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規定

《渭南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規定》已經渭南市政府同意,渭南市人民政府於2022年2月17日印發.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渭南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規定
  • 頒布時間:2022年2月17日
  • 實施時間:2022年2月17日
  • 發布單位:渭南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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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國辦〔2016〕54號)《陝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通知》(陝政辦發〔2016〕10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縣市區司法局是本級人民政府行政應訴事項的辦理機關,負責接收人民法院送達的行政訴訟案件各類文書、擬辦行政應訴相關文書,指導監督政府工作部門行政應訴工作。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辦理本級行政應訴事項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書,可以使用“行政應訴專用章”,“行政應訴專用章”使用管理辦法由本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包括:
  (一)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含直屬機構、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門);
  (二)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開發區管委會及其職能部門;
  (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四)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其他組織。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以及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或者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應訴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一)因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集體土地徵收、重大安全責任事故、資源環境保護等引發社會關注度高、社會影響重大的群體訴訟案件;
  (二)對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三)重大涉外案件;
  (四)本級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要求該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以及人民法院要求該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
  (五)最高人民法院提審以及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的案件。
  本條規定的行政應訴案件,經確定出庭的負責人人選不能出庭應訴的,經履行請假手續後應當在開庭日期前三日向人民法院提交延期開庭申請。
  第七條 除本規定第六條所列的情形外,經確定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人選因重要政務活動、出國出境、生病住院或者不可抗力事件導致不能出庭的,仍應向本級人民政府履行請假手續,經批准後可以委託本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託律師出庭。工作人員在出庭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加蓋行政機關印章的情況說明。
  第八條 經行政複議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複議機關為單獨被告的,行政複議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與行政複議機關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行政複議機關可委託工作人員出庭應訴。
  第九條 人民政府作為被告的行政應訴事項應當使用專門的行政應訴事項辦文處理單,由司法局負責提出擬辦意見後報政府領導審閱,擬辦意見中應明確出庭應訴的負責人人選及承辦應訴事項的相關業務部門。
  承辦應訴事項的相關業務部門負責起草出庭應訴材料、整理證據等工作;市、縣市區司法局辦理行政應訴事項應做好指導、協調和審核工作。
  第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其他組織為被告的行政應訴事項,由本單位在首次對訴訟文書作出擬辦意見時確定出庭負責人人選。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能夠證明該行政機關負責人職務的材料。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履行應訴職責,主動參與庭審發言,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協助人民法院依法開展協調工作,促進案結事了。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本機關行政應訴案件,或者承辦的行政應訴案件的行政訴訟答辯狀進行審閱。
  對重大複雜案件,以及符合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案件,應當徵求和聽取法律顧問或者本單位公職律師意見。
  第十四條 市、縣市區司法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典型案件,定期組織本地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參加法院行政案件審理的旁聽活動,或者集中觀看庭審直播、視頻資料。
  第十五條 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其他組織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書、司法建議書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報送備案,並附備案報告;縣市區人民政府、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書、司法建議書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報送備案,並附備案報告。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司法局應當與行政案件管轄法院建立聯繫制度,及時掌握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及案件裁判結果,定期對本地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及審結案件敗訴率進行匯總,並報請同級人民政府予以通報。
  縣市區司法局應將本地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及審結案件敗訴率情況每半年報送市司法局。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針對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向被訴行政機關的上一級有任免權行政機關傳送司法建議的,收到司法建議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調查,並依法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問責。
  第十八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納入年度全市法治建設績效考核,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作為重點考核內容。
  行政機關負責人年度出庭率應當達到75%以上。
  第十九條 市政府工作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機關負責人年度出庭率低於60%,且年度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考核排名位於後三名的,由市司法局報請市政府對相關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派出機構對本轄區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參照前款規定進行考核。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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