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決定:批准《武漢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由武漢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武漢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 發布部門:武漢市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部門:湖北省人大(含常委會)
  • 批准日期:2014年11月27日
  • 發布日期:2014年11月27日
  • 實施日期:2015年03月01日
  • 時效性:尚未生效
  • 效力級別:較大市地方性法規
  • 法規類別:污染防治
通過信息,條例全文,修訂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匯報,審議情況說明,審議意見,解讀,相關報導,

通過信息

2014年9月17日,《武漢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獲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條例》提倡公民綠色出行,首次提出“機動車停車3分鐘以上熄滅發動機”。這意味著,武漢市將進入機動車污染防治最嚴厲時期。

條例全文

總則
第一條
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是指以燃油、燃氣為動力能源或者輔助動力能源,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排氣污染,是指由機動車排氣管、曲軸箱和燃油系統蒸發排放的污染物造成的污染。
第三條
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排污擔責、公眾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制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劃,實施機動車排氣污染總量控制,推廣套用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先進技術,減少機動車排氣污染。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監督管理能力建設,保障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經費投入。
區人民政府(包括開發區、風景區、化工區管委會,下同)應當組織實施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劃,採取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措施,督促並考核有關部門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所屬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管理機構負責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日常監督管理。
公安、質量技術監督、交通運輸、商務、工商、物價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文明交通、綠色出行的宣傳。
預防和控制
第七條
本市提倡公民選擇公共運輸、腳踏車、步行等方式綠色出行,降低非公交類機動車使用強度,機動車停車三分鐘以上熄滅發動機。
市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方便公民綠色出行。
每年九月二十二日開展城市無車日活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無車日非執行緊急公務停止使用公務車。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要求和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狀況,可以決定對申請註冊登記和轉入登記的機動車提前執行國家下一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並在執行前六個月向社會公布,採取措施保障供應相匹配的車用燃料。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機動車排放型式核准目錄和本市執行的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制定本市機動車環保達標車型目錄,並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本市實行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誌(以下簡稱環保標誌)管理制度,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取得環保標誌並貼上在規定的位置。
機動車環保標誌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過期的環保標誌,禁止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環保標誌。
第十條
在本市行駛的外地機動車應當持有有效的環保標誌。其中,在本市營運或者在本市常住人員使用的外地機動車,應當取得本市的環保標誌。
第十一條
根據本市大氣環境質量要求和機動車排氣污染狀況,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禁止高排放機動車行駛的區域、時段;在大氣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時,可以採取限制機動車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
市人民政府採取前款規定的機動車禁行或者限行的交通管理措施,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財政補貼等措施鼓勵使用節能環保型機動車和新能源機動車,限期淘汰用於公共服務的高排放機動車,促進其他高排放機動車提前淘汰。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新能源機動車納入政府採購名錄,逐步擴大新能源機動車的政府採購規模,並採取措施促進新能源機動車配套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持機動車配置的排氣污染控制裝置處於正常工作狀態,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報警後應當及時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保障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
禁止拆除、閒置車載排放診斷系統。
第十四條
本市從事客運、貨運、工程施工、郵政快遞、金融押運、配送速遞和使用環衛車、通勤車、購物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的單位,應當每年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登記機動車的數量、排放水平、使用頻率、燃料消耗量等情況。
申報登記辦法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五條
在本市銷售、使用的車用燃料應當符合本市執行的標準,並與本市執行的機動車排放標準相匹配。
本市執行的車用燃料標準,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公布。
鼓勵、支持和推廣使用低污染車用燃料、清潔車用燃料。
第十六條
銷售車用燃料的經營者應當提供符合規定標準的車用燃料,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示銷售車用燃料的標準。禁止銷售不合格車用燃料。
第十七條
本市新建的加油站、儲油庫和新登記的油罐車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套安裝油氣回收系統;已建加油站、儲油庫和在用油罐車應當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安裝油氣回收綜合治理設施。
加油站、儲油庫和在用油罐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障油氣回收裝置正常使用;未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批准,不得閒置、拆除。
檢驗和治理
第十八條
機動車環保檢驗工作由取得資格的機動車檢驗機構承擔。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方便民眾和社會化運作的原則,確定檢驗機構的布局,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檢驗機構名錄。
第十九條
檢驗機構開展環保檢驗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的業務範圍、機構地址、檢驗地址、有效期限開展機動車環保檢驗;
