荊州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

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增強各級領導幹部法治觀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荊州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
  • 頒布時間:2016年6月13日
  • 實施時間:2016年7月1日
  • 發布單位:荊州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指行政機關負責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代表被告方,參加法庭審理,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負責人,是指行政機關的正職和副職負責人。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可以另行委託一至二名訴訟代理人。
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其法制機構負責人應同時作為委託代理人出庭應訴。
第四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下列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以下統稱行政機關):
(一)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門;
(二)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
(三)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
(四)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五)法律、法規、規章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
第五條 下列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一)本機關每年度第一件行政訴訟案件;
(二)原告為20人(含本數)以上的共同行政訴訟案件;
(三)行政公益訴訟案件;
(四)上級行政機關被列為共同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
(五)社會關注度高、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
第六條 應當由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由單位副職負責人出庭應訴,副職負責人不得委託其他工作人員代為出庭應訴。
行政機關負責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說明書,並委託本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
第七條 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認真研究案情,積極出庭應訴;在出庭過程中,自覺遵守法庭紀律,維護行政機關良好形象。
第八條 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統計和報告制度。市人民政府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由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統計,其他行政機關於每年12月20日前將本年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進行匯總並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第九條 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目標考核制度。將市政府各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納入全市法治荊州建設目標考核範圍,發生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不得低於本機關年度行政訴訟案件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發現的各類問題,應當及時整改,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在行政訴訟過程中,不履行、違法履行或怠於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或影響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十三條 本規定由荊州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規定有效期5年,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荊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荊州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的通知(荊政規〔2016〕5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荊州開發區,荊州紀南生態文化旅遊區,市政府各部門:
《荊州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已經2016年5月30日市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6年6月13日

政策解讀

《荊州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市政府常務會審議同意發文並於2016年6月13日正式施行。該《規定》的出台是建設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舉措。近日,市政府法制辦對《規定》作如下解讀。
一、制定《規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2015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條第三款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作了明確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2015年10月13日,中央深改領導小組第17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關於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指出,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目的是倒逼行政機關負責人不斷提升尊法學法守法用法意識,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最終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落實行政機關負責人參加法院行政審判庭審等活動的規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第一,直面“官民”矛盾,實質性地化解糾紛。有效消除民眾的牴觸情緒和對抗心理,有利於達成和解、解決糾紛,提高協調撤訴率,降低上訪抗訴率。第二,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有利於幫助行政機關負責人剖析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改進行政執法工作,降低行政違法率。第三,培養行政機關負責人的法治思維,推進法治宣傳。樹立法治政府、責任政府的良好形象。因此,市政府及時出台了該《規定》。
二、制定《規定》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9號)
三、制定《規定》的形成過程
市政府法制辦通過對我市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有關情況進行調查和摸底,分別到隨州、荊門進行調研座談,與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交換意見等方式,擬定了《規定》初稿,並書面徵求我市轄區範圍內的8個縣市區以及荊州開發區、華中農高區、紀南文旅區以及政法委、檢察院、法院、司法局、工商局、審計局、農業局、房管局、住建委等單位的意見,三次集中討論修改,最終形成《規定》。
四、《規定》的主要內容
《規定》全文共十四條,重點對適用範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比例及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規定情形、相關配套制度作了具體規定。
明確適用範圍。第四條採取列舉法,明確五類行政機關或組織適用本《規定》:“市政府及其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實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法律、法規、規章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
重申出庭應訴是行政機關法定義務。第七條要求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自覺遵守法庭紀律,配合人民法院做好開庭審理工作。同時規定,行政機關負責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說明書。
列舉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通稱“一把手”)應當出庭應訴的五種情形。第五條:一是本機關每年度第一件行政訴訟案件;二是原告為20人(含本數)以上的共同行政訴訟案件;三是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四是上級行政機關被列為共同被告的行政訴訟案件;五是社會關注度高、有重大社會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有以上五種情形之一的,被訴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需要說明的是,2015年7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改革試點方案》,將湖北省等13個省區市檢察機關列為公益訴訟改革試點,檢察機關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造成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由於沒有直接利害關係,沒有也無法提起訴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因此,行政公益訴訟的被告是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國有資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的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
行政機關負責人因正當理由可以委託出庭。第六條明確,第一,應當由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其法制機構負責人應當同時作為委託代理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由本機關副職負責人出庭應訴,副職負責人不得委託其他工作人員代為出庭應訴;第二,行政機關負責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應當委託本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同時規定,正當理由必須書面提出,並且符合出庭比例規定。
五、保障措施
為了保證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得到落實,《規定》第八條至十二條分別規定了指導和報告制度、目標考核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指導和報告制度。第八條、第十二條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做好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同時要求,市人民政府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由市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統計,其他行政機關應於每年12月20日前將本年度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進行匯總並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
目標考核制度。第九條明確,建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目標考核制度,明確被考核範圍和考核比例。將市政府各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納入全市法治荊州建設目標考核範圍,發生行政訴訟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率不得低於本機關年度行政訴訟案件總數的三分之二。
責任追究制度。第十條、第十一條要求,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發現的各類問題,應當及時整改,規範行政執法行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同時,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存在惡意串通、失職瀆職、收受賄賂等情形的,應依法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六、相關建議
市政府法制辦與市中院積極溝通,選取一到兩起行政訴訟典型案件,請市政府領導同意,組織全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及部分行政執法人員參加行政審判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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