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全文
武漢市行政處罰委託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處罰委託行為,保障行政執法主體依法依規行使職權,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從事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主體(以下稱委託主體),確因工作需要,可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委託有關機關或者組織行使委託主體法定的行政處罰職權。
第三條 委託有關組織從事行政處罰的,受委託的組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屬於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
(四)符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確定的有關事業單位職能任務的要求。
第四條 委託主體申請行政處罰委託,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報送下列資料:
(一)行政處罰委託申請;
(二)實施委託的法律、法規、規章(含本辦法)等依據;
(三)受委託組織具備法定條件的相關資料。
第五條 委託行政處罰經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商編制部門同意後,委託主體應當與受委託機關或者組織簽訂《行政處罰委託書》(以下簡稱《委託書》,示範文本附後),並於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將《委託書》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主體和受委託機關或者組織的名稱、委託依據、委託事項、委託許可權、委託期限及法律責任等內容。《委託書》應當向社會公示。
行政處罰權委託後,與行政處罰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託。
第六條 受委託機關或者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須經公共法律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獲得行政執法證件後,方能上崗。
第七條 受委託機關或者組織必須在受委託的許可權和範圍內,以委託主體的名義行使行政處罰權,加蓋委託主體的行政印章。委託主體對受委託機關或者組織在委託許可權和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後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受委託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將受委託的行政處罰權再行委託給任何其他機關、組織或者個人行使,不得超越受委託許可權或者範圍行使行政處罰權;對超越受委託許可權或者範圍行使行政處罰權造成的後果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 受委託機關或者組織在受委託許可權和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行為引發的相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由其承擔具體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其負責人應當按照《武漢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暫行規定》(市人民政府令第261號)的有關要求出庭應訴。委託主體應當及時向受委託機關或者組織轉交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有關文書材料。
行政複議、行政訴訟重大案件,受委託機關或者組織應當及時向委託主體報告。確需委託主體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由受委託機關或者組織提請委託主體負責人出庭應訴,委託主體負責人不得拒絕。
第九條 委託主體和受委託機關或者組織應當加強行政執法協作、配合,互通執法信息,協調解決行政執法中出現的問題。
第十條 受委託機關或者組織應當每半年向委託主體報告行政處罰情況。委託主體應當加強對受委託機關或者組織開展行政處罰行為的指導和監督,及時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改、廢、釋信息,解答受委託機關或者組織及其執法人員的諮詢。
第十一條 受委託機關或者組織不能正確實施行政處罰權,或者超越受委託許可權或者範圍實施行政處罰權的,委託主體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應當暫停或者撤銷行政處罰委託。撤銷行政處罰委託,按照行政處罰委託程式辦理。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對委託行政處罰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予以糾正。
第十三條 行政徵收、行政監督檢查等執法委託參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武漢市行政處罰委託書(示範文本)
委託單位:
受委託單位:
委託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
等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將 所述職權,委託給受委託單位代為行使。
上述委託事項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有效。
委託期間,委託單位和受委託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委託單位應當指導、監督受委託單位依法行使委託的行政處罰權;
二、委託單位應當對受委託單位在委託許可權和範圍內實施的行政處罰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三、受委託單位應當接受委託單位的指導和監督;
四、受委託單位應當依法行使受委託的行政處罰權,不得越權處罰,超越委託許可權或者範圍的行政處罰行為,由受委託單位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受委託單位不得將受委託的行政處罰權再行委託給其他機關、組織或者個人行使;
六、受委託單位的行政執法人員須參加由委託單位組織的政治思想、專業知識和法制業務學習培訓;
七、受委託單位違法、違紀行使受委託行政處罰權的,將依法依規追究受委託單位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委託單位:(印章) 受委託單位:(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託書一式2份,由委託單位、受委託單位各保存1份。)
註:各單位可在對本委託書不作實質性變更的基礎上作進一步細化。
內容解讀
《行政處罰委託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經2017年4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以市政府令第280號頒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出台,對規範行政處罰委託,提高行政處罰水平,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作用。現就市民關心的主要問題對《辦法》進行解讀。
一、受委託從事行政處罰的單位需具備什麼條件?
受委託對象既可以是有關機關,也可以是事業組織。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要求,《辦法》第三條規定,委託有關組織從事行政處罰的,受委託組織應當具備的三個條件:(一)屬於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物的事業組織;(二)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三)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者技術鑑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車和技術鑑定。另根據我市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的要求,《辦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了符合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確定的有關事業單位職能任務的要求。
二、辦理行政處罰委託需經什麼程式?
《辦法》第四條、第五條明確了行政處罰委託辦理程式。委託主體申請行政處罰委託,應當向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報送下列資料:(一)行政處罰委託申請;(二)委託的法律、法規、規章(含本辦法)等依據檔案;(三)受委託組織具備法定條件的資料。委託行政處罰經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商編制部門同意後,委託主體應當與受委託機關或者組織簽訂《行政處罰委託書》,並於簽訂後5個工作日內報同級政府法制機構備案。
三、委託書的內容是什麼?
《辦法》第五條規定,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機關和受委託機關或者組織的名稱、委託依據、委託事項、委託許可權、委託期限、法律責任等內容。《辦法》附示範文本,並註明各單位可在對示範文本不做實質性變更的基礎上作進一步細化。此外,《辦法》還規定,委託書應當向社會公示。
四、受委託單位執法人員上崗條件是什麼?
受委託機關或者組織應當嚴格履行《辦法》第六條的要求,其行政執法人員,須經公共法律和專業法律知識培訓,參加全省統一組織的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資格考試,考試合格獲得行政執法證件後,方能上崗。
五、委託行政處罰以誰的名義作出?
《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受委託處罰機關或者組織必須在委託主體委託的許可權和範圍內,以委託主體的名義行使行政處罰權,加蓋委託主體的行政印章。
六、委託行政處罰的法律後果由誰承擔?
《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主要內容是委託行政處罰的法律後果。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委託主體對受委託機關或者組織在委託許可權和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第二款規定受委託機關或者組織不得將受委託的行政處罰權再行委託給任何其他機關、組織或者個人行使,不得超越受委託許可權或者範圍行使行政處罰權;對超越委託許可權或者範圍造成的後果,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條是對引發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的相關規定。在受委託許可權和範圍內實施的受委託行政處罰引發的相應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案件,由受委託機關或者組織承擔具體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應訴工作,並重申了其負責人應當按照《武漢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出庭應訴,對於行政複議、行政訴訟重大案件,受委託機關或者組織應當向委託主體及時報告。確需委託主體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由受委託機關或者組織提請委託主體負責人出庭應訴,委託主體負責人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