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實施辦法

《甘肅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實施辦法》是為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確保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出庭又“出聲”,全面推進法治政府、誠信政府建設,制定的辦法。

2023年5月,甘肅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甘肅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甘肅省政府辦公廳
發布信息,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2023年5月,甘肅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甘肅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實施辦法》。

內容解讀

《實施辦法》通過對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範圍、行政訴訟案件進行細化明確,確保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出庭。
根據規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原告10人以上的群體性案件,農村集體土地徵收與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強制拆除的案件,被訴行政行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人身、財產權益等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範圍,除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可以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外,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被訴行政機關協管行政事務的巡視員、調研員,以及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總規劃師、總審計師、總經濟師等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可以視為行政機關負責人。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後,更要“出聲”。《實施辦法》明確,庭審前,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要認真研究案情、證據、依據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熟悉相關法律規定,在查找糾紛產生根源基礎上,研究確定解決行政爭議方案。庭審中,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充分行使行政訴訟權利,與訴訟代理人共同就案件情況進行陳述、答辯、提交證據、辯論、發表最後意見,對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進行解釋說明。同時,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要積極協助人民法院依法開展調解工作,就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發表意見,促進案結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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