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志願服務條例

武漢市志願服務條例

《武漢市志願服務條例》於2016年1月8日武漢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4次會議通過,2016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批准,將於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志願服務條例
  • 通過時間:2016年3月30日
  • 審議機構:湖北省第12屆人大第21次會議
  • 目的:保障和激勵志願服務
  • 實行時間:2016年7月1日
審批通知,湖北省人大決議,武漢市人大公告,條例正文,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條例看點,說明會,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

審批通知

湖北省人大決議

2016年3月30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武漢市志願服務條例》,由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
武漢市志願服務條例

武漢市人大公告

(第十三屆)第三十五號
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的《武漢市志願服務條例》,已經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現予以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武漢市志願服務條例
武漢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6年5月12日

條例正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鼓勵和規範志願服務活動,維護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建設志願者之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自願奉獻時間、智力、體力和技能等,為他人和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自然人。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為他人和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或志願服務組織為他人和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行為。
第四條 志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引導和支持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第六條 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志願服務事業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等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志願服務組織的註冊登記、志願服務記錄的規範管理等工作,並依法對志願服務組織實施監督管理。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志願服務相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在本地區開展志願服務,為志願服務提供便利條件。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志願服務的組織指導工作。
第七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支持志願服務活動,維護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
全社會應當尊重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提供的志願服務,提倡和鼓勵個人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第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志願服務公益宣傳。鼓勵通信運營商、廣告運營商向社會免費發布志願服務公益宣傳信息。
第九條 每年三月為本市志願服務主題活動月。

第二章

志願者
第十條 志願者應當具備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以及與其從事的志願服務相適應的知識、技能和身體條件等。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其監護人陪同下或者經其監護人同意,可以參加與其年齡、技能、體力和智力狀況相適應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 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自願加入或者退出志願服務組織;
(二)自願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三)參加志願服務培訓與交流活動;
(四)獲得與所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信息、必要物質條件和安全保障;
(五)要求志願服務組織出具志願服務證明;
(六)獲得政府和其他組織給予的表彰、獎勵;
(七)自身遇到困難時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八)對志願服務組織及其活動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九)法律、法規以及志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鼓勵志願者在相關志願服務組織進行登記,成為註冊志願者。志願者註冊時,應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繫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
註冊志願者可以參加志願者星級認證。
第十三條 志願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志願服務承諾或者志願服務協定約定的義務;
(二)掌握必要的志願服務知識和技能;
(三)因故中止或者終止志願服務活動時,及時告知志願服務組織者和志願服務對象;
(四)尊重志願服務對象,不得損害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五)不得以志願者身份或者志願服務組織的名義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六)不得泄露在參與志願服務活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
(七)法律、法規以及志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志願服務組織
第十四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依法到民政部門註冊登記,依照章程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尚不具備登記條件,依託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成立的志願服務隊、志願服務站等,可以申請成為志願服務組織的分支機構或者團體成員。
鼓勵公民自發成立的志願服務隊、志願服務站加入志願服務組織,並接受其管理。
第十五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及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依法進行會計核算,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許可權。
第十六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志願服務相關制度;
(二)制定志願服務計畫,組織和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三)真實、準確、完整地發布志願服務組織及相關活動信息;
(四)開展志願者招募、註冊、培訓、考核、管理、表彰等工作;
(五)建立志願者服務檔案,真實記錄志願服務時間、內容和評價,並根據志願者申請,如實出具相關證明;
(六)依法籌集、接收、使用和管理志願服務活動的資金和物資;
(七)開展志願服務的宣傳、合作與交流活動;
(八)維護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九)法律、法規以及志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七條 依法成立的市、區志願服務聯合會是由各類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組成的志願服務聯合組織,在同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統籌指導下開展工作,接受民政部門的監督管理,並按照志願服務聯合會章程規定,協調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維護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合法權益。

