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化學工業區管理辦法

武漢化學工業區管理辦法

為規範武漢化學工業區(以下簡稱武漢化工區)的管理,促進武漢化工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化學工業區管理辦法
  • 地址:武漢
  • 目的:促進武漢化工區的建設和發展
  • 特點: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
頒布單位,基本內容,說明,

頒布單位

武漢市人民政府

基本內容

第一條為規範武漢化學工業區(以下簡稱武漢化工區)的管理,促進武漢化工區的建設和發展,根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武漢化工區。
第三條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武漢化工區總體規劃、發展規劃的要求,將武漢化工區建設成我國重要的石油化工產業基地和長江中游化工物流基地。武漢化工區重點發展石油化工、精細化工、新材料、裝備製造、化工港口物流等相關產業。
第四條武漢化工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武漢化工區管委會)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武漢化工區內行使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和區級社會行政管理職能。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會同市國土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分區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三)根據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武漢化工區的土地使用依法實施管理;
(四)按照規定許可權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批,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核准或者備案,開展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
(五)負責武漢化工區內城鄉建設、國土規劃、城市管理、科技、環保、安全生產、國有資產、教育、民政、衛生和計生、財政等行政管理工作;
(六)負責武漢化工區招商引資、人才引進和對外經濟技術交流工作;
(七)協助有關部門管理設在武漢化工區內的派出機構;協調海關、檢驗檢疫、外事等行政管理部門在武漢化工區內的行政管理工作;
(八)負責武漢化工區突發事件的預防和處置等應急管理工作;
(九)承擔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和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武漢化工區管委會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在市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機構編制總量內,可根據工作需要進行動態調整;合理配備和有效使用人員編制,採取政府購買服務、實施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制度等方式,建立能進能出的用人、用編機制。
市公安、稅務等部門在武漢化工區設立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本部門法定職責賦予派出機構相應的行政管理許可權。派出機構接受上級派出機關的領導和武漢化工區管委會的指導、協調。
第六條武漢化工區管委會會同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安全生產規劃、相關區域和行業規劃等要求,按照石化行業產業特點和建設一流生態化工園區的目標,制訂武漢化工區總體規劃和產業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七條武漢化工區土地整理儲備機構受市土地整理儲備機構委託,負責武漢化工區內的土地整理儲備和供應工作。在業務方面接受市土地整理儲備機構的統籌和協調,並接受市國土規劃等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武漢化工區管委會應當制訂人才發展規劃,建立健全人才培養、使用、流動、評價等制度,支持區內單位根據需要引進高端領軍人才和高層次人才,並在創新創業扶持、人口管理、未成年子女教育、社會保險等方面提供優惠政策。
第九條武漢化工區應當按照循環經濟和工業生態的發展理念,利用良好的山水自然資源,構建高標準的自然生態防護體系, 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業結構、生產和生活方式,推動園區經濟綠色發展、循環發展、低碳發展。
第十條鼓勵國(境)內外投資者套用先進的物聯網技術打造現代化倉儲和運輸平台,開發建設化工物流中心和化工交易平台,促進化工港口物流區建設。
第十一條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武漢化工區設立化工新技術研發中心、大型企業研發中心、產學研基地,建設化工測試中心、檢測機構等高端服務平台,為企業生產和科研活動提供支持。
鼓勵在武漢化工區設立中小型科技創新企業孵化基地等各類創業孵化服務機構,為企業提供場地、設備、資金、市場推廣等創業服務。經國家、省、市認定的創業孵化服務機構,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享受相關優惠政策。
