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南通市司法局機構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通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印發《南通市司法局機構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通知
  • 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
  • 時間:二OO九年三月九日
概述,詳細內容,

概述

為強化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意識,,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結合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實際情況,本局制定了《南通市司法局機構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強化領導幹部依法行政的意識,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根據《行政複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以及法務部《司法行政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規定》,結合本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司法局機構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局機構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1、社會影響重大、案情複雜以及涉及行政賠償的行政訴訟案件;
2、每年發生的第一起行政訴訟案件;
3、同級政府或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認為機構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或者人民法院建議機構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
4、一審敗訴進入二審的行政訴訟案件;
5、機構負責人認為需要出庭應訴的其他行政訴訟案件。
第三條 機構負責人有正當理由未能出庭應訴的,由分管負責人出庭應訴。
第四條 機構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的執行情況納入市司法局年度依法行政自我考評範圍。
第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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