第四章

志願服務
第十八條 志願服務的範圍包括扶貧、濟困、扶老、助殘、恤幼、賑災以及促進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法治、環境保護等事業發展的活動。
第十九條 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根據自身條件和志願服務對象的需求,提供下列志願服務:
(一)敬老助殘、扶弱濟困、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律援助;
(二)鄰里守望、便民服務、治安防範;
(三)支教助學、科技普及、文體與健康服務;
(四)心理疏導、應急救護、水上救援、搶險救災;
(五)山體與水體保護、動植物保護;
(六)市容環境與交通秩序維護、文明行為倡導;
(七)政府和非營利性社會組織舉辦的賽事、會展、公益演出等大型社會活動;
(八)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二十條 志願服務組織除自主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外,還可以承接政府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接受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委託,或者接受需要志願服務的單位或個人的申請,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申請、委託或需要提供志願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與志願服務有關的信息和潛在風險真實、準確、完整地告知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
第二十一條 志願服務組織提供志願服務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向社會公開其志願服務的具體內容和方式;
(二)為志願者提供相應的安全、交通、誤餐等保障;
(三)非經志願者同意,不得安排其從事超出約定範圍的服務;
(四)非經志願者同意,不得公開志願者的個人隱私等信息;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二十二條 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之間,應當就志願服務的主要內容協商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簽訂書面志願服務協定:
(一)對志願者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等有較高風險的;
(二)需要志願者連續提供一個月以上專職服務的;
(三)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願服務的;
(四)組織志願者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
(五)志願服務活動涉及境外人員的;
(六)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任何一方要求籤訂書面協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 志願服務協定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當事人基本信息;
(二)志願服務活動的內容、時間、地點和方式;
(三)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四)志願服務的基本條件;
(五)風險以及基本保障措施;
(六)相關責任條款;
(七)協定的變更和解除;
(八)爭議解決方式;
(九)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對志願服務活動進行安全和專業技術風險評估,作為與志願者簽訂志願服務協定、為志願者購買保險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在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時,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應當規範使用志願服務標識。
第二十六條 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專業性志願服務活動時,應當對志願者進行專業知識與技能培訓。開展有職業資格要求的志願服務活動,應當選派有職業資格證書或者執業許可證書的志願者參加。
第二十七條 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參加搶險救援,或者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願服務時,應當接受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統一指揮和管理。
組織搶險救災、大型社會活動等可能發生人身傷害危險的志願服務活動時,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使用單位應當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志願者辦理必要的保險。

第五章

保障與激勵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工作經費和志願服務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為志願服務提供經費支持。
第二十九條 本市依法設立志願服務基金會,為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提供支持。志願服務基金會的資金管理、使用和監督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設立志願服務基金。
第三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活動提供捐贈、資助。
單位和個人提供捐贈、資助的,依法享受稅費減免等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 志願服務經費來源包括政府財政支持、基金會資助、社會捐助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志願服務經費主要用於:
(一)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推廣志願服務項目;
(二)志願服務宣傳和志願者培訓;
(三)對因從事志願服務活動遭受人身意外傷害的志願者予以救助;
(四)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志願者辦理必要的保險;
(五)其他與志願服務有關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 志願服務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志願者、捐贈者、資助者和社會的監督。
志願服務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志願服務經費使用應當尊重捐贈者、資助者的意願,符合公益目的。
第三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引導、支持志願服務培訓體系的建設和運轉。
鼓勵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為志願服務提供相應的知識和技能培訓。
第三十四條 鼓勵、引導志願服務與專業社工在社區工作等服務領域有效結合,提升志願服務專業化水平。
鼓勵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開展社區志願服務,支持社區志願服務站建設。
第三十五條 教育部門、學校應當加強學生志願服務意識的培養,引導和組織學生利用課餘時間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將學生志願服務納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內容。
高等學校應當將學生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第三十六條 本市建立統一的志願服務信息平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志願服務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為志願者註冊、培訓交流等提供便利條件,實現志願服務記錄網上錄入、查詢、轉移和共享。
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的工時,可以換取一定的社區服務。換取社區服務的辦法,由市民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註冊志願者星級認證制度,依照志願服務時長等條件確定志願者的星級,並作為表彰、獎勵和回饋志願者的主要依據。
第三十八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招考公務員、招生、徵兵、聘用員工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錄取、徵集和聘用星級志願者。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工作納入創建文明城區、文明街道(鄉鎮)、文明社區(村)、文明單位的考核指標。
鼓勵將志願精神納入市民公約、村規民約、行業規範和學生守則。
第四十條 對優秀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以及志願服務項目由市、區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給予表彰、獎勵。