在武漢化工區內鼓勵智慧財產權的創造與運用,加強智慧財產權管理,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營造良好的企業發展環境。
第十二條鼓勵國(境)內外投資者按照國家鼓勵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以及外(含港、澳、台)商投資產業有關指導目錄的規定,在武漢化工區投資各類化工、公用工程和產業配套等項目。鼓勵社會資本依法採取多種方式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和市政工程。
武漢化工區設立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促進投資,支持區內企業協作發展、技術改造以及發展新材料、新能源等戰略性新興產業。
第十三條禁止在武漢化工區內實施不符合產業政策和武漢化工區總體規劃的項目。
武漢化工區的投資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採用先進工藝組織實施、生產,確保污染物排放總量及標準符合國家和地方相關規定。
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加強對武漢化工區內企業的環境管理,對企業落實環境保護制度的情況進行檢查,定期組織跟蹤評價。武漢化工區管委會協助環境保護部門在武漢化工區內開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試生產、竣工驗收審批,以及環境監測、排污總量控制、污染事故和違法行為調查處理等工作。
第十四條武漢化工區內的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應急預案,完善安全生產條件,確保全全生產。
武漢化工區管委會應當採取有效措施,按照建設本質安全園區的要求,逐步實施封閉式安全管理,統籌建立園區應急機構和隊伍,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以及特種設備安裝使用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企業按照有關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法規和標準,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第十五條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武漢化工區管委會行使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管理許可權的,由武漢化工區管委會對已授權的行政審批事項依法進行審批。
地方性法規沒有明確規定武漢化工區管委會行使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管理許可權的,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將相關行政審批事項委託給武漢化工區管委會,由其以委託的行政管理部門名義實施。
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就委託的具體行政審批事項與武漢化工區管委會簽訂委託書,對武漢化工區管委會實施行政審批事項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將委託的具體行政審批事項對外公布。武漢化工區管委會應當按年度將接受委託實施行政審批的情況報送委託的行政管理部門。
暫不具備委託行政審批條件的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由該部門在武漢化工區政務服務中心設立辦事視窗,直接辦理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第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明確規定武漢化工區管委會行使行政執法權的,由武漢化工區管委會行使相關行政執法權,也可以委託其所屬的行政綜合執法機構行使相關行政執法權。
地方性法規未明確規定武漢化工區管委會行使行政執法權的,市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將行政執法事項委託武漢化工區行政綜合執法機構行使,武漢化工區行政綜合執法機構在受委託範圍內以委託部門名義進行行政執法。
市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就委託的具體行政執法事項與武漢化工區管委會或者行政綜合執法機構簽訂委託書,並向社會公布具體委託的行政執法事項。暫不具備委託行政執法條件的市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由該部門在武漢化工區內直接行使相關行政執法權。
第十七條 武漢化工區管委會按照“辦事不出園區”的原則,建立政務服務中心,完善政府服務平台和中介服務體系,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提供公開透明、高效便捷、優質規範的服務。
第十八條 武漢化工區管委會應當嚴格執行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公開武漢化工區行政審批和服務事項的內容、依據、程式、時限、結果、收費依據和標準,公開武漢化工區行政服務和經濟社會服務承諾等信息。
第十九條 投資者、經營者在武漢化工區的投資、財產、收益、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條 武漢化工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有侵害投資者、經營者合法權益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1月5日起施行。

