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暫行規定

《武漢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暫行規定》是武漢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暫行規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機關負責人,包括行政機關的正職負責人和副職負責人。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其所屬行政執法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市一級組織。
  第四條 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負責具體應訴工作;依法以市人民政府名義作出的行政行為引發的行政訴訟案件,由具體承辦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負責具體應訴工作。
  第五條 行政訴訟案件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本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本年度有行政訴訟案件的單位,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不得少於1次。
  第六條 下列開庭審理的行政訴訟案件,應訴機關正職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一)應訴機關年度第一件行政訴訟案件;
  (二)一審應訴機關敗訴的二審行政訴訟案件;
  (三)信訪積案當事人尋求司法途徑化解紛爭的行政訴訟案件;
  (四)重大安全責任事故、重大環境保護等社會影響大的行政訴訟案件;
  (五)對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行政訴訟案件;
  (六)重大涉外案件;
  (七)本級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要求應訴機關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以及人民法院要求應訴機關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
  前款規定的應當由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行政機關正職負責人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可以委託本單位副職負責人出庭應訴。
  第七條 行政訴訟案件數量較多或者行政執法任務較重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每年應當選擇典型案件,組織本單位負責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參加行政審判旁聽。
  第八條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納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範圍。對未按照規定出庭應訴的,按照依法行政考核辦法予以處理。
  第九條 應訴機關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監察部門通報批評並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一)應訴機關正職負責人未按照規定出庭應訴的;
  (二)因未依法答辯、舉證、應訴而導致行政訴訟案件敗訴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者嚴重後果的;
  (三)出庭應訴活動中存在其他違法行為的。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區人民政府(含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武漢化學工業區管理委員會)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參照本規定的內容執行。本市以往制發的有關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檔案與本規定的內容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定的內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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