第六章

第四十一條 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組織安排的志願服務活動,對志願服務對象造成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志願者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志願服務組織依法追償。
第四十二條 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組織安排的志願服務活動,因志願服務組織的過錯受到人身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因志願服務對象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受到損害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協助志願者維護其合法權益;因不可抗力受到損害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十三條 以志願服務名義實施營利性或其他非法活動的,由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志願服務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記錄志願服務、出具志願服務證明或者對志願者進行星級評定時弄虛作假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侵占、私分、挪用志願服務經費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和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恐嚇、侮辱、歧視、毆打、誣告、陷害、報復志願者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志願服務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在志願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解決或者請求有關組織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風景區,是指武漢市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化工區,是指武漢化學工業區。
第五十條 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條例看點

《條例》中新的突破
通氣會上,武漢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巡視員龐少華介紹,《條例》共七章五十條,對志願者服務工作體制、志願者權利義務、志願服務組織職責、志願服務範圍以及保障和激勵措施等作了規定,不少方面有新的突破,有些條款在全國同類城市中處於領先。
  
1.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條例》第5條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引導和支持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
2.界定武漢特色的志願服務範圍
《條例》第19條所列舉志願服務範圍,除了婦女兒童權益保護、社區服務、支教與科普宣傳、專業救護、環境保護、文明行為倡導等傳統志願服務領域外,還將“鄰里守望、“支教助學”、“山體與水體保護”、“動植物保護”、“水上救援”等有武漢特色的志願服務品牌納入其中。
3.經費納入政府預算
《條例》第28條規定,市、區人民政府將志願服務工作經費和志願服務專項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為志願服務提供經費保障。同時依法設立志願服務基金會,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活動提供捐贈、資助。
4.給註冊志願者評星
《條例》還規定,武漢市將推行註冊志願者星級認證制度,按照志願服務時長等條件確定志願者的星級,並作為表彰、獎勵和回饋志願者的主要依據。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在招考公務員、招生、徵兵、聘用員工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錄取、徵集和聘用星級志願者。