(二)按照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環保檢驗方法、技術規範進行檢驗,提供真實、準確的檢驗報告;
(三)按照國家規定接受對檢驗設備的定期檢定或者校準,參加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
(四)定期開展內部檢測線的比對和檢驗設備的校準;
(五)向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時傳送機動車環保檢驗數據;
(六)建立機動車環保檢驗檔案,並按照國家規定保存環保檢驗信息和有關技術資料;
(七)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機動車環保檢驗收費項目和標準;
(八)不得以任何方式經營或者參與經營機動車維修業務,不得參與環保檢驗中介活動。
檢驗機構應當公示檢驗制度、檢驗程式、檢驗方法、機動車排放標準、收費標準、監督投訴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規定建立檢查制度,定期對機動車檢驗機構遵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受理投訴和舉報,及時查處違法行為,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在本市申請註冊登記和轉入登記的機動車,經檢驗符合本市執行的機動車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環保標誌。申請註冊登記的機動車為本市環保達標車型目錄中輕型汽油車的,免於排氣檢測。
申請註冊登記和轉入登記的機動車,未經環保檢驗或者經檢驗不符合本市執行的機動車排放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在用機動車環保定期檢驗與安全技術檢驗同步進行,有效期一致。國家、省有其他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在用機動車經環保定期檢驗合格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環保標誌;經檢驗不合格的,不予核發環保標誌。領取環保標誌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的違法行為處理完畢。
在用機動車未經環保定期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的環保定期檢驗結果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在規定的檢驗期限內進行修理、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併到原檢驗機構復檢。
第二十三條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對檢驗機構的環保復檢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復檢結果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核實認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
第二十四條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權自主選擇檢驗機構和維修單位,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指定。
第二十五條
機動車經修理、調整或者採用控制技術後仍不符合排放標準,或者在環保檢驗有效期屆滿後連續三個機動車環保檢驗周期內未取得環保標誌的,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規定予以報廢。
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市環境保護、公安、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商務等部門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
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情況。
第二十七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抽測,並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配合下,對行駛中的機動車排氣污染進行抽測。
被抽測者應當配合抽測,抽測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八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過電子監控、視頻錄像、攝像拍照、遙感檢測等方式,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狀況進行取證。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和轉入登記,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應當遵守本條例規定,並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開展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納入對車輛營運、機動車維修的監督管理內容,加強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維修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檢驗機構的資質管理和機動車維修單位使用的計量器具的監督管理,定期抽查車用燃料的質量,並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車用燃料銷售活動的監督檢查,將檢查結果在銷售場所公示,並依法查處車用燃料違法銷售行為。
第三十三條
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檢驗機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收費行為。
第三十四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參與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聘任社會監督員,協助開展對機動車排氣污染和檢驗機構環保檢驗活動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對提供違法行為線索並查證屬實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投訴、舉報人予以獎勵。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收到的投訴、舉報進行登記並及時核實處理,自接到投訴、舉報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處理情況;對不屬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職責範圍的投訴、舉報事項,應當及時移送有權查處的部門處理,並將移送情況告知投訴、舉報人。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並為投訴、舉報人保密。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不符合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改正,並處二百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繼續上道路行駛的,處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排放黑煙等明顯可視污染物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繼續上道路行駛的,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第三十八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取得環保標誌、使用過期的環保標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環保標誌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申領環保標誌或者限期改正,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環保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車載排放診斷系統報警後,未對機動車進行維修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繼續上道路行駛的,處五百元罰款。
拆除、閒置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拒絕排污申報登記或者在排污申報登記中弄虛作假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標準配套安裝油氣回收系統,或者未在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油氣回收綜合治理設施安裝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停業。
