多元調解聯合中心,部分區司法局也與相關基層法院聯合建立行政爭議調處中心。
上海市行政應訴工作規定
完整版圖解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