說明會

9月17日,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市文明辦、市法制辦聯合召開《武漢市志願服務條例(草案)》說明會,對《條例(草案)》進行介紹,並進一步徵集大家對《條例(草案)》的意見。武漢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胡緒鵾,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於建海,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秘書長袁堃出席了說明會。
武漢市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方道茂表示,隨著武漢市建設“志願者之城”的不斷推進,武漢市志願服務工作面臨著更高的要求和更新的挑戰,志願服務的發展也面臨著諸多制約和限制,許多問題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規範。如志願服務活動的性質、內容和方式,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的法律地位及其合法權益的保障,政府對志願服務的支持,等等。這些問題無法在道德層面予以解決,迫切需要出台地方性法規,規範武漢市志願服務行為,推進志願服務事業健康發展。全國已有40餘個省市相繼出台了志願服務的地方性法規。因此,結合武漢市實際,及時出台武漢市的志願服務條例非常必要。
“‘志願者’界定為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為他人和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自然人,包括註冊志願者和非註冊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界定為依法成立的,無償服務社會和幫助他人的非營利性公益組織。”武漢市文明辦主任嚴宏對《武漢市志願服務條例(草案)》進行了解讀,他表示《條例(草案)》對武漢市志願服務的適用範圍、概念界定、基本原則、政府職責等方面進行了界定。
座談會上,多位代表都對《武漢市志願服務條例(草案)》提出了建議。武漢市人大教科文衛委主任委員郭輝輝認為,《條例(草案)》全面而細緻,也參考了很多外地的經驗,她建議將外國人在武漢進行志願服務,為志願者購買保險,以及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在招考公務員、招生、徵兵、聘用員工等方面,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錄取、徵集和聘用星級志願者等問題在《條例(草案)》進行進一步細化。
武漢市人大財經委主任委員姜偉琳建議,應該為武漢市志願者設計統一的標識,並且對志願者中的優秀分子更多獎勵,從而引導更多的人參加到志願服務的隊伍中來。
“條例上應該體現對優秀志願者在榮譽上的獎勵,同時應該鼓勵民間團體對志願者資金進行投資。”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市科協主席盧光發建議說。
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委員、市社會主義學院黨組書記劉善明認為,志願服務在國外的歷史更長,《條例(草案)》在對志願者的管理體制上應該更多借鑑外國先進經驗,最好能夠達到政府扶持,民間舉辦,社會各方支持的效果。在給予優秀志願者在公務員招錄、招生、稅收減免方面的優惠,應該和相關部門進行充分協調,並且將條例細緻化。
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於建海總結說,《武漢市志願服務條例(草案)》對於武漢市的精神文明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可以考慮將烈軍屬也列入志願者服務的對象,並加大對這部法律的宣傳和落實。”於建海建議說。
志願服務立法既是推動志願服務規範化、制度化、常態化發展的重要保證,也是武漢市進一步弘揚志願精神,總結志願服務實踐經驗,推動“志願者之城”建設的內在需求。隨著武漢市志願服務事業的蓬勃發展,如何進一步創新志願服務工作體制和推進機制,鼓勵、引導和規範志願服務組織與志願服務行為,明確志願服務活動的性質及其產生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關係,為志願服務提供必要的條件保障和激勵機制,營造志願服務“人人可為、時時可為、處處可為”的良好社會氛圍等一系列問題,迫切需要以制度化、法制化的方式予以回答。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以下簡稱內司委)委託,現就《武漢市志願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志願服務是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載體,對創新社會治理,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新形勢下推進精神文明建設都有著重要意義和作用。2012年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要“深化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廣泛開展志願服務,推動學雷鋒活動、學習宣傳道德模範常態化”。2013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中辦發〔2013〕24號),將志願服務活動作為實踐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載體之一。2008、2014年,中央文明委分別出台《關於深入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意見》(文明委〔2008〕6號)、《關於推進志願服務制度化的意見》(文明委〔2014〕3號),將志願服務作為創新社會治理的有效途徑和加強新形勢下精神文明建設的有力抓手。