擅自閒置、拆除油氣回收裝置或者排放油氣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請同級人民政府責令其停產停業。
第四十二條
檢驗機構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有關規定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依照下列規定處理,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一)未按照規定的業務範圍、機構地址、檢驗地址、有效期限開展機動車環保檢驗的,沒收收取的檢驗費用,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照國家、省和本市規定的環保檢驗方法、技術規範進行檢驗,或者在檢驗活動中弄虛作假的,沒收收取的檢驗費用,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機構的法定代表人處五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撤銷其環保檢驗委託,並向社會公布;
(三)拒絕參加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的比對試驗,或者未定期開展內部檢測線比對、檢驗設備校準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向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時傳送檢驗數據,或者未建立機動車環保檢驗檔案並保存檢驗信息和有關技術資料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五)經營或者參與經營機動車維修業務的,參與環保檢驗中介活動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絕抽測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車次處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較大數額罰款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組織聽證。
第四十五條
環境保護、公安、質量技術監督、交通運輸、工商、物價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核發機動車環保標誌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機動車註冊或者轉入登記,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的;
(三)對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活動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四)要求機動車所有人、使用人到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的;
(五)對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六)對銷售不符合本市執行標準的車用燃料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七)推銷或者指定使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的產品,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機動車環保檢驗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配合義務的;
(九)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開發區,是指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武漢經濟技術開發區;風景區,是指東湖生態旅遊風景區;化工區,是指武漢化學工業區。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高排放機動車,是指污染物排放量高,滿足的排放標準低,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政策應當提前淘汰的在用機動車;
(二)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是指為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而安裝的曲軸箱強制通風、機動車尾氣淨化、燃油蒸發控制等裝置。
第四十八條
裝載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非公路用卡車、挖掘機、叉車等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氣污染防治,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提請本次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武漢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武漢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的必要性
《武漢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於2015年12月頒布實施,通過實施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高污染排放車限行、車用油品升級等措施,較好地推動了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但仍與人民民眾對美好生活和優美生態環境的期待存在差距,需要對《條例》進行修訂。
(一)修訂《條例》是貫徹落實國家、省、市大氣污染防治重要部署的需要。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持續實施大氣污染防治行動,打贏藍天保衛戰。2018年4月,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湖北期間對大氣污染防治作了重要指示。5月,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7月11日,省委書記蔣超良在全省生態環境保護大會上強調,以空氣品質明顯改善為剛性要求,堅決打贏藍天保衛戰。2019年4月,市人民政府印發了《武漢市2019年擁抱藍天行動方案》(武政〔2019〕1號)。
(二)修訂《條例》是與國家“放管服”改革要求和上位法保持一致的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分別於2015年、2016年進行了修改,關於機動車污染防治的規定作了重大修改,取消了環保標誌制度、機動車型式核准、對檢驗機構規劃布局等監督管理要求,改革了機動車排氣污染定期檢驗、機動車檢驗機構管理等監督管理機制,調整了部門設定及其職能,加大了處罰力度等。同時,國家、省還發布了機動車污染防治的專門性規定。
(三)修訂《條例》是適應我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發展的需要。目前,我市機動車保有量急劇增加,大氣污染正向燃煤污染與移動污染源排氣污染複合型發展,移動源對PM2.5和氮氧化物的貢獻率較大,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污染防治成為治理大氣污染的重點,特別是非道路移動污染源已成為大氣污染物排放的重要來源。國家和一些地方加強了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的監管,但我市《條例》卻缺乏有關規定,需要增加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相關內容。
二、《條例(修訂草案)》起草經過
