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

第一條為增強我市行政機關負責人法治意識,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關於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國發〔2010〕33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利川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
  • 發布單位:利川市司法局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出庭應訴,是指行政機關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作為被告,參加法庭審理,履行答辯、舉證等法定義務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
行政機關負責人為行政訴訟案件出庭應訴工作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出庭應訴義務,參加訴訟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第四條 市司法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五條 下列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一)行政機關本年度第一件開庭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
(二)20人以上集團訴訟以及新聞媒體或者網際網路關注等社會影響重大的行政訴訟案件;
(三)涉及土地或者房屋徵收、重大安全責任事故、資源環境保護等行政訴訟案件;
(四)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罰款3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以及行政賠償請求10萬元以上的行政訴訟案件;
(五)被訴行政行為為要求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
(六)上級行政機關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
第六條 行政機關的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案件每年應當不少於1件,該行政機關本年度無行政訴訟案件的除外。
第七條行政機關負責人一經確定參加出庭應訴的,無正當理由不得更改,並應當按照人民法院規定的時間、地點出庭應訴。確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出庭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前告知人民法院,並另行委託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第八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及其他出庭應訴人員應當積極做好出庭應訴準備,履行舉證、答辯等法定義務。
第九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應當遵守以下行為規範:
(一)準時出庭應訴;
(二)著裝整潔,舉止得體;
(三)自覺遵守庭審程式,維護法庭權威;
(四)語言文明、規範;
(五)尊重庭審法官、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
第十條 行政訴訟案件數量較多或者行政執法任務較重的行政機關,每年應當選擇一起以上典型案件,組織本機關人員旁聽。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對於出庭應訴過程中發現的各類問題,應當及時整改,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二條 行政機關應當配合、支持人民法院的行政審判工作,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積極處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納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範圍。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應當在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報告中說明本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
第十四條 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利川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利川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的通知》(利政規〔2015〕1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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