2013年12月5日,在中國青年志願者行動實施20周年暨第28個國際志願者日之際,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給華中農業大學“本禹志願服務隊”回信,肯定他們在服務他人、奉獻社會中取得的成績和進步,勉勵他們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武漢市志願服務已進入加速發展期,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主體不斷增多,志願服務活動的形式不斷豐富、領域不斷拓展、參與度不斷提高,志願服務已成為市民奉獻愛心、服務社會的重要方式和體現武漢城市文明進步、展示武漢城市形象的重要形式,有著廣泛的民眾基礎和社會實踐,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為立法提供了較為充分的實踐依據。截至2015年6月,我市志願服務組織有5萬餘個,建立志願服務站(崗)4200餘個,志願者106萬名,湧現了一大批如吳天祥小組在行動、百步亭社區“鄰里守望”、長江志願救援隊、本禹志願服務隊等品牌。中央文明辦和中國志願服務基金會將社區志願服務全國聯絡總站和中國社區志願服務網設在我市,指導全國社區志願服務工作。隨著全市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以及武漢市建設“志願者之城”的不斷推進,我市志願服務工作面臨著更高的要求和更新的挑戰,志願服務的發展也面臨著諸多制約和限制,許多問題需要以立法的形式予以規範。如志願服務活動的性質、內容和方式,志願者和志願者組織的法律地位及其合法權益的保障,政府對志願服務的支持,等等。這些問題無法在道德層面予以解決,迫切需要出台地方性法規,規範我市志願服務行為,推進志願服務事業健康發展。全國已有40餘個省市相繼出台了志願服務的地方性法規。因此,結合我市實際,及時出台我市的志願服務條例非常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2014年1月召開的武漢市十三屆人大三次會議上,由市人大代表、百步亭社區黨委副書記王波領銜,部分市人大代表聯名提出了制定《武漢市志願者服務和管理條例》的議案。根據省委常委、市委書記、市人大常委會主任阮成發的要求,經大會主席團研究,決定將這件立法原案轉為重點代表意見和建議交市人大內司委研究辦理。其後,內司委召集相關單位和部門對制定《武漢市志願者服務和管理條例》開展了座談調研,並組織市文明辦、議案原案領銜代表等共同赴上海和深圳,學習外地誌願服務工作成果和地方立法經驗。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萬鄂湘來漢調研時,希望武漢市在志願服務立法方面先行先試,為國家立法積累經驗。
2015年初,根據市人大內司委建議,市人大常委會將志願服務立法正式列入年度立法計畫,並將名稱調整為《武漢市志願服務條例》。市人大內司委作為立法議案提案人,迅速組織市文明辦、市法制辦和市人大常委會法規室組成立法工作專班,研究決定以人大主導、文明辦主辦、委託專家起草方式完成此次立法工作。市文明辦首先組織市民政局、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市殘聯等10餘個相關部門以及部分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代表召開座談會,徵求對我市志願服務立法的意見和建議。同時,邀請江漢大學專家團隊參與起草完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4至6月,立法工作專班分別走進相關區、團委、高校、中學、社區,組織各區文明辦、相關委辦局、群團組織、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民主黨派人士,以及武漢地區專家學者召開了8次座談會,徵求法規修改意見,市委常委、宣傳部長李述永參加了調研座談活動。7月,市人大常委會黨組書記、常務副主任胡緒鵾主持召開志願服務基層代表立法座談會,著重就志願者保障問題、志願服務領域和方式、政府支持協調、保障激勵等重難點問題聽取志願服務基層代表意見。其後立法工作專班根據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多次修改,並由市文明辦報市人民政府徵求意見。7月底副市長劉英姿主持召開專題協調會,聽取市政府各職能部門和各區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會後市政府法制辦及時向市人大內司委進行了意見反饋。同時,市委副書記胡曙光專門聽取了市文明辦關於立法工作情況的匯報。8月中旬,立法工作專班綜合相關意見,數易其稿,再次進行了《條例(草案)》集中修改。經2015年8月19日市人大內司委第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形成了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的議案、說明及《條例(草案)》。2015年8月28日經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76次主任會議決定,列為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議題。2015年9月17日,市人大內司委召開《武漢市志願服務條例(草案)》說明會,向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作了立法解讀。
三、《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條例(草案)》的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設定總則、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活動、保障與激勵、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四十八條。以弘揚志願服務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市民道德文明素質、促進“志願者之城建設”為目的,《條例(草案)》對志願服務的立法宗旨和原則、志願服務的推動體制與機制、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志願服務活動的實施機制、志願服務的保障與激勵措施作了明確規定,同時還規定了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法律責任。對於促進志願服務事業健康、快速、有序發展,將發揮重要的激勵、規範和保障作用。
(二)關於適用範圍和調整對象