《武漢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修訂是2019年市人大常委會確定的正式立法項目,為此,市生態環境局和市司法局成立了工作專班開展《條例》修訂工作。起草工作專班多次專題調研,赴深圳、西安、南京等地學習。2019年4月16日,市生態環境局將《條例(修訂草案)》報送市人民政府後,市司法局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審查修改,於4月26日在武漢市政府法制信息網公開徵求社會公眾意見,並分別於5月7日、5月20日兩次書面徵求各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相關部門意見。5月31日,市司法局召集相關部門召開立法協調會,根據各方面反饋的意見,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市人大常委會高度重視《條例》的修訂,提前介入起草工作並提出指導意見。2019年6月21日,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席丹受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劉子清委託,專門召開有關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和有關部門參加的協調會。會後,市司法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根據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再次對《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了修改,經7月8日市人民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在吸收會議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提請本次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條例(修訂草案)》。
三、《條例(修訂草案)》主要問題說明
《條例》原條文49條,實質修改20條,現《條例(修訂草案)》條文為46條,具體修改情況如下:
(一)與上位法和國家“放管服”改革要求保持一致
《條例(修訂草案)》重點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修改:一是取消機動車環保標誌管理制度,刪除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環保標誌的相關內容;二是取消機動車排放型式核准,刪除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機動車環保達標車型目錄的內容;三是取消政府對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規劃布局和資質管理的規定;四是取消了檢驗機構應當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的規定,改由經營者自主定價。
(二)轉變政府職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條例(修訂草案)》完善了監管執法模式,加大了處罰力度:一是通過數據聯網監控,對有違規行為的檢驗機構採取暫停網路連線和檢驗報告列印功能處理等方式,以加強對檢驗機構的實時監管,推進檢驗機構規範化運營;二是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對全市機動車監督管理數據進行統一的管理,提高機動車大數據分析套用水平;三是強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管職能,加強對檢驗機構收費項目和標準的監督檢查,以及對檢驗機構資質認證後的監管管理;四是加大對破壞車載排放診斷系統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五是明確上道行駛的機動車違反相關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三)增加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的規定
一是明確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範圍;二是新增非道路移動機械的備案登記、排放標準的規定;三是劃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並規定在大氣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時採取限制其使用的管理措施;四是規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以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狀況進行現場抽測;五是規定對非道路移動機械違規行為的處罰。
此外,《條例(修訂草案)》還根據《武漢市機構改革方案》的要求,對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名稱進行修改,並對相關術語及部分文字標點、條款順序進行了調整修改。
以上說明,請連同《條例(修訂草案)》一併予以審議。

修改情況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4年6月17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聽取了市人民政府關於《武漢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說明和市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保護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會上,共有31位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131條次意見和建議,市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保護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提出了14條意見和建議。
會後,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在常委會副主任張河潔的帶領下,開展了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和相關調研工作。一是將條例(草案)送常委會立法顧問組、地方人大工作研究會徵求意見。二是在市人大網站上發布公告,登載條例(草案)全文,在武漢人大立法微博上發布信息,在媒體上發布新聞通稿向社會徵求意見,通過傳送手機簡訊向市人大代表徵求意見。三是將條例(草案)送市紀委、市檢察院徵求意見。四是召開座談會,聽取市環保、公安交通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商務等部門的意見和建議。隨後,法規工作室會同市人大城鄉建設與環境保護委員會、市政府法制辦、市環保局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
7月7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集部分組成人員和有關專家對條例(草案)進行逐條研究和修改。7月11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聽取法規工作室關於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並作了進一步修改。7月15日,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八次主任會議聽取法制委員會關於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決定將《武漢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修改稿)〕提請本次會議審議。
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綠色出行和環保駕駛
有審議意見認為,應明確開展城市無車日的具體時間和舉措;有審議意見認為,關於停車三分鐘以上熄滅發動機的規定,目前可操作性不強,建議作倡導性、原則性規定;有關方面還建議,增加有關降低非公交類機動車使用強度的內容。根據上述意見和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六條和第七條修改為:
“本市提倡公民選擇公共運輸、腳踏車、步行等方式綠色出行,市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方便公民綠色出行。
“提倡降低非公交類機動車使用強度;機動車停車三分鐘以上的,駕駛員熄滅發動機。
“每年九月二十二日開展城市無車日活動。國家機關在無車日非執行緊急公務時停止使用公務車。”〔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二、關於機動車銷售目錄
有審議意見認為,應增加關於機動車銷售目錄管理制度的規定。根據審議意見,增加“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機動車排放型式核准目錄和本市執行的國家機動車排放標準,制定本市機動車環保達標車型目錄,並向社會公布。”〔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二款〕
三、關於車用燃料的質量
有審議意見認為,車用燃料質量不高是導致機動車排放不達標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應加強對車用燃料質量的監管;有審議意見認為,政府相關部門在車用燃料質量監管方面的職責分工不明確;還有常委會立法顧問認為,市政府提前執行國家下一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應當承擔保障相應標準燃料供應的責任。根據上述意見,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市政府決定提前執行國家下一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應當“採取措施保障供應相匹配的車用燃料。”〔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八條第一款〕