說明

為保證制定《武漢化學工業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科學性、民主性和合法性,擴大政府立法工作的公眾參與程度,我辦會同武漢化工區管委會通過書面徵求意見、召開座談會和向社會公布徵求意見稿等方式廣泛徵求了各方面意見,現將主要意見及其處理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關於《辦法》中適用範圍的表述。在《辦法》的制定過程中,有些部門和單位對武漢化工區區域範圍提出不同意見。同時,武漢化工區作為功能區,對所轄區域採取的是託管方式,範圍由市委、市政府檔案確定。隨著武漢化工區的不斷發展,託管區域範圍有可能調整,明確界定區域範圍可能不利於武漢化工區的發展。經過認真研究和聽取各有關部門意見,我們將區域範圍的具體內容予以刪除。
二、關於武漢化工區管委會職責。有的部門對武漢化工區管委會承擔的職責提出補充和修改意見。經過認真研究,吸收有關意見,我們在第四條中規定,武漢化工區管委會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在武漢化工區內行使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和區級社會行政管理職能,處理武漢化工區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等9項職責。
三、關於市垂直管理部門在武漢化工區派出機構的行政管理許可權。有的部門提出意見,認為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本部門行政審批許可權規定賦予本部門分支機構區一級行政審批許可權。經過認真研究,我們採納了該意見,在《辦法》第五條第二款中規定,“市公安、稅務等部門在武漢化工區設立派出機構,應當按照本部門法定職責賦予派出機構相應的行政管理許可權”。
四、關於支持採取“建設-經營-移交”等方式從事基礎設施和市政工程建設。有的單位認為,採取BOT方式涉及到收費問題,建議認真研究。經過認真研究,我們採納了該意見,將《辦法》第十二條中“並可採取“建設-經營-移交”等方式從事基礎設施和市政工程建設”修改為“鼓勵社會資本採取多種方式投資建設基礎設施和市政工程”。
五、關於行政審批。在《辦法》制定過程中,有的部門提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武漢化工區的行政審批事項,應由市相關部門予以委託。經過認真研究和聽取有關部門意見,《辦法》規定採取三種方式在武漢化工區實施行政審批:一是由地方性法規授權。自2010年以來我市出台的《武漢市城市綜合管理條例》、《武漢市燃氣管理條例》、《武漢市軌道交通管理條例》、《武漢市院前醫療急救條例》、《武漢市歷史文化風貌街區和優秀歷史建築保護條例》、《武漢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6項地方性法規已將武漢化工區管委會納入,明確了武漢化工區管委會的責任主體地位以及相關的職責。二是由市有關部門採取委託的形式,使武漢化工區管委會能代表市級行政管理部門具體行使行政審批權。三是暫不具備委託行政審批條件的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由該部門在武漢化工區政務服務中心設立辦事視窗,直接辦理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因此,《辦法》第十五條對實施行政審批的三種方式作出明確規定,確保在武漢化工區內行政管理職能實現全覆蓋。這些規定,一是遵循了《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保留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2013年第243號市政府令)的關於權力下放的精神和相應表述,二是借鑑參考了《上海市化學工業區管理辦法》的有關表述。《辦法》只是原則規定了委託行政審批的方式,下一步有關市級行政管理部門將按照前述的市級經濟管理許可權和區級社會管理許可權的原則,通過與武漢化工區管委會簽訂具體的委託協定來明確。上述規定,將有利於武漢化工區管委會在產業項目投資審批、園區建設管理等方面自主決策,簡化審批層次,減少中間環節,提高工作效率,最佳化投資環境,促進武漢化工區又好又快發展,從而體現市政府對武漢化工區管委會提出的“統一、精簡、高效”的要求。六、關於行政執法。有的部門提出,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將行政執法權委託給武漢化工區管委會,由武漢化工區管委會設立的綜合執法機構在武漢化工區內專門承擔行政執法工作。經過認真研究和聽取各有關部門意見,市編辦已批覆成立武漢化工區行政綜合執法大隊與原有的城管執法大隊合署辦公,這支隊伍是武漢化工區內具有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在武漢化工區內依法負責有關行政綜合執法和城管執法工作。《辦法》通過規章立法形式授予這支隊伍的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同時規定採取三種方式在武漢化工區內實施行政執法:一是地方性法規授權,由武漢化工區管委會行使相關行政執法職權,或者由武漢化工區管委會委託其所屬的行政綜合執法機構行使。二是市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將行政執法事項委託武漢化工區行政綜合執法機構行使。武漢化工區行政綜合執法大隊按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接受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委託,在武漢化工區內實行綜合執法。為此,《辦法》在第十六條中明確武漢化工區行政綜合執法大隊執法主體資格,在武漢化工區進行綜合執法試點。三是暫不具備委託行政執法條件的市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由該部門在武漢化工區內直接行使相關行政執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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