《條例(草案)》從推動志願服務“人人可為、時時可為、處處可為”,建設武漢志願者之城的現實需求出發,將適用範圍確定為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一切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活動(第二條);對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的界定,本著鼓勵人人參與的原則,沒有限定在註冊志願者和登記志願服務組織範疇(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同時為規範志願服務,對於非登記類志願服務組織,《條例(草案)》允許其成為志願服務組織的成員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第十五條第二款),並通過星級評價等制度鼓勵引導志願者註冊(第十二條、第三十六條)。對於未成年人,《條例(草案)》規定鼓勵教育機構對其進行志願精神教育,並可在監護人同意和陪同下參與志願服務(第十一條、第三十四條)。
(三)關於志願服務管理體制機制
《條例(草案)》規定了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志願服務事業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和推動指導等工作(第六條第一款);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以及工、青、婦等應承擔的工作職責(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第三款);志願服務聯合會承擔行業自律和促進職責(第七條、第十七條),國家機關等一切單位和社會組織予以支持,共產黨員、共青團員帶頭,新聞媒體倡導等構成的全社會回響機制(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同時鼓勵將志願服務工作納入文明創建考核指標(第三十九條),並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玩忽職守行為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第四十五條)。
(四)對社會反響強烈的志願者權利保障訴求的回應
在市場經濟和法治社會的背景之下,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法律地位必須明確,才能保證志願服務活動的健康有序開展。在法規起草多輪調研中,基層志願服務領域最強烈的呼聲之一就是要建立必要的志願者權利保障。《條例(草案)》除專款規定了志願者依法享有的基本權利外,還在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聯合會、志願服務要求、服務協定以及糾紛解決等相關條款規定中加以進一步細化落實(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四十六條)。
(五)關於為志願服務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
必要的經費保障是志願服務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條件。《條例(草案)》規定了財政支持、成立志願服務基金、接受捐贈、資助和其他合法來源等多種經費保障途徑,同時對經費的使用、管理、監督職責和相關法律作了細化規定(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四十四條)。
(六)關於建立對志願者的激勵和回饋機制
志願服務是創造社會價值、推動城市文明建設的公益行為。一個文明城市對志願者的價值貢獻理應主動給予認可,當志願者自身陷入需要幫助的生活困境時,也應及時予以回應。國內外成功經驗和本市實踐都證明,採取適當的激勵回饋措施,不會導致志願服務向功利化蛻變,反而可以激發更多的普通民眾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條例(草案)》規定了註冊志願者的星級認證制度,鼓勵在公務員錄用、徵兵、招生、招聘方面給予優先,鼓勵公共服務場所和相關部門提供優惠服務(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對貢獻突出的志願者授予功勳市民、模範市民等榮譽稱號(第四十條)。此外,為保障激勵回饋的依法進行,《條例(草案)》對假借志願服務名義不法謀取經濟或其他利益的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
(七)關於促進武漢志願服務品牌建設的主要措施
為打造武漢市志願服務特色品牌,《條例(草案)》充分結合了武漢市濱江濱湖和交通樞紐的特大中心城市的志願服務需求,以及作為科教中心城市的專業智力服務資源和學生志願服務資源集中、城市居民熱情開朗的個性特色所形成的志願服務資源優勢,來設計志願服務服務範圍,將已經形成廣泛影響的吳天祥、徐本禹、百步亭、生命陽光、長江水上救援等志願服務品牌通過鄰里守望、便民服務、應急救護、水上救援、支教助學、湖泊保護、文明行為倡導、大型賽事會展等特色志願服務領域加以規定,進一步發揮品牌的影響力(第十八條)。此外,為回應當今社會志願服務不僅需要愛心和熱情,還需要必要的專業知識、技能和實施手段等新興志願服務訴求,《條例(草案)》規定志願者應掌握必要的志願服務知識和技能,並鼓勵、引導志願服務與專業社工在社區基層的服務有效結合,以利提升志願服務專業化水平(第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對志願服務活動進行專業技術風險評估和專業培訓,專業性志願服務應由具備必要專業知識與技能培訓和職業資質的人員承擔(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建立統一、安全、便捷的志願服務信息平台,用“網際網路+”手段進一步提升志願服務體系的專業化水平(三十五條)。
以上說明,請連同《條例(草案)》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5年9月22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關於《武漢市志願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說明,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會上,共有20位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提出了59條次意見和建議。