二是增加“銷售車用燃料的經營者應當提供符合規定標準的車用燃料,並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標示銷售車用燃料的標準。禁止採取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手段銷售車用燃料。”〔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
三是增加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定期抽查車用燃料的質量,並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布。”〔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
四是將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修改為“商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車用燃料銷售活動的監督檢查,將檢查結果在銷售場所公示,並依法查處車用燃料違法銷售行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
四、關於檢驗機構的監管
有審議意見提出,要加強對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環保檢驗活動,杜絕只交檢驗費而不送機動車上線檢測等問題,確保檢驗結果真實、準確。根據審議意見,作了以下修改:
一是增加檢驗機構“不得參與環保檢驗中介活動”。〔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
二是增加“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的規定建立檢查制度,定期對機動車檢驗機構遵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受理投訴和舉報,及時查處違法行為,並向社會公布。”〔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三款〕
三是增加“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對檢驗機構的環保復檢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復檢結果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核實認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
四是增加檢驗機構在未按照規定的業務範圍、機構地址、檢驗地址、有效期限開展機動車環檢,未按照規定的環檢方法、技術規範進行檢驗,拒絕參加環保部門組織的比對試檢等情形下的法律責任。〔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
五、關於行政處罰權的規範
有審議意見認為,應減少執法部門的自由裁量權;有常委會立法顧問認為,為保障行政處罰實施的公正性,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對違法行為設定較重處罰的,建議明確相對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根據上述意見,對部分罰款幅度進行了調整〔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並增加“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較大數額罰款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組織聽證。”〔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
六、關於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污染防治
根據有關方面意見,在條例(草案)附則中增加“裝載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非公路用卡車、挖掘機、叉車等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排氣污染防治,參照本條例規定執行。”〔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
七、關於條例(草案)的制度廉潔性評估
按照市委關於開展制度廉潔性評估工作的要求,修改過程中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制度廉潔性評估複審,認為起草部門和市政府法制辦對條例(草案)中可能存在的主要風險點進行了查找,並在有關條款中作出了相應的防範性規定,符合制度廉潔性的要求。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文字表述作了修改,對部分條款進行了歸併和調整。
以上匯報,請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一併審議。

審議情況說明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11月26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武漢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委員們贊成批准該條例,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文字方面的修改意見。同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審議,認為條例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
以上說明連同其他文字方面的修改意見將批覆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由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對該條例作相應修改後公布施行。
特此說明。

審議意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1月11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武漢市人大常委會報請批准的《武漢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進行了審議。法制委員會認為,該條例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不與上位法相牴觸,建議提請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批准。

解讀

2015年02月28日 明天(3月1日),武漢市將正式實施《武漢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這部被賦予改善空氣品質重任的《條例》,有哪些亮點和“猛藥”,將給機動車主們的駕駛帶來哪些影響和變化?
近日,長江網聯手武漢市人大、武漢市環保局在長江網演播廳舉行網路訪談,邀請武漢市人大常委會法規工作室副主任龐少華、武漢市環保局政策法規處處長劉文潔和武漢市第六屆環保大使柯志強,與網友們共同解讀《武漢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
《條例》出台的背景
《武漢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是我市首部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共有49條,分為6章,內容主要包括污染的預防和控制,以引導市民綠色出行為主;檢驗和治理,保障車主所購機動車的排氣污染必須符合各項環保要求;監督和檢查,機動車檢驗機構規範開展環保檢驗工作,行政部門予以監管;法律責任,對各項違法行為予以處罰。
龐少華:市政府出台《條例》是形勢所迫,也是必然之舉。據了解,2013年武漢市空氣品質優良天數為160天,優良率為43.8%。隨著城市機動車數量的迅猛增長,截止目前,武漢市機動車保有量已突破157萬輛,其中,氮氧化物排放量占全市排放量34%,成為主要污染源之一。用法律武器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勢在必行。同時,這也是國內一些先進城市的經驗。
嚴厲點之一
“黑尾巴車”上路按日連續處罰
《條例》援引新《環保法》規定,對機動車的排污行為予以“按日處罰”,尤其是市民反映強烈的“黑尾巴車”,只要上路就“按日處罰”。
龐少華:《條例》中規定,上路排放黑煙的機動車,將被處以200—500元罰款。若逾期未改正繼續上路,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舉例說明,車主若逾期未改正繼續上路,上路1天罰款500元,上路10天則可罰款5000元。
劉文潔:武漢市環保部門通過電子監控、視頻錄像、攝像拍照、遙感檢測等方式,對機動車的上路及排氣狀況進行取證。
嚴厲點之二
環檢機構弄虛作假將被“雙罰”
《條例》中規定機動車同時通過安全檢測與環保檢測,才能領取到環保標識。以往市民年檢時只用安檢,現在增加了環保檢測,車主擔心在環保檢驗機構會不會被刁難,辦理過程中是否會出現“車托”?