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對審議意見逐條進行了認真研究,開展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和相關調研工作。一是將條例(草案)送常委會立法顧問組徵求意見。二是發函至市檢察院,就條例(草案)的制度廉潔性問題徵求意見。三是將條例(草案)傳送各區人大常委會,書面徵求所在區的全國人大代表以及省、市、區人大代表的意見。四是通過手機APP系統專門徵求市人大代表的意見。五是在市人大網站和人大立法官方微博上公開徵求意見,在媒體上發布新聞通稿廣泛徵求市民意見。六是組織召開專家座談會,聽取法學、社會學等方面專家的意見,併到江漢大學和蔡甸區人大常委會實地調研,聽取區人大、區有關部門,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代表、志願服務對象以及街道、社區負責人的意見。共收集到90條次意見和建議。法規工作室對這些意見進行了歸納、梳理,會同市政府法制辦、市文明辦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
10月27日,法制委員會組織專家、學者對法規工作室提出的修改稿進行了逐條研究。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有關部門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再次修改。11月4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聽取了法規工作室關於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對條例(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並作了進一步修改。11月9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八十一次主任會議聽取了法制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決定將《武漢市志願服務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立法指導思想
有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意見認為,條例(草案)行政化色彩比較濃,政府直接管理的內容較多,建議借鑑國外做法,建立“政府引導、民間主導、公民參與”的機制,適當淡化行政色彩;也有審議意見認為,開展志願服務,政府的支持十分重要。對此,法制委員會和法規工作室認真聽取了政府有關部門、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代表和有關方面專家的意見。有較多意見認為,從我國現階段志願服務工作的實際考慮,志願服務雖然是自願的社會公益性活動,並非政府直接管理的行政事務,但志願服務活動離不開政府的指導和支持。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文化、體育等部門以及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對志願服務活動、志願服務組織以及志願者具有指導、服務和監督的職責。立法應當堅持促進與規範並重的理念,在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的同時,規範志願服務活動,努力促進志願服務事業持續健康發展。現階段,我市志願服務資源還比較分散,志願服務組織的服務能力也是參差不齊,需要政府對該項工作進行協調。因此,條例(草案)明確了政府及相關部門負責對志願服務活動進行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和督促檢查。同時,條例(草案修改稿)參照國際上關於志願服務理念與實踐的通行做法,進一步強化了志願服務聯合會的作用,從而形成“志願服務協調機構統籌、政府支持引導、部門和組織推動、全社會參與”的志願服務工作格局,更好地推進、支持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六條、第十七條〕
二、關於志願服務組織的登記
關於志願服務組織是否應當依法登記,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我市絕大多數從事志願服務的組織沒有依法登記註冊,條例(草案)應當從實際出發,以扶持培育為主,可以不要求這些組織都依法登記;另一種意見則認為,條例(草案)規定了志願服務組織的權利義務,對登記的志願服務組織管理較多,未登記的志願服務組織不受約束,是不對等的,應當要求志願服務組織一律依法登記。對此,法制委員會在聽取多方意見後研究認為,從規範志願服務活動,保障志願服務事業持續發展的思路出發,應當鼓勵和引導從事志願服務的組織依法登記。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志願服務組織依法登記後,方具備法人資格,可以作為獨立的主體承擔法律責任。二是,若未登記的志願服務組織與登記的志願服務組織,享受同等的扶持獎勵政策,那么,更多的志願服務組織將會選擇不登記。這樣,既不符合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也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對於社團管理的規定,不利於社會管理。三是,國務院正在起草的行政法規《志願服務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立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登記”。現行志願服務地方性法規中,包括北京、上海、廣州、寧波等,都規定志願服務組織應當依法登記。因此,條例(草案修改稿)維持了條例(草案)第三條第二款關於志願服務組織需要依法成立的規定。
同時,從鼓勵、倡導更多人參與志願服務的角度考慮,立法不應當僅規範調整登記註冊的志願服務組織,對所有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和個人,都要維護和保障其權益,為此,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對不具備登記條件的志願服務隊、志願服務站等作了相應規範。〔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條、第十四條〕