龐少華:為防止機動車環檢機構為獲取利益弄虛作假,《條例》對此設定了嚴厲的處罰條款,對弄虛作假者實施“雙罰制”——不僅處罰檢驗機構還將處罰機構法定代表人。
《條例》明確規定,在檢驗活動中弄虛作假的,沒收收取的檢驗費用,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機構法定代表人處五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撤銷其環檢委託。
劉文潔:為加強對機動車檢驗機構的管理,武漢市環保局建立了專線傳輸、線上監控、數據實時上傳等監督管理系統,對全市所有的機動車環保檢測線實施遠程同步監控。
《條例》在2015年3月1日正式實施後,針對“兔子”橫行,也就是違法中介現象,或者環保檢驗機構弄虛作假將受到最嚴格的處罰。
嚴厲點之三
停車三分鐘以上熄滅發動機
《條例》中提倡公民綠色出行,首次提出“機動車停車3分鐘以上熄滅發動機”。據了解,機動車怠速運轉時的污染物排放量,比正常行駛時高7—8倍,油耗也比正常行駛高出近一半。
龐少華:《條例》中提出“機動車停車3分鐘以上熄滅發動機”有利於引導市民駕駛過程中提高環保意識,即節油、又減少汽車尾氣污染排放。
劉文潔:這一條對政府的公務車尤其重要。特別在夏天,有部分公車司機在領導開會時,不熄滅發動機,躲在車裡開著空調休息。環保部門可能會進行巡查,發現該現象現場進行教育,甚至曝光。
柯志強:從操作層面上看,在正常行駛中,例如十字路口,紅綠燈情況下停車3分鐘可能性不大,缺乏可操作性。不過,從宣傳環保意識的角度來看,必須從細小處著手。
嚴厲點之四
9月22日“無車日”停用公務車
《條例》規定,每年9月22日為“無車日”,倡導市民綠色出行,市政府可根據全市大氣環境質量要求和機動車排氣污染狀況,劃定機動車禁止行駛的區域和時段;在大氣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時,可採取限制機動車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
龐少華:“無車日”時,除了執行緊急公務外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必須停止使用一切公務車。
倡導“3510”出行理念
《條例》中提倡公民積極選擇公共運輸、腳踏車、步行等方式綠色出行,降低非公交類機動車使用強度。
柯志強:分享自己的“3510”出行理念——我們一家三口每人一張公交卡,出行1公里走路,3公里騎腳踏車,5公里坐公車或捷運。希望更多市民選擇綠色出行,少開一點車,為城市的空氣品質多一點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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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改善空氣品質,武漢將執行最嚴格的機動車排氣污染規定。昨從市人大常委會獲悉,《武漢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將於明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停車三分鐘以上應熄滅發動機
隨著我市機動車保有量的迅速增加,機動車排氣污染已成我市空氣污染的重要來源,約占空氣污染總量的30%。
條例中,提倡公民選擇公共運輸、腳踏車、步行等方式綠色出行,降低非公交類機動車使用強度,並規定市人民政府應創造條件方便公民綠色出行。
條例首次提出機動車停車三分鐘以上熄滅發動機。因為機動車怠速運轉時的污染物排放量比正常行駛時高5-6倍,油耗也比正常行駛高出近一半。
嚴重霧霾天可採取限行措施
條例規定,根據我市大氣環境質量要求和機動車排氣污染狀況,市人民政府可確定禁止高排放機動車行駛的區域、時段;在大氣環境受到嚴重污染時,可採取限制機動車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採取以上禁行和限行措施應提前向社會公布。
冒黑煙上路可按日連續處罰
對市民反映強烈的“黑尾巴車”,條例首次引入“按日處罰”制度。明確規定,上路排放黑煙的機動車,將被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繼續上路,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原罰款數額按日連續處罰,以嚴管那些漠視市民健康、恣意污染空氣的高污染車輛。條例還鼓勵市民對冒黑煙的車輛進行舉報。
環檢機構弄虛作假將被“雙罰”
為防止機動車環檢機構為獲取利益弄虛作假,條例對此設定了嚴厲的處罰條款,對弄虛作假者實施“雙罰制”——不僅處罰檢驗機構還將處罰機構法定代表人。
明確規定,在檢驗活動中弄虛作假的,沒收收取的檢驗費用,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機構法定代表人處五千元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省環保主管部門撤銷其環檢委託,並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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