三、關於志願服務範圍
有審議意見認為,條例(草案)採取列舉的形式規定志願服務範圍,容易掛一漏萬,以偏概全。也有意見認為,通過列舉的形式可以使志願服務範圍更清晰明了,老百姓更容易看明白,而且列舉的很多內容都是武漢市志願服務的特色品牌,比如鄰里守望、支教助學、應急救護、水上救援等,有利於更好地凸顯我市地方立法的特色,建議予以保留。法制委員會綜合考慮以上兩種意見後,新增一條,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對志願服務範圍作了概括性規定。同時,將條例(草案)第十八條中“志願服務的範圍主要包括”修改為“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根據自身條件和志願服務對象的需求,提供下列志願服務”,對列舉的八項內容予以保留。〔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四、關於激勵與回饋制度
針對條例(草案)中有關志願者激勵與回饋的規定,有兩種不同的意見。有審議意見認為,志願服務重在奉獻,不應過於功利化,否則就違背了志願宗旨和精神,建議弱化志願者榮譽和利益等帶有功利色彩相關內容。也有審議意見認為,給予志願者適度的激勵與回饋很有必要,並建議把握好度,重在解決志願者的相關困難。在立法調研過程中,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代表對此呼聲較為強烈,認為給予志願者適當的激勵和回饋,有利於他們更好地投入到志願服務活動中,形成“我為人人、人人為我”的良好社會氛圍。法制委員會在聽取多方意見後研究認為,雖然志願服務是自願、無償、利他的,但是,適當給予志願者表彰和激勵,有利於彰顯政府和社會對其工作的認可和肯定,有利於引導大眾知曉並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活動。國內外成功經驗和本市實踐都證明,採取適度的激勵、回饋措施,不會導致志願服務向功利化蛻變,反而可以激發更多的普通民眾積極參與志願服務活動。因此,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規定對志願者在招生、徵兵、聘用等方面優先考慮,在考錄公務員時應當注重考察其志願服務有關情況,由政府對優秀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給予表彰、獎勵等。同時,從回饋適度的角度考慮,刪去條例(草案)第三十八條;並刪去第四十條中關於授予功勳市民、模範市民的內容,對相關榮譽稱號的授予按照武漢市現有規定執行即可。〔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
另外,有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意見認為,應當充分借鑑國外已經比較成熟的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制度,使志願者可以在自己積累的志願服務時長內得到他人的無償服務,特別是當志願者自身陷入需要幫助的困境時,能夠得到他人的志願服務。據了解,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制度是通過模仿銀行的儲蓄制度,把提供志願服務與享受志願服務結合起來,主要套用於社區服務。民政部2012年制定實施的《志願服務記錄辦法》對建立健全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制度作了倡導性規定,實踐中廣大志願者對此也呼聲較高,因此,在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中新增一款,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志願者可以憑本人的志願服務記錄,優先享受社區照顧、社區養老、社區互助等公共服務和自助互助服務”。〔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
有審議意見認為,對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三方之間因志願服務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承擔問題,應當有相應的規定。有審議意見建議,立法應當充分保護志願者的合法權益,明確志願者自身受到損害,或者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因過失損害服務對象利益等情形的責任承擔。根據審議意見,依照國家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增加兩條,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四十二條,規定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以及其他第三方在不同情形下應承擔的相應侵權法律責任。
另外,有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意見認為,應當加大對傷害志願者人身權益的處罰,如侮辱、歧視、毆打志願者等行為,以使全社會尊重志願者提供的志願服務,保護好志願者的合法權益。據此,增加一條,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五條,對恐嚇、侮辱、歧視、毆打、誣告、陷害、報復志願者,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五條〕
此外,根據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對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匯報,請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一併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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